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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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出现了习惯法,并走向成文法。 2、BC.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建立);出现《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概述一、古埃及法是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约公元前5000年左右,埃及人已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埃及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大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统一全国,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

公元前6世纪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古埃及法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

二、埃及法的渊源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不成文的习惯法,它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

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成为成文法。

公元前8世纪,《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全书共8部(40册),依据该法典,债务奴役制被废除,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

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辨。

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此外,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反映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

第二节基本制度古埃及法涉及公法、私法,实体法、程序法各个方面,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一、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第 1章 古埃及法[16页]

第 1章   古埃及法[16页]

三、古埃及法的演变
公元前11世纪以后,埃及国家相继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
公元前332年以后,埃及先后沦为了希腊和罗马的 行省,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 相应的发展和演变。
大约公元前1085年,埃及进入后王朝时期。 利 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是后王朝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 从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的统治到公元前332年马其顿 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是后王朝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 象也十分流行。
舍易斯时代的租约,往往不是经济的,而是带有某 种协定性的,但不是单纯租种协定,在那里“租税” 是作为收获分配的报酬。
在古代埃及,已出现了合伙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在古代埃及,还保留了母系氏族的遗风。大约从公元前22世 纪起,妇女的地位逐步下降,夫权逐渐开始扩张。
(一)古埃及国家的出现 约公元前4500年,埃及进入新石器时代或铜石并用时代。 涅加达文化Ⅰ(约公元前4000年—公元前3500年)时期出现
了城市萌芽,母权制已让位于父权制,到末期,埃及已处于阶级 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前夕。
涅加达文化Ⅱ(约公元前3500年—公元前3100年)后期, 埃及出现了最初的国家“诺姆” 。
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土地集中于少数人的手 中,土地租佃现象比较流行。
托勒密王朝时期,国王是埃及土地的最高占有者, 实际占有情况可分为两类五种 :(1)王田。(2)授 田。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庙田,屯田,禄田,赐田。
埃及当时也存在一定的私有土地,土地买卖也是 合法现象,到托勒密王朝后期,王室土地越来越多地 被拿出作为大臣封地和士兵份地,更具有私人性质。 国王有时为了经济上的需要,也把王室土地出售给私 人,加速了土地私有的发展。

1古埃及法

1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由于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考古界至今未发现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汇编,这给研究古埃及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对古埃及法的研究一直停滞不前,无论是材料的搜集、积累,还是观点的更新均没有大的突破。

特别是,当国内外埃及学研究方兴未艾、成果迭出之时,(注:诞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期的埃及学,是一门世界性的学科。

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埃及学,其中规模较大的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

世界各国埃及学研究者共同国际埃及学家协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使全世界埃及学研究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在我国,埃及学研究起步较晚.我国近代第一位攻读埃及学的是夏鼐先生(1910—1985)。

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的埃及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埃及学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和《史学理论研究》陆续发表了一些埃及学研究的论文。

出版部门也相继出现了有关埃及学的著述几十种之多。

例如,《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编写的《世界上古史纲》(人民出版社,上册,1979年;下册,1981年)包括古代埃及史部分,依据了尽可能新的考古发掘材料及研究成果,对古代埃及历史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

刘文鹏教授主编撰写了《古代西亚北非文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和《西亚北非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等三部埃及学著作;其中,50余万字的《埃及古代史》,是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完整的、详细的古埃及史专著。

山西大学青年教师李模博士撰写的《诸神的仆人们——古代埃及祭司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年),填补了我国埃及学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此外,沐涛、倪强撰写的《失落的文明:埃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海英博士撰写的《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走遍埃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普及性的著作为传播埃及学知识作出了贡献。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上古时期法律概述⼀、东⽅国家的法律⼆、西⽅国家的法律三、东西⽅法律的差异⼀、东⽅国家的法律⼀、古埃及法⼆、楔形⽂字法:典型的世俗法楔形⽂字法(BC3000-AD1):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以楔形⽂字镌刻⽽成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乌尔纳姆法典》,成为⼈类所知第⼀部成⽂法典《汉穆拉⽐法典》,成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法典三、古印度法:典型的宗教法典型的宗教法: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典型的特权法:种姓制度印度法系四、希伯莱法:宗教法摩西律法、摩西⼗诫⼆、西⽅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第⼀节:古希腊法:(⼀)、古希腊⽂明的历史1、爱琴⽂明:克⾥特⽂明(线性⽂字A)、迈锡尼⽂明(线形⽂字B、王宫体制、书吏阶层)2、⿊暗时代(军事民主制;王、元⽼院、公民⼤会;中间阶层的出现)3、荷马时代4、⼤殖民时代(海外移民)5、古典⽂明(公元前5-4世纪,雅典、斯巴达为中⼼)6、希腊化时代(亚历⼭⼤帝国)(⼆)、古希腊法的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

包括: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希腊化时代的法律邦际关系的法律(三)、古希腊法的政治基础——城邦制度1、城邦的含义希腊语πολι?,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polis 、politic城邦的内核:①城邦的⾃治;②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③公民与公民权;④兵制——公民军;⑤官制;⑥城邦的⾃给和闭关主义;⑦法治⼀是有了铁器⼆是⼤量移民(海外移民、⼤陆移民)3、城邦的意义第⼀,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切权⼒⼿段的特殊优势。

(话语权、政治艺术、修辞、辩论)第⼆,城邦制度使社会⽣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据有了公开性(公共领域)城邦利益是⾄⾼利益的案例举例1:雅典召开的⼀次公民⼤会所⾯临的问题:问题的源起:雅典殖民地的⽶洛斯⼈因为不满雅典的统治⽽决定与斯巴达结盟。

雅典决定惩罚⽶洛斯⼈,让他们为⾃⼰的背叛付出代价。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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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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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5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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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在伊斯兰教前,阿拉伯半岛的 重要城镇麦加和麦地那就居住着许多犹太居民,适用于犹太人内部的 希伯来法对阿拉伯人的部落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摩西五经》与“十戒”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圣经》的前五卷,又称《摩西 律法》、《律法书》。它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 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由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 《申命记》五部分组成,相 传由希伯来先知摩西受上帝的 启示而著,因此得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经典, 摩 西 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 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法律 效力至高无上。
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的女儿,她头上戴着的鸵鸟羽毛 象征着真理,她本人则是正义的象征。国王的司法活动都是 在正义女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被视为是 国王应尽的义务。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古埃及第十二王朝的阿门内姆哈特(Amenemhet)一世国王 就曾被人描述成“执行正义”。 埃及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Hetep-Her-Khut)法官 曾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 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 就司法制度而言,从第四王朝时期开始,古埃及的司法体 系就已获得高度发展。当时最重要的政府官员与司法管理人 员是宰相(vizier)。宰相最初是从国王家族中选出,从第 五王朝开始,大多出自皇家之外。宰相带有“玛亚特的先知” 的头衔,监督国内六个大的法院。
一、古埃及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 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 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历史划分为三十一 个王朝,这些王朝以前的尚 未统一的埃及,称前王朝时 期;这些王朝以后,埃及是 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后来 成为阿拉伯人的土地直到今天。
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并建 立了上埃及和下埃及两个王国。 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的美尼斯统一了埃及,建立了 埃及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古埃及从第一王朝开始就出现了 立法活动,美尼斯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 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统治 秩序,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 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 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
十 诫 内 VI 不可杀人 容
III
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的名
VII 不可奸淫
X
不可贪恋他人的财产
四、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保护私有财产权。 承认奴隶买卖制度,但对债务奴役进行了限制。 (二)债权法:希伯来的债法尚不发达。法律利用金钱或实物借贷收取 利息。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希伯来人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父系 社会遗俗以及他们的宗教观念的影响。结婚采用宗教仪式,由家长主婚, 在神面前宣誓。允许一夫多妻,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地位不平等,实行以 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的家庭制度。希伯来法规定儿子对死者的财产均有 继承权,但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如果死者无儿子,女儿可以继承遗产。 希伯来法中没有遗嘱继承,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希伯来法对宗教教规、戒律严格保护和执行。 亵渎上帝、崇拜异族神祗、违犯教规等宗教犯罪往往被处以死刑 。 除 宗教罪外,希伯来法还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做出规定。同态复仇较为常见。 (五)法院组织与诉讼:希伯来国家的司法和行政权力一直没有严格的 区分。在氏族解体的时期,“士师”既是部落首领,也是专职法官。在 王国时期,“士师”、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可以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希伯来法对诉讼程序没有严格规定。法庭采用证据以证人证言和誓言为 主。发誓和神明裁判经常结合进行。
五、从摩西到所罗门时期的司法
摩西时期,法律来自上帝,但执法归于祭司。摩西带领希伯来人走 出埃及重新进入迦南后,居住在南部山区的称犹太部落,居住在北方 地区的其他部落统称以色列部落。 约公元前1025年,扫罗在迦南建立了历史上最早的犹太人国家—— 希伯来王国。扫罗死后,南方的犹太人首领大卫当了国王(约公元前 1000—前960年),通过征战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大卫死 后,其子所罗门即位(公元前960—前930年)。所罗门统治时代是以 色列犹太王国的极盛时期。
一、古希伯来法概述 古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 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希伯来法的发展与希伯来宗教的发展密不可分,与各种形 式的阶级斗争紧密相连。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是《摩西律法》 或称《摩西五经》,即《新旧约全书》的前五卷。希伯来法 的基本原则集中在“摩西 十诫”之中。希伯来法从 古东方的法律制度中汲取 了精华,通过《圣经》和 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制度。
公元前11世纪,由部落民众大会选出的扫罗成为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与此 同时,犹太人的领袖大卫(公元前1013年——973年)在南部建立起独立的王 国。后来,大卫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以色列——犹太国,定都耶路撒冷。
在希伯来人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和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 予国家强制力成为法律。在希伯来国家,国王掌握最高行政权、立法权、司法 权和军事权。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所以祭司在解释和宣讲自古流传的 律法上就有重要作用。
公元前8世纪时,这种立法已发 展到相当规模,并形成了系统的 法典《博克贺利斯法典》。
二、古埃及的司法观念与司法制度 古埃及司法中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很大的关 系。古代埃及人认为正义体现在神灵判决的整个过程中。传 说中的何露斯神在天平上用鸵鸟羽毛称量死者的心脏(一个 人的灵魂),由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帮助他作出判决。 如果心脏比羽毛重,表明邪恶深重,如果心脏与羽毛持平, 表明灵魂正直、善良,充满正义。
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
希伯来人是以色列、犹太人的别称。约于公元前2000年中叶,过着游牧部落 生活的犹太人从幼发拉底河流域移居迦南(现在的巴勒斯坦)时,被当地土著 人这样称呼,意为“来自大河那边的人”。 约在公元前1650年前后,喜克索斯人统治着尼罗河下游地区时,一部分希伯 来人入侵埃及。公元前13世纪中叶,希伯来人逃出埃及向迦南进军,相传领导 逃亡的是出身利未部落的摩西(Moses)。在迁移漂泊中,希伯来人需要一种 共同的生活准则以维系社会秩序,在进入西奈半岛时,摩西颁布“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这可能就是希伯来法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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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希伯来法的基本特征与影响 (一)特征
1、法律与宗教相互交融
希伯来法被视为“上帝赐法”,其发展与犹太教始终相伴。《摩 西律法》既是希伯来国家的法律规范,同时又是犹太教的经典。希伯 来法中体现出的诸多原则与制度也与宗教观念紧紧相联,如土地被视 为耶和华所有、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与宣誓、刑法中的大量宗教犯 罪等等。
2、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
希伯来民族将自己视为上帝的“选民”,大肆宣扬希伯来种族的 优越性。“摩西十诫”最重要的诫律就是坚信上帝(耶和华)是唯一 的神,不可敬拜别的神,从而在信仰上与别的民族相区别。为保持本 民族血统的纯洁,《摩西律法》严禁与外族人通婚。
3、保留许多原始社会习俗
希伯来法中还保留不少原始氏族时期的习俗,如婚姻制度中的抢 夺婚以及兄死无后,弟应娶其寡嫂的规定;刑罚制度中的血亲复仇、 同态复仇;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等。这显然与希伯来国家不发达的 经济状况有关。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 在公元前925年左右,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 国。北部的以色列于公元前722年为亚述王朝所灭。南部的犹太王国在公 元前586年被新巴比伦帝国所灭,5万多犹太人,包括王室要员、军队首领、 祭司、工匠和贫民被掳到巴比伦,沦为“巴比伦之囚”。 在新巴比伦统治时期,沦落异乡的犹太人把摆脱民族压迫的希望寄托于 “救世主”的来临,构想复兴的犹太王国是宗教权力和贵族政治权力合一 的统一国家,国家的中心设在宇宙的唯一主宰耶和华的神庙所在地——耶 路撒冷。这些思想最先由先知以西结在被囚掳的犹太人中传播。希伯来 《圣经》正是在巴比伦俘囚后的五百年中编纂而成的。
三、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专制制度
(二)民事法律 土地、契约、婚姻 (三)刑事法律 (四)诉讼法 (五)国际法
四、古埃及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特点 1、典型的神权法 2、浓厚的专制色彩 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4、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 的关系 (二)历史地位 古埃及法是人类创造的最早的法律之一,它不仅对埃及文 明的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来整个东西方法律文明 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古希伯来人的摩西十诫与古 希腊的梭伦立法中都打上了自己的烙印。巴Fra bibliotek比 伦 之 囚
公元前538年,新巴比伦沦为波斯帝国的一部分,犹太人获准重返故里, 在波斯的控制下重建了耶路撒冷,确立起神权政体结构。耶路撒冷的祭司 贵族为实现和巩固其统治,强调教规国法的规范化,为信徒规定了严格的 条规:除耶和华外不准崇拜其他神,唯有虔诚信奉耶和华的信徒才能在耶 路撒冷的神权政体中享有完全的权利。至此,犹太教最终形成。 在犹太教教义形成的时期,希伯来人自古遗留下来的各种文献经祭司编 纂整理,成为与教义相适应的总集,称作《圣经》。希伯来《圣经》共39 卷,基督教新教将其分为律法、历 史、先知和文集四部分。律法部分亦 称《摩西五经》,有《创世记》、 《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 记》和《申命记》五卷书,内容包括 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 令等,是希伯来法的重要渊源。 出 埃 及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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