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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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

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

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随着近年来电力行业的飞速发展,大型电力公司出于企业管理、产业布局、资源整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对优质电力资产、对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并购日益增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在当前国内并购重组中占据着重要一席,分析吸收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厘清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税收成本,对选择低成本的合并方式,降低合并费用,减少现金流出,提高合并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企业吸收合并的定义(一)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不尽相同。

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取得财产、取得控制、取得股份和其他可施加竞争上重大影响的联合都被视为企业合并。

在我国,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公司的合并中,注销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二)《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条指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1、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准则》指出: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企业合并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将企业合并分为如下三种方式。

①控股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一、企业合并的界定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注意:〔1〕对业务的控制;〔2〕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二、按合并方式分类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置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置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2吸收合并A吸收合并B,合并后B不存在,法律主体消失,合并之后成为一个新的A公司。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

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根底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置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置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置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确实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3新设合并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新公司C,合并后A公司和B公司的法律主体消失。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根底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注意: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与合并的会计处理有关联,是本章要讲解的内容,也是学习的重点;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及合并报表相联系的,是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差异分析》摘要:文章仅针对控股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中出现的部分不同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明确了合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目的是为了厘清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模糊点,保证合并工作顺利开展,为会计人员做好报表合并会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进行合并之前,合并双方会受到同一方的最终控制或者是多方的相同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至少达1年以上),而被合并的企业在企业合并后仍可以保留本企业的法人资格,合并企业之间成为母子公司;取得控制权的当日称为合并日,取得控制权的一方称为合并方,被合并的一方称为被合并方;其采用的合并基本处理原则是权益结合法(不会产生合并损益),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主要是以购买方支付的购买成本而定,当出现支付的对价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二者之间有差额时,即对价大于份额,在合并报表中就体现为商誉(在个别报表中,此差额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对价小于份额时,合并报表中,计入营业外收入,即体现为合并报表中的当期损益(在个别报表中,此差额是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的)祁永君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权市场的日趋成熟,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快速整合资源,跨地域跨行业多元化发展及扩张,企业间的合并收购情形愈来愈多见,构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并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合并报表也成了热点和难点。

文章仅针对控股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中出现的部分不同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明确了合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目的是为了厘清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模糊点,保证合并工作顺利开展,为会计人员做好报表合并会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合并;差异分析一、两类企业控股合并的概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进行合并之前,合并双方会受到同一方的最终控制或者是多方的相同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至少达1年以上),而被合并的企业在企业合并后仍可以保留本企业的法人资格,合并企业之间成为母子公司;取得控制权的当日称为合并日,取得控制权的一方称为合并方,被合并的一方称为被合并方;其采用的合并基本处理原则是权益结合法(不会产生合并损益)。

浅析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差异

浅析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差异

摘要: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商誉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并将企业合并按照控制对象的不同,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形。

企业合并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从中涉及到合并双方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企业合并在新准则中有了新的变化,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两种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控制企业合并权益法购买法1合并的类型及各自的特性不同1.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性参与合并的企业受同一主体或者相同的多方主体控制的就被称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控制并不是暂时的(一般超过1年)。

比如,子公司甲和子公司乙都受母公司M的控制,那么如果子公司甲对子公司乙进行控股合并,就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公司需要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即M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合并对价,该对价形成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

合并后子公司乙成为子公司甲的子公司,也就是乙公司成为原母公司M的孙公司,合并后多了一个报告主体,即子公司甲也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可以理解为企业集团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

①如果是从最终的控制方的角度来观察,也可以说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账面上的价值也没有因此改变。

②一般不会以两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因为该类合并常见于关联方之间,很难保证交易作价的公允,如果一定要以此为核算基础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1.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主要特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它的企业合并不受同一主体或相同的多个主体控制。

两者不同的方面在于企业合并其构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上。

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应份额,但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中它是合并成本,即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合并方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何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何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何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

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考文献:/zckjs/kj/201407/176565.shtml。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控股关系,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如何进行的呢?又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准备阶段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并方案、评估合并风险、制定整合计划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在合并过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

1.2 谈判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吸收合并的具体协议。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问题。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协商,确保在法律和财务上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1.3 审批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收合并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工商部门的前置审批、商务部门的审批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便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1.4 实施阶段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双方企业可以开始实施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股权过户、业务整合、人员安置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进行。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资产评估与计税基础的选择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税基础,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2.2 资产转让与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资产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的时间、价格等因素,以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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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问题Questions :吸收合并有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那么在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有什么不同呢?我最近看书,发现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是这样的吗?为什么会这样呢?免税合并是按账面价值转的,应税合并是按公允价值转的。

而同一控制下采用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采用公允价值。

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是“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这同样的情况的。

请教各位哈~~~
Answer:首先,抛开会计和税务上对“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差异不谈(会计上强调的是控制权转移,并且被合并方构成业务的情形;税务上强调的是法律形式上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假定就同一事项,会计和税务都认为是合并,则由于“免税合并/应税合并”和“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划分,即免税/应税合并是按照59号文规定的口径,从对价支付方式等方面来定义;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是从参与合并各方是否在合并前后都受到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角度来定义,因此是会存在交叉的,可能会形成四种组合:(1)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2)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3)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4)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

再假设被合并方的原帐面价值与原先的计税基础一致,或者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税合并下的新计税基础一致,则上述四种组合中:
(1)在会计和税务上都以帐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依据,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2)在会计上以帐面价值为依据,而税法上以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并需要被合并方确认所得,此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但这似乎又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不得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的原则相矛盾。

个人理解这是新准则没有衔接好的一个地方,有待以后改进。

因为国际准则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IAS12中对“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的讨论,都是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背景的;中国准则规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但所得税准则在讨论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时,却没有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留出相应的接口,导致出现矛盾。

(3)在会计上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税务上以帐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此时应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

(4)在会计上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税务上以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两者一致,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Reply: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样的:
(1)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
会计上是按账面价值,税务上免税合并也是按账面价值,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2)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
会计上是按账面价值,税务上应税合并是按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是按公允价值计的那个价。

而一般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所以被合并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
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但税务上确实按账面价值,所以被合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
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税务上也是按公允价值,故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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