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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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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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黑建招[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招[201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招[2010]1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二O一O年五月十日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招标公平、公正,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发布。
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媒介上以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上发布,并保证发布时限。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和工程招标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
二、简化投标程序降低投标成本。
依法招标工程可以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直接参加资格审查或者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应当保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推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七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予以登记。
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直接发包登记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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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
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
合同形式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建管中心委托,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组织招标、开标和评标,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二)有与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硬件设施;
(三)在以往招标代理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较严重的工作失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管中心招标代理业务后,应主动了解受托工程项目的情况,并同建管中心及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建管中心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并接受建管中心和纪检机构的监督:
(一)拟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现场踏勘、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五)接受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按中标价和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缴纳,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送投标邀请书、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送中标通知书必须经建管中心和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章投标人确定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招标
公告,同时在建管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原则上向不超过7家、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准予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建管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从以往登记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目录中选择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送投标邀请书。
投标单位应控制在3~5家范围以内。
第五章投标、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向建管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条开标由建管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地点和时间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或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参加评标会议人员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评标过程中提出意见或建议须征得评标委员会同意。
评标委员会有权制止对评标工作有影响的言论,对不遵守评标纪律的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评标会场。
列席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若评委咨询其有关问题,只能对提出问题进行答复,不得有倾向性言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建管中心、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管中心和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开标前1小时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委资格:
(一)评标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经监督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制止仍不改正的;
(二)打分明显不合理,经监督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纠正不加以改正的;
(三)煽动其他评委倾向某一投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出现所有投标报价超概算、疑似串标、投标单位少于3家等特殊情况,在征得多数评委同意后,或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明显不公正现象及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解答不清楚的,建管中心代表有权宣布休会,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出具评标报告,按顺次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并在建管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公示3天。
第六章投标文件复核、澄清、定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澄清工作由建管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按建管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复核澄清办法》规定进行复核澄清。
第二十八条项目中心与中标候选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投标文件澄清纪要经项目中心领导审批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章惩戒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经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检查部门确认属实后,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建管中心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再次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工作表现突出,投标文件编写认真,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程质量优良的投标单位,后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优先通知和邀请。
第八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建管中心审查后,报立项批准部门和省监察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向投标单位发售。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划分标段,科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按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由建管中心、监察部门和招标代理部门三方在开标前1小时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质审查和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次日前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28日内同建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编辑: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