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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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
这种方法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
这种方法承认了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但同时保留了居民管辖权。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既考虑了纳税人在来源国的实际纳税额,又考虑了纳税人净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在居住国的分布情况。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2. 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3. 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然而,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税法规定不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成因、现状以及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成因(一)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所得进行征税,导致纳税人承担双重或以上税负的现象。
(二)成因1. 各国税法规定差异: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国际重复征税。
2. 跨国公司全球布局:跨国公司通过跨国经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
在这一过程中,跨国公司可能会在不同国家产生所得,导致重复征税。
3. 国际税收协定执行不力:尽管各国签订了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旨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协定解释不一致、信息交流不畅等。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在当今世界广泛存在,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为严重。
以下是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1.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税法规定不完善、税收征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容易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2.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中,更容易遇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3. 特定行业:某些行业,如金融、电信、石油等,由于涉及跨国经营,更容易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规定(一)国际税收协定1. 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2. 主要内容: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明确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如税收抵免、免税等。
(2)税收协定执行:协定规定了税收协定的执行方式,如协定解释、争议解决等。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解决方法

• 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 • 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 • 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
第一节 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
• 税制性重复课税 • 法律性重复课税 • 经济性重复课税
一、税制性重复课税
•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课 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 例 3.1
例 3.3
•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并已在中国居住二年。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 务所取得利润。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 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须就其全部所得30 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同时,由于 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 二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 3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 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 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
甲甲甲国国国公公公司 司司在 实所本 际得国共应缴税纳纳税税税率款款为((994+103×%6.440)%)
36.4万元 45.4万元
甲国乙对国该公跨国司公所司得在税乙税国率已为缴纳30的%9。万元税款只给予3.6
万彻元底甲(减国除9×实国4行际0%扣重)除复的法征减税除。分,两析可个该见协公扣定司除范的法本纳只不税能主情缓张况解此。但方不法能
2、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较少) 例: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二年。 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利润。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王 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 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二年,已具 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 样,王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 税。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例:某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 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 得为2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 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乙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4万元。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计算某国应向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2)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又称为普通抵免法,是指居 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 限额。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 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
1.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出现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实施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 (2)经济上的原因。
2.扣除法: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 居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 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 该方法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基本承认地域 管辖权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 国外已纳所得税)×居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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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国不分项(计算限额时,分子:同一国机构间盈亏可 以互抵,不同国机构间盈亏不可互抵;分母考虑境内 外全球所得时: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 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境外营 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管辖权。 ②不同国家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 ③不同国家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 5.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P116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8 2、法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37 (二)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1.定义:P117
2.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
①定义P117-118 ②方法比较与结论:P118-119
例题:纳税人60万来源于甲国(居住国),30万来源于乙 国,甲国税率0-20万20%,20-40万25%,40-60万30%, 60-80万35%,80万以上40%;问乙国税率分别为20%、 30%、40%时,扣除法、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全 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下纳税人在甲国应纳税款。
3.纵向重复(叠)征税与横向重复(叠)征税 国内纵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州、省、县市)对同
一(不同)纳税人…… 国内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对同一(不同)
纳税人…… 美国州之间的税收分配 国际纵向? 国际横向 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6种组合) ①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
1.定义P116
2.采用国:
①完全免税:香港、巴拿马等(乌拉圭、哥斯达黎 加、肯尼亚、赞比亚 等)
②法国:国外营业利润符合条件免税:在国外已纳 税、利润进行分配(对重复征税)
③股息参与免税:奥、丹25%、法、芬10%、荷5%、 瑞典等(对重叠征税)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P116-117 举例
(四)折算法和双率法(对重叠征税适用,来 源国采用)
17.33万
17.33万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与处理
① 定义与分类:P126
②基本计算公式:P126
③方法比较与结论:P127-128
对纳税人有利与否:
分国分项 分国不分项 综合分项 综合不分项
营业利润
≥
?
≤
均为正值
具体要看对外投资情况
营业利润
≤
?≤
有盈有亏
④我国的分国不分项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116号):
双率法:德国率先采用,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未 分配利润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 税率低,后者税率高。
(也有国家对分配利润高税率,未分配利润低税率; 意图阻止资金流出企业或流向国外)
2. 采用国 ①折算法:法、德、英、意、爱尔兰
②双率法:德、日、奥、挪、芬兰
(五)抵免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1. 定义:
折算法:又称冲抵法,法国率先采用,居民公 司分配利润给非居民股东时,国库按其收到 股息额的50%退还公司已纳税款,但要按收 到股息与国库退款之和缴纳15%的预提税。 即实际退还50%-150%×15%=27.5%
(因为税率多变,50%是假设公司税后利润承 担的税款,相当于50%/150%=33.3%的税率)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扣除法(只对重复征税适用,居住国采用) (二)减税法(低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
适用,居住国采用) (三)免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
国采用) (四)折算法和双率法(对重叠征税适用,来源
国采用) (五)抵免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
乙国税率(税款) 20%(6) 30%(9) 40%(12)
扣除法(90) (84)23.6万 (81) 22.4万 (78)21.3万
全额免税法(60) 15万
15万
15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17.33万 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17万
14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2.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 总分支机构之间。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国采用)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扣除法(只对重复征税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P116 2.采用国:
①美、英、加、荷:抵免法与扣除法可选(选择扣除法的 原因: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荷兰:预提税不可抵 免只可扣除;德、卢、法:超限额不可抵免只可扣除
②中国的优惠: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 费用扣除。(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税所得,如果 改成抵免法是否有放弃来源国征税优先权之嫌?)
(二)减税法(低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 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 参考P116 2.采用国:
①比利时: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减征75%,新加 坡:国外营业收益减征40%(对重复征税)
②意大利:来自持股10%以上国外企业的收益 免税60%(其他欧洲国家)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主公式: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或境外所 得实际缴纳税款)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 抵后的金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