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

合集下载

构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的思考与建议【范本模板】

构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的思考与建议【范本模板】

构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的思考与建议我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国土壤总超标率达16。

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土壤镉超标率达7。

0%,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超标点位超标准达36.3%,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土壤超标点位超标准达21。

3%;耕地、林地、草地超标率分别达到19.4%、10.0%、10.4%;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点地区问题尤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随着资源能源消耗和人为活动强度的持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有增无减。

土壤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污染易、修复难、投入大、见效慢。

可以预见土壤污染防控必然是我国政府向污染“宣战”面临的重大挑战,必须重视建立长效政策机制,积极削减存量、严格管控增量,强化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持续修复治理工作。

一、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国际经验从国际上看,土壤污染与工业化进程紧密关联,美国、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土壤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均产生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这些国家为了做好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在强化立法、创新市场手段、利用投融资政策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索,系统梳理国际有效经验对我国开展建立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1.重视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在其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均重视立法与标准建设。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台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90年代出台了《二噁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2002年出台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并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细化落实。

此外,日本还制定实施了《土壤污染环境标准》以及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等的监测和基准、标准。

为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美国颁布实施了《超级基金法》,随后又出台了《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棕色地块法》、《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案》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该法。

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土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对其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管理主要依靠《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虽然已经出台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不同部门制定出来的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不完全符合标准,导致监督和管理难度增大。

其次,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于政策的执行不到位,监管不严,导致一些企业等土地使用单位在使用土地时管理不当,未按规定进行土地整治等处理。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壤环境管理和监管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监管体系相对分散。

监管力度、监管标准、监管对象和责任较分散,难以形成总体性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管理零碎、条块不整的状况,监管效果不佳,不能有效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三、技术手段跟不上在土壤环境管理中,需要配合一定的技术手段,如土壤性质检测、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等,技术手段能否与法律、监管理念和实践保持一致,对于土壤环境管理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技术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政策对于技术手段的投入不够多,存在着工业化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难以很好的治理的问题。

以上是我国土壤环境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进行改进:一、加强法律与实施的密切关系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土壤环境管理法律与实施的关系,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标准与实施的体系。

并且加强对企业使用土地的审核和监管,实现地方监管人员和企业、三方监督机构之间监管的互动和社会参与。

二、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应该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矛盾或缺失。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档案,提高监管的精细化和精确化。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负有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引导其采取整改措施,维护公众权利,加盟更多环境组织,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优先保护可耕种的优质土地资源。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现存问题与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现存问题与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现存问题与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愈加引发人们的关注。

土壤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出台,是地方政府有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但该标准现存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1. 标准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一个以监测、评价为主的标准,但缺少对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复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整个标准体系并不完整和系统。

2. 标准指标不够细化和科学。

标准指标的设置应根据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但我国现有标准指标过于笼统,对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土壤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种土壤污染物的敏感程度等因素未给出详细的考虑和规定。

3. 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部分地方政府在执行标准时出现了难以评价和规范化的情况,同时由于土壤环境复杂、污染物种类多种多样,一些地方卫生环境管理局与土壤环境监测中心并未设立实施环节,因此实施起来面临一定困难。

二、建议与改进1. 完善标准体系。

应该增加对于防治及修复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将土壤保护、修复及管理纳入现有的标准体系中,并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2. 优化标准指标设置。

应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不同区域土壤类型的敏感程度等因素,详细规定土壤环境的指标标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 完善实施环节。

应设立相应风险评估机构和实施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和细致监管,规范标准执行,从而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总之,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完善和改进是必须的。

加强对标准的更新与完善,优化指标设置,建立完整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监管和治理土壤环境问题,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环境治理研究论文优秀范文

环境治理研究论文优秀范文

环境治理研究论文优秀范文《我国城市环境治理中的污水问题》1城市污水及治理的相关介绍2城市污水处理所面临的问题上文也介绍了我们为什么要治理污水,因为水污染已经到了一个非常严重,不可不治理、不可不解决的阶段,所以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城市水污染。

究竟如何做好城市水污染治理,首先要了解目前的水污染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什么程度,下面具体分析一下目前的城市水污染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

2.1缺乏合理的规划。

这方面体现为两点,第一点是取法完善的污水回收设备,现在在城市中对污水的回收处理缺乏技术上的支持,这是在城市规划时就出现的漏洞,所以在之后的污水处理时就没有跟进措施,很难处理好。

第二点是后期维护工作跟进不好。

即使有的城市在初期的规划时设计了完善的城市排污管网,但是在后期的监督和维护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所以很多设施都是摆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2缺乏完善的污水处理体制。

2.3投入不足,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相对于目前城市的污水量,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及现有的处理设施表现出严重不足的情况。

就我国大部分城市而言,污水处理的投入基本依靠政府拨款和国际援助贷款。

而这只能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经济实力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区和设备短缺是一个普遍现象。

此外,污水处理的达标率很低,很多时候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质量不合格。

尤其是和国际上的标准相比,我们的标准本来就不高,然后执行起来就自己降低了标准,这样导致差距越来越大,最后和规定的标准相去甚远。

3城市环境治理中污水治理的一些措施3.1加强整体规划,资源合理利用。

3.2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争取可以有更多的法律规范污水治理工作,发现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有了法律依据作为参考,在发现污水处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情况时,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执法力度,绝不纵容;再次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公众利益,严重破话水源环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只有用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约束那些污染水源的不良企业,还公众一个干净的水环境。

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策略.docx

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策略.docx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人们也发现生态环境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变得刻不容缓。

土壤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其他产业发展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我国民生建设的发展进程,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要加大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力度,采取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科学的治理策略来解决各类污染问题。

加强治理,才能保护好土壤生态环境。

关键词土壤;环境保护;治理策略土壤的生态环境系统是非常复杂的,正是由于土壤圈生态环境状况会影响到整个生态体系,所以需要协调土壤圈生态环境,从而促进生态体系保持平衡、稳定的发展状态。

而土壤环境的污染问题一旦发生,就会破坏其本身生态圈的平衡,使其生态系统遭到很严重的破坏,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

因此我们要结合土壤污染问题的具体特点,加强对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并运用科学的治理方案和策略来解决一系列土壤污染和环境恶化的问题。

1 简述土壤环境污染的现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索取和需求越来越多,在发展过程中还不断带来诸多污染问题和破坏环境的隐患。

目前,国内某些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受了很大程度的破坏,其中颇为严重的就是农业用地。

我国农田面积和规模都很庞大,在农业生产中由于管控不严,各种化学肥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污染物质导致土壤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往往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污染源和污染问题就出现了,使土壤污染呈现出极为复杂和难以治理的局面。

这种污染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的正常、健康生长,还会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农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极为不利的。

土壤环境污染的种类多种多样,污染来源也有很多,源头防范和控制的难度是很大的,不同污染问题交替出现,也会衍生出新的、复杂的污染问题。

在这种土壤环境下,栽种的农作物产品质量可想而知。

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好土壤环境污染的诸多问题,就会给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安全带来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严重的土壤污染。

土壤生态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严重社会矛盾。

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分析本文对我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针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出针对性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问题1.1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我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性的主要问题在于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化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手段,因此影响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

首先,我国现有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体系不完善,有关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条件散见于其它法规当中,还缺乏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其次,现有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有些法规条文不适应新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形势需要。

第三,当前还缺乏有效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制度,地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针对性不足,没能起到落实国家法规作用。

1.2缺乏治理的手段当前我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手段较为落后,还缺乏创新性的土壤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模式。

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较为严重,土壤污染区与高风险区集中在城市周边区域,以行政减排的手段不满足长效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现有的管理方式还不能有效落实生产主体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3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基层土壤生态环境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力量,因此制约了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首先,当前可用于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不足,土壤修复与技术研究不足,相关技术设备落伍,因此造成土壤污染等重大问题未能解决。

其次,土壤污染监管水平不足,土壤污染监测部门的能力不足,还缺乏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机构。

第三,当前用于土壤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不足,还缺乏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因此影响土壤监管的防控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保护标准制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保护标准制

环保产品标准
规定环保产品的性能、质量、 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以推动环
保产业的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特点
统一性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由国家统 一制定和管理,确保各地环保
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科学性
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基于大量 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标 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严格性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较为严格 ,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 要求较高,以更好地保护生态 环境。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
1. 标准执行不力: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环保标准执行不够严格,存在敷衍了事、 阳奉阴违等现象。
2. 标准体系不完善:部分领域环保标准缺乏或更新滞后,无法满足当前环保工作需 要。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 监督力度不够:对环保标准执行的监督力度有待 加强,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环保产品标准
适用于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动 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03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 序与方法
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程序
需求调研
首先需要对当前环境问题和环保标准进行 调研,了解现有的标准体系及其缺陷,确 定需要制定的新标准或修订的标准。
审查发布
经过专家审查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发 布环保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未来发展展望
完善标准体系
我国将继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填补现有标准空白,提高标准的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覆盖全面、结构 合理的环保标准体系。
强化标准实施
加大环保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强监管 和执法,确保各项环保标准得到有效 实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
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效能的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开发利用越来越频繁,导致土壤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足以控制土壤的污染。

因此,鉴于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现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适合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的标准,从而改善中国的土壤环境问题。

关键词:土壤标准体系框架结构优化方案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现状是土壤污染严重,耕地质量越来越低。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要从中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作用和发展出发,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并分析未来土壤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以跟上时代发展的速度。

为了改善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优化,以改善土壤环境的现状,有助于我国土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现状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有63个,按功能划分可分为五类。

其中9项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5项为农田土壤污染控制标准,4项为污染场地标准,43项为相关标准(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土壤分析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2项为土壤基本环境标准。

从公布时间起,二十世纪下旬共公布19项,占30.2%;2000至2010共11项,占17.4%;自2011起已发布33项,占52.4%;近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的数量基本相同。

前20年,中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环境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自GB15618—1995颁布以来,基于该标准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也逐渐形成,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农产品安全生产环境与NY颁布》等一系列标准由农业部负责,T39 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以GB15618 1995为基础,以若干污染控制项目为辅,通过考虑食品产地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指标和评价方法制定的。

中国污染地的风险评估和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国家和地方政府正积极地进行研究和讨论,在2011年,北京政府发布了第一个“DB11T783T863”2011“污染地修复技术规范和“T811 2011”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发布实施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根据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特别是针对农用地环境保护和场地环境管理发布了十余项重要标准。

这些标准紧密围绕我国土壤环境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迫切的管理需求而制定,事关人体健康与农产品安全,为解决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和由此带来的部分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为上海世博会而制定的HJ 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为特殊农用地制定的HJ 333-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及为工业场地搬迁后土地再利用而制定的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等。

这些标准部分填补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不足,但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依然不足,在土壤环境管理的某些环节上仍存在较为被动的现象。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支撑土壤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也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管理要求迫切,善。

为此,该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的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分析国外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土壤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提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善和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 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现状1. 1 国外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及标准现状一些发达国家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提供参考。

各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各具特点。

美国的土壤环境管理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1978年爆发的拉夫运河(Love Canal)事件,使得美国各界越来越关注受污染的土壤,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1980年12月,美国政府颁布《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CERCLA)〔又称《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用于清理泄露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1983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出版红皮书——《联邦政府的风险评价:管理程序》;1986年10月,美国政府颁布《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 SARA)。

与此同时,US EPA(美国国准依法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风险评价的技术性文件、家环境保护局).则或指南,包括《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988年)、《致癌风险评价指南》( 1986年)、《致畸风险评价》( 1986年)、《女性生殖发育风险建议导则》( 1988年)、《男性生殖发育风险建议导则》( 1988年)和《超级基金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指南》( 1989年)等。

依据上述技术文件,US EPA 于1996年颁布了《土壤筛选导则旨在保护人体健康》,并于2002年加以更新;2002年1月调整了《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中《小企业责任减免和棕色地块复兴法案》( SBL RBRA)的相关条款;2003年颁布了《土壤生态筛选导则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

至此,美国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导则指南和技术文件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

在与美国联邦法律一致的情况下,美国各州有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根据需要立法。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均采用了风险管理的方法,公布了计算场地修复目标值的方法,但各州在解释何为“风险管理”时的表述有所不同。

荷兰于1994年修订了《土壤保护法》,在土壤环境管理方面实行预防优先,对化工企业、加油站以及化学物质储存设施等都提出了土壤污染预防的要求。

与此同时发布了新的《土壤保护导则》,将标准值修改为基于风险的目标值(target value)和干预值(intervention value),并制定了土壤修复应急程序,又于2000年更新了干预值,目标值则改由地方确定。

荷兰对受到污染并超过干预值的土壤进行修复,对受到污染但没有超过干预值的土壤,则根据污染程度及风险评估指数,规范不同污染浓度下的土地利用方式。

.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其第八条授权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土壤环境标准,包括土壤污染启动值和行动值,并规定了二者的功能定位。

1999年制定《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其附件为土壤污染启动值和土壤污染行动值。

根据国家法律,德国地方政府颁布了地方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标准。

日本议会于1970年通过了第139号法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旨在防止因土壤污染而导致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影响人类健康的情况发生。

根据该法,日本政府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投入经费在各道府县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细密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公开发布。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1971年、1978年、1993年和1999年得到多次修订,实施40多年来,日本积累了大量土壤污染状况数据。

以此为基础,2002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第53号法律《土壤污染对策法》,旨在通过确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质进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对策、确立相关措施、防止人体健康受到污染侵害等;同年12月,日本环境省发布主要针对工业用地土壤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总体来看,美国、德国、荷兰和日本等国家均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来制定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其中,德国更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颁美国和德国既有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从标准层级来看,布相关标准。

.准,又有地方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美国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立法始于污染场地危害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荷兰更关注土壤保护及威胁土壤的因素,因此政府于2000年投资5. 5 ×108欧元用于被工业点源污染土壤的修复;日本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立法始于农业用地被污染,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各国对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非常关注,美国出台了相关导则,欧盟成员国已经将预防土壤退化作为优先保护行动,如德国的土壤保护目标聚集于可持续土壤功能的保护与恢复。

1.2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及标准现状<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现状>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多散落在《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当中。

2014年,我国修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家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为我国开展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仍然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于2016年5月28日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主要宗旨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总体要求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并规定了部分标准的具体完成时间表,如“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等,以及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与此同时,还要求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各地可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现状>我国现行的与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有63项,按其作用可分为五大类(见图1)。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与质量评价标准9项、农用地土壤污染控制标准5项、污染场地系列标准4项、相关配套标准项、43(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土壤分析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土壤基础环境标准2项。

从发布时间来看,在20世纪下半叶的20年间发布19项,占30. 2%;2000-2010年发布11项,占17. 4%;2011年以来发布33项,占52. 4%。

可见,近5年发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数量与之前30 年基本持平,这一方面说明近年来我国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显著加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日趋严峻和环境管理需求日益迫切。

我国自GB 15618-1995 颁布以来,逐步形成了以该标准为核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见图1)。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展览会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系列标准、维护农产品安全的产地环境系列要求和农业部发布的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等,均是以GB 15618-1995 为基础,补充了若干污染控制项目,或统筹考虑食品产地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指标和评价方法而制定。

农用地土壤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污泥、灌溉污水、粉煤灰和农药在农用时对某些可能污染土壤的指标控制限值。

我国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修复工作起步较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进行研究和探讨。

2011年由北京市政府率先发布了DB11/T 783-2011《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和DB11/T 811-2011《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年环境保护部颁布2014 价筛选值》两个涉及场地管理的地方标准,了场地系列标准( 目前还缺少筛选值标准) 。

该系列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土壤环境管理面临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之后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标准包括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土壤标准样品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迅速展开。

国外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都是根据相关法律而制定,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包括法律和标准两部分。

我国至今尚无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所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要求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在标准制定方法方面,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场地系列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主要参照国外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与国际土壤环境管理相衔接。

主要工作包括运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启动调查与进一步评估、最终确定土壤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确定修复目标值等。

农用地的管理模式则采用具有我国实际特点的农业生态效应与土壤生产力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现行的GB15618-1995 中的土壤背景值是具有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独特的反退化性特点,适用于所有土壤。

2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挥的作用与发展需求我国现行以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的土壤推动了我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