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内部为完成公务所使用的书面文件。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进行接收、审阅、签章、发放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公文处理中的失误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形象。
三、具体规定
1. 公文接收
1.1 公文接收员应具备良好的信函处理和文档管理能力,并按时接收、登记和分发公文。
1.2 接收公文后,应立即检查公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公文送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1.3 若发现公文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符或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接收员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解决问题。
2. 公文审阅
2.1 审阅公文的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2 审阅过程中,如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3 审阅完成后,应将审阅意见和建议记录在公文审阅表中,确保审阅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公文签章
3.1 公文签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签章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2 签章人员应严格控制签章权限,避免滥用签章权力。
3.3 签章完成后,应将签章情况记录在签章登记簿中,确保签章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4. 公文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冀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2008〕54号2008年5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25ff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2009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和企业等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有的地方和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在地方和部门滞留时间过长,没有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和审批时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且未说明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公文秘密等级、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繁多,有的简报内容空洞等。
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报送省政府公文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公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现对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进行制定。
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公文的起草与审核(1)公文起草应准确、简练、条理清晰,语言通顺,措辞规范。
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起草人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发布。
(3)公文的审核应有一定程序,应经过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核、办公室的负责人审核,并最终由机关负责人签署。
2. 公文的编号与登记(1)公文的编号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唯一性和系统性。
(2)公文的登记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公文的基本信息,包括公文的标题、编号、发文日期、来文单位、文件份数、页数等,并进行归档。
3. 公文的印制与装订(1)公文的印制应统一使用机关印章,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完整性。
(2)公文的装订应采用统一的规格和标准,确保文件的整洁和易读性。
4. 公文的传阅与批示(1)公文的传阅应按照正式渠道进行,不得随意传阅或外泄。
(2)公文的批示应明确、简洁,不宜过多,确保批示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5. 公文的分发与汇总(1)公文的分发应根据需要进行,在保证信息传递的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进行汇总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参考。
二、公文管理规定1. 公文的分类与归档(1)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用途,对公文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查阅。
(2)根据公文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对公文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存档和档案的完整性。
2. 公文的传送与传真(1)公文传送应采用正式的渠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传递。
(2)公文传真应遵循机关的相关规定,确保传真件真实、完整。
3. 公文的保密与安全(1)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加密传送,并严格控制查阅权限。
(2)机关应加强对公文的保密教育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03•【字号】冀政[1982]244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冀政[1982]244号1982年12月3日)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一、奖励(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予以奖励:(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效率高。
完成任务好,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者:(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方面,对国家和集体有较大贡献者;(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对改变当地和所在单位的面貌,发挥了优异才能和作用者;(4)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5)敢于坚持原则,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者;(6)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应给予奖励者。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奖励种类的使用,要以工作成就和对国家对人民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
其中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种奖励,只适用于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编辑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文是公司范围内具有特定效力、强制作用及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意图、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严格遵守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章公文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七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各子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所在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受理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后,如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转报,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八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 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 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 二) 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 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 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 三)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 四) 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及下属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
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公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与互动。
2.科学高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减少重复劳动。
3.规范统一:确保公文格式、流程的统一,并提供必要的标准和模板。
4.全程可追溯:公文处理过程应留下完整记录,确保透明度和监督。
第二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四条公文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签发、领导批示、印制、传阅
等环节。
关键环节如下:
1.拟稿: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内容,确保
语言简练、通俗易懂。
3.签发:经审核无误后,由主管人员签发,并盖章确认。
4.领导批示:根据需要,将公文提交相关领导进行批示,批示内容留
存备案。
5.印制:经签发和领导批示后,使用指定的印章进行盖章,确保公文
的合法性。
6.传阅:将公文在内部传阅,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公文内容。
第三章公文分类和编号
第五条公文应按照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主要分类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00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
年份应当用全称。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4.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同行右侧适当位置。
“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
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
命令(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3.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
4.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命令(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5.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6.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三)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1.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适当间隔。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行政机关的主题词表中选择。
2.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3.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的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本级政府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和部门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向政府请示,下级政府需同上级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发函联系,不要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二十六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草拟公文。
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政府发文时,一般由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综合部门或者办公厅(室)拟稿。
第二十八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起草公文所依据的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对不需要行文或者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的。
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退主办部门。
第三十一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三十三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分办件和阅件两种。
办件是指需要收文单位办理的公文。
阅件是指应当由收文单位了解来文内容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