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员配备办法(最新)

施工单位安全员配备办法(最新)
施工单位安全员配备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 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一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一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 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安全员配备标准详解

安全员配备标准详解 安全员是一线安全工作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但是,提起安全员这个工作,大多数人都会摇头,为什么?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安全员的责、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其次“人手太少!”那么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究竟应该怎么配备呢?该按什么比例配备呢?政策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又有何规定呢?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 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在建筑施工领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以“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为此,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员配置标准

安全员配置标准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3人。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

专职安全员配备方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包括: 1、认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和省市有关建 筑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监督检查整改 情况; 4、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5、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参加抢救和救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 的调查处理。 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为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俄方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够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1)集团公司:1人/10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0亿元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 4人。 2)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亿元施工总 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3)专业公司:1人/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亿元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 人 4)劳务公司:1人/50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四、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道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一人 2. 1-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一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五、劳务分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1名 50——200人的2名 200人以上的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0.5% 1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37178)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 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0〕 169 号) 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 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1 ~~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 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京建发〔2011〕5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

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企业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隐患消除后,由施工企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建筑工程如何配备安全员

建筑工程如何配备安全员? 采纳率:42%3级2013.03.03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

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由项目部根据规定(每5000万工程合同价最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要求配备。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专职安全员名单报工程处安全部,处安全部批准后正式任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项目经理负责,施工期间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设任用一名专职安全员的此专职安全员享受项目部部长待遇、任用两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部并任命部长一名,其他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享受部长待遇)。项目部安全协管员由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定,并将名单报工程处安全部备案。 二、专职安全员权力 1、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可能立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研究处理。 2、有权检查所在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方针或上级指示贯彻执行的情况。 3、对不认真执行指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越级向上汇报。 三、专职安全员的任务 1、参加编制项目部相关安全制度的制定工作。 2、参加项目部的各种工作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有关安全的注意事项及合理化建议。 3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起草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计划和总结、汇报材料,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 7、协助有关部门或独立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8、经常向项目经理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宣传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9、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工伤鉴定,检查“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 10、经常对施工现场、拌合站场、油库、试验室、驻地等处的危险点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 11、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专职安全员的责任 1、所在单位如安全工作长期存在严重问题,既没有提出意见,又没有向上级汇报,因而发生了事故,要负责任。 2、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不深入细致,放过了严重事故隐患,而造成了事故,要负责任。 3、在安全检查评比工作中,由于安全内业资料不全面、不真实,以致影响评比工作,要负责任。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人数配备要求: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资格要求: (一)安全部长任职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

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

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 鉴于公司生产工作量日益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势必提高,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量呈增加态势,如果继续安排人员兼职管理安全,将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暇顾及很多细节工作,从而造成工作上的疏漏,本身就是一大隐患,根据防微杜渐原则,不可不预防,尽量避免责任事故,需要招聘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今后的主要职责范围及工作量如下: 一、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安全检查分为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安全员月度自行检查、春节前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检查、其它特殊时段安全检查(雨季来临前、台风前后、上级单位检查前)等。 1.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 主要包括生产部的班组值班期间的工艺段巡检、技术部的设备定期检查、管网部的管网及泵站巡视等。以上检查不需要专职安全员亲自参与,但必须跟踪督促落实情况,是否按计划按期检查到位,查看检查记录是否完善和按要求归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征求整改意见,单独记录在案,跟踪督促责任部门尽快整改到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记录

必须经过专职安全员审阅,专职安全员审阅后签名确认。 2.安全员月度自行检查。 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灭火器、楼道及户外消防栓、救生圈)的检查及保洁、各主要危险源(加氯加药间、鼓风机房、配电房)的设施检查、工艺段安全设施(盖板、护栏、爬梯、接地装置等)的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情况的检查等,对以上的检查应要求每月一次,并分别设计检查记录表,检查后按实填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单独汇总电子表格,提出整改意见,也可综合采纳相关人员意见后再提出整改意见,一并上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阅,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安排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负责整改,对个别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隐患,召集技术人员商讨研究整改方案,并上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决定。 3.春节前安全检查。 专职安全员制定春节前安全检查方案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上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阅后,由其负责召集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一同实施检查,目的是能保证春节期间生产安全,不出现任何故障、停产、水质超标、外排、人身伤害等安全及环境事故,一旦出现类似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抢修或补救,专职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的统一监督和协调。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各子(分)公司及独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各子(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八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项目合同价的金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一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和调整。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

鱼鲁建发〔2016〕009号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安全质检部的通知 各项目经理部,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我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依法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度,公司决定成立安全质检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事务。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成立安全通知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印发

鱼鲁建发〔2016〕010号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项目经理部,各部门: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命同志担任安全质检部负责人,从即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任职通知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印

发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一览表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质检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条例标准。落实本公司年度的安全计划、方针和管理目标,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年审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预防、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场容场貌、饮食卫生等进行检查,提高全体人员对文明施工的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对整改落实情况按着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监督检查。按时复查,验收。 5、协助项目部对安全资料的管理,填写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6、做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的编写,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按“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 7、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或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经说服劝阻无效,应暂停生产,消除隐患危险,提出合理意见。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标准精修订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施工单位安全员配备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专职安全员考试简答题

专职安全员考试简答题: 1、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③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②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④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⑤组 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⑥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⑦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⑧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哪些职责 答: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④监督作用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⑴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⑵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⑶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⑷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 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⑴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 1亿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⑴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⑵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 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单位的罚款标准是什么对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 款标准是什么 答:⑴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⑵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⑷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哪些工种 答:①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②安装拆卸工③爆破作业人员④起重信号工⑤登高架设作业人员7、“三宝、四口”指的是什么 答:三宝是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四口是通道口、楼梯道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 8、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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