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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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

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

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票据是一种象征财产权益的文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业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签发人发出,载明付款人应付给收款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并约定支付的时间和地点。

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法律效力,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付款和借贷工具。

1. 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具备支付和借贷的功能。

根据票据的功能和形式,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几种类型。

票据通常由签发人签署并载有特定支付条件,一旦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即可获得应付款项。

2. 票据的特点票据具有独立性、法定性、追索权等特点。

首先,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凭证,与票据的签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受其他合同或交易的影响。

其次,票据具备法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和要素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持有人只要具备票据的原始面额和合法转让权,就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3. 票据的功能和用途票据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功能。

首先,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票据可以用于商业交易中的货币结算,可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其次,票据可以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用于融资和借款,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能力。

此外,票据也可以用于贸易融资、信用保证、投资理财等方面,对于推动商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4. 票据的流转和风险管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

首先,票据的流通需要确保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票人要认真核对转让人的身份和签字,避免伪造和盗窃等情况。

其次,在票据背书流转过程中,需要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确保背书的有效性和权利的保护。

此外,持票人还应注意票据的到期日和支付条件,及时追索权益,避免损失和损害。

5. 票据的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票据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违约人、申请强制执行等。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票据的特点及功能,希望能帮到大家!票据的特点(一)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什么是票据,其法律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票据,其法律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票据,其法律定义是什么市场交易中,票据是⼀种常见的形式,,反映了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书⾯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实现各⾃的权利和义务,即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凭证。

但是对于具体法律的定义是什么,您清楚吗?店铺⼩编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按照⼀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定货币⾦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付⾦钱为⽬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条件⽀付确定⾦额或委托他⼈⽆条件⽀付确定⾦额给收款⼈或持票⼈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签发,⽆条件约定⾃⼰或要求他⼈⽀付⼀定⾦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具有⼀定权⼒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

3.信⽤功能。

即票据当事⼈可以凭借⾃⼰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钱作为现在的⾦钱来使⽤。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或调度资⾦。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对票据义务⼈可⾏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钱证券。

票据以⼀定的⾦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在市场上⾃由流通。

(5)票据是⽆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不必以债权⼈与债务⼈的原因关系的成⽴为前提。

(6)票据是⽂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证券。

票据权利⼈请求付款或⾏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提⽰票据。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

票据法


第197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 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 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 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的,持票人所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11条第1款
因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
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

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 人请求支付。
第200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 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 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 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 进行。 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定。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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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由于其性质、特征、效用很不相同,需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如股票、债券由证券法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受票据法调整;发票、提单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本文将对票据的法律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

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

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

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

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

票据权利人(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

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

上诉票据的特征虽有十个之多,但它们并不是简单、杂乱的排列,而是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设权、债权、金钱特征表彰着票据所创设的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凭证。

这种债权凭证又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有充分保障了流通的顺畅。

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则表彰着票据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

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不占有、提示票据则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权利证券化了。

这就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和债券等不完全证券相区别。

基于此,有学者把票据的特征概括为8个,即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合一为完全证券之特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票据的功能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

票据具有多种功能,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

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

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

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

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

特别是远期票据,还可以使付款人凭信用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使经营活动不受时间障碍而得以及时顺利进行;对收款人来说,一则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票据兑取现金或转账,使其债权有了保障;二则如票据没有到付款期,而需要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他人。

因此,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满足各自的需要。

此外,对于以往信用欠佳的人来说,也可利用信用较好的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的票据用此支付,从而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

贴现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不同种类的票据,其功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汇兑、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也常被当作汇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于异地汇兑或充当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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