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集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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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调控机制研究

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调控机制研究

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调控机制研究摘要: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日益突出,掌握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分析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的表现形式,研究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的调控机制,对促进高校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重要意义。

介绍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其表现形式,并详细阐述了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的调控机制,为积极应对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表现形式;调控机制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人们生存的第二大空间,而虚拟社会中人类的行为活动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由于社会的发展变革和社会各种矛盾的增加,在虚拟空间中,人们在某种事件的刺激下,构成具有共同心理、爱好、利益等因素的集群行为,就会引发网络集群行为。

大学生作为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导致他们很容易受到网络集群行为的影响和左右,从而引发他们的失控行为,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研究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对应的调控,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大学生网络集群行为相关概念(一)网络集群行为概念国外众多学者对集群行为进行了相关研究,认为集群行为是一种没有组织、不可预测的、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冲动情绪。

国内学者比较认同的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中,为了集中表达某种观点或诉求而自发产生的不可预测的群体行为。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集群行为是自发的基于某种目的或刺激而产生的不可预测的群体行为。

网络集群行为则是把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变换到虚拟的网络空间,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形成了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某种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热点,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危机群体事件提供了更广、更大、更合适的交流传播空间,从而形成了网络集群行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网络集群行为由于它的符号化、虚拟化和超越时空等特点,会使得它的发展声势更大,力度更猛,影响也更深广。

网络集群行为的内容分析——以苏家权事件为例

网络集群行为的内容分析——以苏家权事件为例

在此次事件 中网民表现 出了高参与性、 高互动性 、 高针对性 、 相对扩展性 、 情感倾 向性等特征。 【 关键词】网络 集群行为 内容分析
网络集群行为是指一定数量的 、 无 组 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 , 在一
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 的。 以 意见 的 强 化与汇聚为特征的 , 具 有 现 实 影 响力 的 网
2 0 1 2( 1)
பைடு நூலகம்
研究方法上 , 以个 案研 究 、 社会调研 、 应 用
型研究为主。
研究趋势上 , 对 于新 媒 体 语境 下 的 新
⑦石 长 顺 、 景义新, 市 场新 闻 业环 境
闻专业 主 义研 究 颇 具 热 点 倾 向 ,但从
2 0 1 2年 关 于 这 部 分 的研 究 内 容 来 看 , 重 复性 观点 泛 滥 , 缺 乏新 的见 解 。 因 此 ,在 今 后 的 新 闻专 业 主 义 研 究
2 0 1 2 ( 8)
点。 另外, 由于新 闻专业 主义诞生在 与 中 国的经济 、 政治和文化环境不太一样 的社 会氛 围中 , 部分学者对我 国引进新 闻专业
④蒋晓丽、 李玮, 客观真 实公共服务 社会 责任——论 范长江新 闻专 业主 义精
神 及 其 当代 启 示 , 采 写编 , 2 O 1 2 ( 1 )
民聚集① 。 不同于传统的集群行为 , 网络集
群 行 为 以具 有 虚 拟 性 、 隐蔽性 、 交 互 性 等
制性 、 事 件演变 的鲜明结 构性 、 事件 效应
的双 重 性 是 网 络集 群 行 为 的 主要 特 征 ② 。

+ 一 +
- + - +
究 的分析 , 试做 出以下几点总结 :

网络集群行为中的民粹主义现象分析

网络集群行为中的民粹主义现象分析

理论争鸣Theory of schools of thought contend■ 谭穗网络集群行为中的民粹主义现象分析摘要:从“专家”到“砖家”、“教授”到“叫兽”,这种民粹化倾向似乎很合潮流,深受追捧。

本文意在对他们两者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文献回顾,将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梳理,最后,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整合分析,笔者就现有研究的不足和今后可能的拓展方向做了一点评述。

关键词:网络集群;民粹;文献回顾;分析评述网络集群行为和民粹主义本是两个并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后者则是一个文化概念。

但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的网络集群行为中,网络民粹化倾向愈发显著。

1 网络集群行为的文献综述1.1 集群行为和网络集群行为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又译为“集聚行为”、“聚合行为”或“集体行为”,关于集群行为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制度外行为,体现了一种情绪冲动和一个共同的态度,并表现出类似的行动,这种共同的情绪、态度和类似的行动是人在相互交往过程中通过彼此情绪的感染而形成的。

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其界定标准并不统一,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示威、甚至骚乱和暴乱。

网络集群行为是一个比较时尚、新颖的学术概念。

目前学界对“网络集群”这个概念还没有给予系统的归纳与概括,更没有形成共识性观点与看法。

甚至在称呼上,也没有完全统一,在我国各类关于网络矛盾、冲突的研究文献中,构成了一组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处了“网络集群行为”外,还有“网络集群行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社会运动”等。

1.2 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分析关于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现有的研究更多的是比照现实集群行为,进而突出网络在集群行为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对行动本身所造成的影响。

有的学者将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它们分别是:集群的不确定性,集群的非现实性冲突,集群的众声喧哗,集群的从众效应(赵歲斐,2013)。

影响网络集群行为的因素及其交互关系

影响网络集群行为的因素及其交互关系
众 了解事件 的真实情况。
三、 初 始传播 阶段 : 网 民 发 帖 陈 述 事
Hale Waihona Puke 网络集群 行为 的产生往 往 由某个 刺 激点 引发 。 2 0 0 9年杭州飙 车撞人案 , 肇事 狂妄 的表情和 罔顾他人 生命 的飙 车行为 , 乃至 当地警方在 案件处理中的不 当言行 , 均成 为 媒体 和 网络 的关 注焦 点 。 2 0 1 0年 江西宜黄强拆 事件 ,由强拆引发的 自焚 ,
为的一般生命周期 。
二、 起 因显 现 阶 段 : 公 共 话题 的 出现
民数量也呈 现逐 年上升趋势 , 网络所特有 网络舆 论传播 成 为现今 一种普 遍 的 民意 的讨论 , 在此 过程 中极易导致 意见偏执和
群体极 化 , 不 可避免地会引起不 同程度的 网络集 群行为 。 例如 , 近 年来发 生 的贵州
和鼓舞 而发 生 的行 为 ” , 或是 指 “ 在 某种
刺激条件 下发生 的非 常态 社会集合现象 , 例如火 灾 、 地 震后 的群众 骚乱 , 出于某 种 原 因的 自发集会 、 游行、 种族 冲突 、 物 价上
过程 中 , 网络群 体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非
理性 的情感 宣泄 ,随着群体 心理 因素 、 媒
2 o l 4 年 第1 期 69
S E W S 魏 ∞I 传媒e 时 代
身份 的虚拟性 使网 民的责任意识淡薄 , 于
在媒体 的强势传播 , 网民群体心理 的
导 向。

免职 , 随后 网上 “ 没有 强拆 , 就没有 新 中
网络集群行为概述
的怒 火 。

国” 的荒唐言论再一 次引起公 众和媒体 威媒体 以最快 的速度公 布事情 真相 , 让公

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机理与调控方略

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机理与调控方略

当然,网络集群行为的这种“同质性”与“异质性”也是 集中,生成群体极化现象。如图 2 所示,图中横轴 t 指涉时
相对而言的。集群内部的意见构成既要受到来自外部环境 间周期,纵轴 ρ 指涉群集密度。如果把网络群体的意见博
当代传播 2010 年第 4 期
Focus 热点透视 ■
弈划分为支持(+)、中立(0)和反对(-)三类⑥,则可以看出, 而是取决于新的议程所能唤起舆论的程度。在一定背景下,
A
益、相同志趣和立场的网络集群个体极易自动“结盟”,“群
体极化”由此产生。④这些“志同道合”的凝聚子群具有一个
重要特征,即各子群体之间的异质和群体内部的同质。所谓
t
异质,是指各子群体之间相互绝缘、相互攻讦,为某一判断
各执己见;所谓同质,则指群体内部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他
其次,意见博弈是舆论共振的内在动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王石捐款门事件中,网民不约而同地对当事人施以口诛笔
首先,事件激发是舆论“引爆”的基本前提。
伐,以较强的情绪性作为主导倾向即是其例。在邓玉娇事件
网络集群行为作为群体意见的突出反映,有一个由萌
中,网络上更是充斥着“邓玉娇无罪,邓贵大该死”的声音, 动到爆发的过程。情绪积累自然是集群行为萌动的潜在因
而要求司法机关查清真相、公正判决的言论一时显得极为 素,但其爆发必定伴随着由事件唤起的群集呼应。在网络信
不一定代表整体的价值判断;相反,其价值具有多元性,行 舆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膨胀,集群“引爆”时间与膨胀
为的理性特征更多体现在差异与对立的辩驳之间。考察众 速率成正相关关系。如图 1 所示,图中横轴 t 指时间周期,
多事件中网络集群的总体表现,我们发现行为个体常常处 纵轴 v 指群集速度。当集群膨胀速度经过“临界点”A并达到

网络集群行为的特点及引导对策

网络集群行为的特点及引导对策

数量偏多 ; 中国 1 0 到2 9 岁 的网民规模超过 2 . 8亿, 超过总 网民数 的一半 ; 高中和大专 以上学历人群 中互联 网普及率
已经 到 了较 高 的水 平 , 尤 其 是 大 专 以上 学历 人 群 上 网 比例
广义上 的“ 网络集群行为” 指“ 一定数量的、 相对无组织 的网民针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 , 在网络环境 中或受 网络

( 一) 集群行 为的参与主体
网络 集 群 行 为 与现 实 集 群 行 为 在 参 与者 属 性 、 参 与 成
员之间关系 、 与触发事件 的功利性程度等方面有一定差异。 1 . 参与者 自身属性 参与者 自身属性包括性别 、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等方
面。 根据 中 国互 联 网络 信 息 中 心 发布 的 《 第3 1 次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统计 , 截至 2 0 1 2年 1 2月 底 , 中 国 网 民 中男 女 比例 为 5 5 . 8 : 4 4 . 2 , 男 性 网 民 比女 性 网 民的 上 网

网络集群行为的界定
关于集群行为, 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主要是指“ 那些在
相对 自发 、 不可预料、 无 组织 的 以及 不稳 定 的情 况 下对 某 一
共 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 的行为” 。 目前 , 针对“ 网络集群
行 为” 的 定义 , 因 出于 研 究 角度 、 研究重点的不同, 学者 们 并 未达成一致意见, 但 整 体 上 可 以将 “ 网络 集 群 行 为 ” 的界 定 划 为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类 。
面地概括我 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 即互联网环境 中的聚集 行为常常会 导致现实生活 中集群行为 的发生, 如抵制“ 家乐 福” 、 抵制 日货事件等, 都是先通过网络发起 , 后在现实行 为

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分析

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分析

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分析【摘要】网络建构起人们数字化的生存状态,因其主体的符号性、信息的便捷性和表达的直接性而日渐成为利益求解渠道。

网络集群行为是网络社会化后的一种特殊形式,蕴涵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和自发秩序。

网络集群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社会心理机制,剖析这一群体的社会心理因素,是正确处理该行为的重要举措之一。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社会心理机制;群体心理【作者简介】许志红,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心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临安311300【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 4434(2013)03 - 0181 - 05网络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日益成为人们表达个人意愿的舆论媒介。

网络将话语权归属于大众,实现了言语的解放,同时也使日常隐匿的行为得以呈现。

信息高度传播和开放的网络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网络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基于现实社会投射下的公共领域。

“一些社会生活事件在网络强大的拓展力作用下得到有效复制,呈现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个体问题公众化、普通问题政治化、一般问题热点化的趋势。

”人们的态度、情感、认知集合地映射在网络空间,构成一种新的社会冲突形式,网络集群在信息时代无可选择地发生了。

目前学界对网络集群行为未能进行整合研究,更缺少社会心理机制的探讨。

事实上,缺失对群体心理的把握就失去了预警的主动权,从而无法实施网络舆情导控和网络心理干预。

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解读网络集群的发生机理,以期为防范、控制、疏导该行为提供帮助。

一、网络集群行为的界说集群行为因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独特的群体心理构成而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新的传播手段会产生新的互动方式。

当网络化生存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存理念时,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新的互动方式和新的群体互动经验,网民借助思想观点的交流会形成超越单纯利益关系的神合,在情感的极度张扬、蔓延下产生对社会事件一致的看法,形成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进行网络社会活动的集体。

对我国网络群体行为的研究以《乌合之众》为视角

对我国网络群体行为的研究以《乌合之众》为视角

对我国网络群体行为的研究以《乌合之众》为视角一、本文概述《对我国网络群体行为的研究以《乌合之众》为视角》这篇文章旨在从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经典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的视角,深入剖析我国网络群体行为的特征、形成机制及其社会影响。

文章首先概述了网络群体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群体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在此基础上,文章引出了勒庞的《乌合之众》理论,探讨了该理论对于理解和分析网络群体行为的适用性。

接下来,文章将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从《乌合之众》的视角出发,分析网络群体行为的形成原因、演变过程以及背后的心理因素。

文章将重点关注网络群体行为中的群体心理、情绪传染、意见领袖等关键因素,揭示网络群体行为如何受到社会环境、信息传播、个体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文章还将对网络群体行为的社会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其对公共舆论、社会稳定、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文章将揭示网络群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和潜在风险,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在面对网络群体行为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研究成果,指出在研究网络群体行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网络群体行为的本质和规律,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乌合之众》概述《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是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创作的社会心理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95年。

在本书中,勒庞阐述了群体以及群体心理的特征,指出了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这个人融入了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

而当一个群体存在时,他就有着情绪化、无异议、低智商等特征。

勒庞的这些观点为我们理解网络群体行为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往往以匿名的形式存在,缺乏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约束和道德束缚,因此更容易形成群体并受到群体心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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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64 网络集群行为初探朱思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原因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求对其有初步认识,并对构建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控制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特征;规制0 前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集中表达意见的平台,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宽松性等特点吸引了大批网民参与到对某一热点社会事件的挖掘、评价中来,形成网络集群行为。

网络集群行为在揭露贪腐、反映民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而演变成为网络暴力,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系统研究,以提出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

1 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一般来说,网络集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超时空性在网络集群行为中,参与者的行动不再受时间、空间以及社会身份的限制,网络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人们的言论、思想、行为和情绪整合到同一时空进行互动。

尽管网络事件的参与者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也没有在某一确定时间点下的固定物质场所中进行聚集,但由于互联网成为了参与者之间时刻存在的依托与载体,它将高度分散的参与者在不同时间、空间发生的类似行为汇聚成为网络集群行为。

另外,由于缺乏姓名、年龄、性别等身份的核实,使得互联网拥有多个聚集个体,并能更加便利地为集群行为的发生提供场所与机会。

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就可以成为事件的参与者。

(2) 超功利性传统的集群行为一般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聚在一起,由于共同的原因产生的群体性行为,个人的参与行为往往和其自身的利益相关。

而网络集群行为突破了这一规律性,参与者的参与动机、参与行为和参与目标都与自身利益基本无关,具有超功利性。

曾经轰动一时的“犀利哥”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犀利哥”事件伊始,网民的积极参与,纯粹是为了娱乐、恶搞以及对时尚和潮流的戏谑,并不涉及自身任何利益。

后来,事件演变成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对社会道德的呼吁。

从参与者的参与行为与目标来看,其目 的并不是为了维护或争取更大的个人利益,而是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社会秩序为目标。

由于参与者之间没有利益瓜葛,加上网络中信息量庞大,很容易分散网民的精力、时间以及注意力,另外,由于网络集群行为参与者之间没有明晰的组织结构,使其缺乏内在的凝聚力,持续互动的时间也就难以长久,关注点与目标因而也容易发生转移。

从参与动力来看,和伦理道德有关的内容及其所激发的道德情绪又比较容易成为网络集群行为的动力来源与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

在道德情绪的激发之下,网民自由地宣泄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进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

(3) 成员关系松散2011年引爆慈善危机的“郭美美”事件的参与者具有同样的特性。

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相互之间以虚拟世界中的网名来称呼,基本隐匿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信息资料。

同时,这一事件自始至终都没有明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的引爆虽然没有组织者,来自全国各地的网民却可以在没有被组织和明确分工的情况下,自觉地依据自身的优势进行工作,自发地形成较强的组织结构,建构起明确的内部分工体系。

“郭美美新浪微博炫富”事件发生后,仅仅3天,其微博关注用户就达到19万余人。

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年,但是现在在百度网页搜索“郭美美事件”依然可以得到2,050,000条结果,大多围绕郭美美与红十字2012.665会关系展开。

网民因为发现了某件事的价值所在,或者是问题所在,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自发地去关注它,关注的目的一定是期待有所改变、能够解决问题,关注度的热潮也一定会在产生了网民所期望的效果以后才会开始慢慢退却,以至最终结束。

(4) 行动信息的多点化和多向化传统集群行为的参与者之间会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其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基本停止,并且信息交流呈现为相对封闭的内循环状态,是在有限的信息量基础之上分别进行 的信息加工与传递,有效的信息基本上没有增加。

而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集群行为,每个网民都是一个独立的信息源,可以制造、传播和发布信息。

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行动的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喜好、利益诉求、网络特长等不断取舍、丰富信息,通过自己对信息的加工构筑整个行动的结构。

由于以开放的互联网为载体,在网络集群行为中任何一位参与的网民都可以成为某一热点事件的信息源,不断地发掘、传播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表现为行动信息的多点化,即凡是和该事件相关并存在于网络上的信息,都有被不断获取与加工的可能性。

(5) 效应的双重性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效应是双重的,存在积极与消极之分,而且其积极与消极效应之间有的时候并没有明显的分界。

一方面,如果网络集群行为所要表达的是正当的诉求,进行的是理性的行为,那么它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产生,促进社会民主进步,促进社会共同意识的形成,揭露官员贪腐行为等方面,都会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

如果网络集群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或操纵,处置不当,就会出现侵犯个人隐私,蓄意报复、攻击他人等网络暴力现象。

2 网络集群行为产生的原因2.1 公民民主意识增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普遍得到了提高,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如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官员贪腐问题、道德失范问题等,这些问题的长久存在,难免会使民众累积 许多对社会、政府的不满和怨气。

而现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又不甚健全,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为公众宣泄不满情绪、表达合理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

反过来,网络集群行为的参与,又进一步促进了公众对各种媒介信息解读、批判能力素养的不断提高,也使得民众的公共利益观在一次又一次的考验中得到增强和巩固。

2.2 主流媒体的失语或片面报道作为政府喉舌的主流媒体,承担着引导舆论导向的重要责任,是公众知晓社会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

因此,一旦主流媒体出现片面报道甚至是失语的情况,各种小道消息必然会乘虚而入,并迅速的被民众所接受,此后,主流媒体再发布信息加以补救,收效必定甚微。

这一现象就是所谓的 “首因效应”,是指当人们第一次与某物或某人相接触时会留下深刻印象,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最先输入的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的影响作用。

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

首因效应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效应,即当不同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

网络的即时性会加速小道消息的传播速度,并使其影响迅速扩大,因此,等到形成庞大的网络舆论浪潮时,主流媒体再重新发布真实信息加以补救,除了收效甚微以外,甚至有可能会被网民指责为“蒙蔽”、“欺骗”,从而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3 网络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网络世界具有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加之网络信息过滤机制较少,信息庞杂而缺乏客观性,当缺乏相应的监管时,则容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集群行为与网络暴力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在揭露贪腐方面的功效是有目共睹的,如“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

网民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通过“人肉搜索”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讨伐,进而法律机关介入,将其绳之以法。

但我们很难保证,这种相对缺乏理性的搜索攻击,每次都能真正地伸张正义。

信息时代,凭借网络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从而彰显平民的力量与社会正义。

然而由“人肉搜索”导致的权利滥用、恶意诽谤、侮辱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也随之发生,由此引发的网络混战和道德滑坡反而刺激了更多网民参与进来,加剧了网络集群行为的不可控性。

通过 网络举报打击官员腐败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

但即使是惩恶扬善也需要“程序正义”,这就要求对于网络集群行为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平衡好公权力、公民表达自由等私权利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2012.666 3 网络集群行为的法律规定现状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关于网路集群行为的法律规制、特别是行政法律规制还处于空白地带。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网络集群行为的多发时期,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集群的规定、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依然比较单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在国外,比如澳大利亚,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赌博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在韩国,2005年10月,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加坡对互联网有影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各种新制定的法规,以及适用于互联网的传统法规。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

《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 有机结合起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在英国则有如《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权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等与网络相关的法规,英国议会在去年通过了《数字经济法案》,提出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下,应更加重视网上版权的保护,以此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国内,规范互联网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有一部,即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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