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保监发〔2012〕15号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规范

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规范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车险理赔服务也成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规范车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险行业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规范,并从报案、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报案报案是车险理赔的第一步,也是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启动理赔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车险理赔服务规范中,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被保险人报案的时间要求、报案方式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等。
例如,在保单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相关照片和证据。
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是车险理赔的核心环节,主要是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对车辆损失的评估,确定应当支付的赔款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查勘定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高效。
例如,保险公司要求查勘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汽车知识和理赔经验,对不同车型的损失评估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并且在查勘前必须与被保险人预约时间,确保及时赶到现场。
三、赔款支付赔款支付是车险理赔服务的最终环节,也是被保险人最关心的部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赔款支付制度,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收到赔款。
在车险理赔服务规范中,保险公司可以规定赔款支付的时间、支付方式以及所需的相关手续。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支付赔款,并规定赔款应在事故定损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
四、服务质量在车险理赔服务规范中,保险公司还应当规定服务质量的要求,要求员工在处理赔案时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周到、细致、专业的服务。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理赔员在与被保险人的沟通中要及时回复,提供明确的答复,解答被保险人的疑问。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设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对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车险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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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广大机动车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标准,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河北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通过加强理赔管理、加大理赔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人员基本标准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服务礼仪和语言规范标准,加强对理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理赔工作人员做到业务精通、举止文明、谦逊有礼、行为规范,体现出良好的保险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理赔工作中理赔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的司服或职业套装,佩戴标有公司名称、姓名、岗位、工号的胸卡或胸牌。
第三章查勘资源配置标准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查勘资源,查勘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人员、车辆等。
查勘资源配置应当与公司业务规模相符合并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速度等因素,能够满足理赔工作需要,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理赔服务。
(一)查勘定损人员配置标准查勘定损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8%(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人)。
(二)查勘车辆配置标准查勘车辆配置数量应不低于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2%(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辆)。
查勘车辆须标有本公司统一的司徽图案和服务电话。
保险中介机构的查勘人员及车辆,不应计算入保险公司查勘资源(受保险公司独家委托的除外)。
第四章查勘定损标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固定、易记、统一的专线服务电话,提供“365天×24小时”报案受理和查勘定损服务。
接到客户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解答客户疑问,指导客户做出相应的处理,并立即告知其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现场查勘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于10分钟内由接到指令的查勘人员与客户或报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
原则上查勘人员应于接到查勘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桂保监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指引》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车损保险理赔流程

车损保险理赔流程车损保险是指在车辆遭受意外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严重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保险理赔流程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车辆损失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完成相应的理赔手续的过程。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车损保险的理赔流程。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障人身安全。
在车辆遭受意外损失后,首先要确保自己和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护现场,避免继续发生次生事故。
2. 联系保险公司。
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现场稳定后,及时联系所购买的车损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了车辆损失事故,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
3. 签订理赔协议。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勘察,确认事故情况。
在确认事故责任和损失范围后,双方将签订理赔协议,约定双方的理赔义务和责任。
4. 提供理赔材料。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如事故证明、车辆损失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赔偿。
5. 理赔金额确定。
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理赔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理赔金额,并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修理厂。
6. 车辆修复或报废。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赔偿款用于修复车辆或者报废车辆。
如果选择修复车辆,可以选择指定修理厂或自行选择修理厂进行维修。
如果选择报废车辆,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残值进行相应的赔偿。
7. 结案。
在赔偿款项到位后,理赔流程结束,双方签订结案协议,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完成车辆维修或报废手续。
以上就是车损保险的理赔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购买车损保险时,建议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责任范围,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顺利进行理赔。
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日常驾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深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59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近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以下简称《指引》),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做好《指引》的落实工作,有效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深圳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简化和规范理赔资料收集工作(一)各公司应尽量简化车险案件特别是车险小额赔案的理赔资料要求,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无关资料。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车险赔案理赔资料行业标准,对各种事故类型所需证明和资料进行统一的规定明确,并对外发布。
(二)各公司应积极拓宽渠道,为被保险人提交理赔资料提供便利。
各公司应至少向客户提供以下理赔资料收取方式:1、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柜台收取。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3、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
鼓励各公司采取网络平台上传、理赔单证无纸化等创新方式进行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三)各公司在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理赔资料后,应当场查验资料是否齐全,并向交案人出具接收回执。
接收回执一式两联,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回执内容应包括收取资料清单、公司接收人姓名、接收时间、公司咨询电话、交案人姓名及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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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增进行业诚信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0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伙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出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补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表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普通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搜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置、客户回访、投诉处置和特殊案件处置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地艮钠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慢慢实现全进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三务模式;(三)成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办法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本钱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大体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章理赔管理第一节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第九条公司应成立健全车险理赔组织管理制度。
明确理赔管理架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各类理赔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考核指标、标准及办法。
明确理赔关键环节管理机制、关键职位人员管理方式。
明确理赔职位各相关人员资格条件,成立理赔人员培训考试及考核评级制度,制订与业务规模、理暗管理和客户服务需要相适应的理赔资源配置办法等。
第十条公司应依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成立完整合理的车险理赔组织架构,有效知足业务发展、理赔管理及客户服务需要。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是指总公司统一制定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服务流程及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应实现全国或者区域接报案集中,和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和关键数据修改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二)完整合理的理赔组织架构,应将理赔管理职能、理赔操作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分开设置,形成彼此协作、彼此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
鼓励总公司对理赔线实行人、财、物全数垂直化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管控办法和IT系统管控手腕,强化关键职位和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督和控制。
对联、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职位人员,应慢慢实行总公司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统一负责聘用、下派、录用、考核、薪酬发放、职务变更和理赔审核管理权限授予等。
第十二条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理赔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区域条件等,可以选择"从人授权"和"从机构授权”方式。
从机构授权只限于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授权。
"从人授权"应按照理赔人员专业技术、考试评级结果授予不同金额、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核权限;"从机构授权”酶照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效益和服务需求授予不同理赔环节和内容的管理权限。
鼓励公司采取“从人授权"方式,增强专业化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针对不同理赔职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职位互掣制度。
核保职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职位兼任。
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职位,核损与核赔职位之间不得兼任。
在必然授权金额内,查勘、定损与核损职位,理算与核赔职位可兼任,但应制定严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及地域特点,拟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业务资源配比。
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信息系统、理赔人员等资源配备充沛。
(一)在设有营销服务部以上经营机构地域1.应设立固定理赔服务场所或者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服务区域,接受客户上门查勘定损、提交索赔材料。
理赔服务场所数量应按照业务规模、案件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科学布局。
理赔服务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识夺目。
公司应对外发布理赔服务场所地址、。
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本地域地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肯定各理Jg环节的大体服务效率标准,各公司应保证各职位理赔人员、理赔服务工具的配备知足上述标准要求。
(二)在未设分支机构地域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服务方案,保证报案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捷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杳勘、定损和救援等服务。
在承保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并告知理赔服务漏呈。
不能知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第十五条公司应成立各理赔职位职责、上岗条件、培训、考核、评级、监督等管理制度和机制,成立理赔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及服务投诉档案,如实记录理赔人员技术品级、培训考核情况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
鼓励保险行业协会慢慢探索实实施业统一的理赔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考核评级等制度,成立理赔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理赔人员进行岗前、岗中、晋级培训并考试。
制定详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保证大体培训时间、质量和效果。
(一)岗前培训:各职位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该少于60小时,考试合格后可上岗工作;(二)岗中培训I:公司应通过集中面对面讲课、视频讲课等形式,对各职位人员进行培训I。
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人员每一年参加培训时间不该少于100小时,其他职位人员每一年参加培训时间不该少于50小时;(三)晋级培训:各职位人员晋级或者非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职位人员拟从事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职位的,应通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可晋级。
第二节赔案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进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依照精简高效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搜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置、客户回访、投诉处置和特殊案件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慢慢实现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
为防范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理赔处置各环节衔接点要严格规范,先后各环节间应形成必要的彼此监督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成立严格的未决赔案管理制度。
规范未决赔案管理流程,准确掌握未决赔案数量及处置进度;监催增进提升理赔处置时效。
按照未决赔案估损及估损调整管理规则肯定估损金额,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准确计提,真实反映欠债和经营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制订报核价管理制度。
成立或者采用科学合理的汽车零配件价钱标准,做好零配件价钱信息保护和本地化工作。
行业协会应踊跃推动保险行业与汽车产业链相关行业一路研究成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配件和工时系数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公司应成立特殊案件管理制度。
对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通融赔案、拒赔案件、预付赔款、规定范围内的诉讼案件、追偿赔案及其它特殊案件的审核和流程进行规范,并将审批权限上收到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成立反讹诈管理制度。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成立自上而下、内外部合作、信息共享的反讹诈专职团队。
对重点领麻口环节通过在理赔信息系统中设立讹诈案件和可疑赔案筛置功能加大反讹诈预防查处力度。
成立投诉、举报、信访处置机制和反讹诈奖励制度,向社会发布理赔投诉。
有条件的地域应成立本地域保险行业内联合反讹诈处置(或者信息共享)机制或者保险行业与本地公安机关联合反讹诈处置(或者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成立异地理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罚法。
依照"异地出险,当场理赔”原则,成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平台,规范实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做好跨省间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确保全国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统一。
第三节数据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成立支撑车险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及客户服务全流程化业务处置及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间实现无缝连接,无人工干与,实时数据传送处置,避免数据漏失、人工调整及时滞不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增强理赔与承保、财务间数据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管理监督,使业务、财务数据归集、统计口径维持一致。
公司应对数据质量按期监控与考评,对疑问数据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规范理赔各环节间数据管理。
明确数据间勾稽关系,做到历史数据可追溯,对日常数据日清日结。
应肯定数据保护流程、利用性质和直询范围。
应制定数据标准化推行制度。
对异样(风险)数据设立基础考察观测项目,按照管理控制的重点适时调整考察观测项目。
疑问数据修改应依法合规,严格修改规范。
疑问数据应及时整改,整改时应充分考虑整改方案是不是合理和是不是会引起其它数据质量问题,严禁随意修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成立内部各部门、各地域间必要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按照理赔数据管理情况,实现理赔部门与产品、承保、财务、精算、法律和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反馈。
成立信息平台地域,公司应及时向信息平台上传理赔信息,确保上传信息与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完整一致。
第四节运行保障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成立理赔费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规范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管理。
理赔费用分摊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直接理赔费用要严格依照列支项目和原始凭证、材料,如实列支,审批权应集中到省级或者以上机构,并依照直接理赔费用占赔款的必然比例监控;间接理赔费用要制定严格的问接理赔费用预算管理、计提标准、列支项目、列支审核和执行监督制度,间接理赔费用的列支项目和单笔大额支出应规定严格的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将理赔费用纳入考核政策,对各级机构形成约束。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按照未决赔款数据准确估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成立理赔与精算的联合估算规则,要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车险经营状况,有效预警经营风险,保证经营稳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增强对合作单位管理,包括合作修理厂、合作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