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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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5篇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5篇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单位名称](公司或组织)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为公司服务多年,当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现因公司业务调整和岗位需要,不得不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合同的背景和依据因公司业务战略调整及岗位需求变化,经公司研究并征得乙方同意,双方就解除当前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本合同的解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解除时间和补偿方案1. 本合同自[具体日期]起正式解除。

2. 鉴于乙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补偿方案,如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假期补偿等]。

3. 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将在双方解除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核算和支付。

三、离职手续和待遇1.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2. 乙方离职后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待遇,如五险一金处理、年终奖发放等]。

四、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1. 乙方在离职后仍需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3. 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1. 若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

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

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怀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X1993年《国有企业充裕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X〕》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坚决制止企业超出X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改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充裕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

劳动社会保证部〔劳社发[1999]8X〕《劳动社会保证部关于制止和改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X公布的《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全部全民性质的企业,包含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

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全部“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X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用人单位可否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原那么上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选择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可以要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行动建议员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事宜,并注意要求对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说明理由。

如果单位拒绝履行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话,可以持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一、女性退休年龄多少岁法律常识:国家法定的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如果女员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满45周岁就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满45周岁退休。

所以女性的退休年龄基本在45到55周岁之间。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妇女退休年龄一般是多少岁一、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法定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一)干部:D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规定最新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规定最新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规定最新本文介绍了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最新规定。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和退休后的生活需求,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更好地规范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1. 双方自愿: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即单位和退休人员均愿意继续工作或聘用关系。

2. 合同约定:单位与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

3. 保障权益:聘用的退休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待遇。

4. 合法性认证:单位应核验退休人员的身份、资格和相关证件的有效性,确保聘用行为合法合规。

5. 劳动保障:单位应为聘用的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退休人员的条件1. 年龄限制: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在聘用时应年满50岁以上,以保证其对工作的适应能力。

2. 业务技能: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应慎重考虑其业务技能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以确保其能胜任工作。

3. 健康状况:退休人员应保持较好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四、聘用时间和方式1. 聘用时间:一般情况下,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为55周岁,男性为60周岁。

2. 聘用方式:单位可以通过发布招聘广告、人力资源中介等方式来招聘退休人员,同时也可以与其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五、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水平,与其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待遇。

2. 社会保险:单位应为聘用的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其基本的社会福利。

3. 劳动保护:单位应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4. 享受假期:单位应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定假期和年休假等相应的休息权益。

5. 退休金待遇:若单位与退休人员在聘用期满后终止聘用关系,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退休金。

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仇少明律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养老保险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本人离岗退养当年的收入确定缴 费基数,从第二个缴费年度起按全公司职工平均缴费基数执行, 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员工离岗退养期间,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人员享 受。
第十一条 员工离岗退养期间不享受公司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四章 离岗退养办理 第十二条 员工离岗退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湘 钢员工离岗退养申请表》(附件 1)交所在单位。 (二)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填写《申请离岗退养人员汇总 表》(附件 2)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由单位通知员工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三条 离岗退养原则上每季度末办理一次。
抄送: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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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岗位性质
湘钢员工离岗退养申请表
性别
个人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
岗位名称
申请退养类别 □5 年 □8 年 □10 年
个人 简历 及 申请 离岗 退养 原因
单位 意见
申请人(签名):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司发〔2016〕3 号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


各二级单位、部(处)室: 公司《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已由第十届十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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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拓宽人员分流渠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 潭钢铁有限公司的员工。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6篇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6篇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辞退合同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为甲方公司服务多年,当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现因公司战略调整及经营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与目的甲方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和发展规划,需进行人员结构优化。

考虑到乙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乙方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友好分手。

二、协议条款1. 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 补偿方案:甲方对乙方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金额根据乙方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确定。

补偿款项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离职手续:乙方应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归还公司财物等。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顺利离职。

4. 保密义务:乙方应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5. 竞业限制:乙方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

6. 法律责任: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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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复函穗劳社群〔2004〕583号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你司《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请示》(白云联字〔2004〕3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劳动法》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职工年龄设限制,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其《实施意见》已无效力。

今后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的老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保护措施,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自行确定。

对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职工,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离岗退养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离岗退养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此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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