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管理制度
一、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AA煤矿属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无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属其它矿井类型,人数应小于等于80人。
三、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四、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说明:风镐采煤工作面人数参照炮采工作面人数执行
五、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六、各采掘作业地点应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
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八、各采掘区队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任务,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严禁超限员规定组织生产。
按照矿井按已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九、各采掘分队要做好当班出勤人数台账,每班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做好统计,各分队入井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对超过限定的采掘施工班组,调度室有权禁止其入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待其重新安排工作任务,人员达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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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
摘要:
一、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概述
1.定义及重要性
2.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原则
1.安全第一
2.生产效率与人员配置
3.劳动强度与工作环境
三、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实际应用
1.工作面定员管理
2.员工培训与技能要求
3.工作面生产安全与人员责任
四、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对我国煤矿产业的影响
1.提高生产效率
2.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3.促进煤矿产业可持续发展
正文:
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煤矿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原则、实际应用及其对我国煤矿产业的影响进
行分析。
一、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概述
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是指在煤矿采煤工作面上,为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规定的最大允许作业人数。
这一标准对于煤矿企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和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对企业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原则
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原则主要包括安全第一、生产效率与人员配置、劳动强度与工作环境等方面。
1.安全第一: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首先要确保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作业人数上限,避免矿工因超负荷工作而导致安全事故。
2.生产效率与人员配置:在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应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科学计算工作面最大定员,避免因人员过多导致生产效率降低。
3.劳动强度与工作环境:在制定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工作面的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确保矿工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进行作业。
三、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实际应用
1.工作面定员管理:企业应根据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对工作面进行
定员管理,合理安排矿工班次和工作任务,确保矿工在安全范围内进行作业。
2.员工培训与技能要求:企业应对矿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满足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要求。
3.工作面生产安全与人员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矿工在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对我国煤矿产业的影响
1.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制定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面生产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3.促进煤矿产业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的基础上,采煤工作面最大定员标准有助于促进我国煤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