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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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中府[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征管办)组织实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征管办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征管办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实施本办法有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附件
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注:1.全市不设定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
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报送〈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中山自然资报〔2023〕138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一期)连片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下称《改造方案》)。

同意该项目采取政府整备改造模式,改造项目涉及用地经完善用地手续后,交由政府整备,并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南朗工业区片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单元规划)成果的批复》(中府函〔2023〕53号),由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确定的改造主体,对位于南朗街道南朗工业园的用地面积23.0732公顷(230732.09平方米,折合约346.10亩)规划一类工业用地实施全面改造。

二、《改造方案》的实施,应符合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有关土地供应、规划管控、产业准入、水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你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该项目实施建设的跟踪、督办和考核工作,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建设。

四、翠亨新区管委会要在本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供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期限按期动工、按期竣工,逾期未申请办理供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期实施建设的,视为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项目动工时间以批复的《改造方案》和日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超过有效期未动工的,视为本批复自动失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可在本《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提出意见。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8号联系电话:*************特此公告。

附件: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0日附件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部分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中规通〔2013〕40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址为:青溪路86号、青溪路88号、青溪路106号、青溪路110号、青溪路112号、青溪路116号、青溪路118号、青溪路120号、青溪路128号、青溪路136号、青溪路138号、青溪路140号、青溪路142号、青溪路146-148号、青溪路159号-169号(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远塔沾化下河3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44号)批准征收我区土地0.58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苏远塔沾化下河3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下河草场内
三、被征收村及征地面积:
下河乡刘屋村土地0.04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确定征地区域为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未利用地4万元/亩。

五、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为2.4万元。

六、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拟定的安置途径为以下两种方式:
(1)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区财政局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2)社保安置:由区人社局及村委会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上述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行放弃应有权益。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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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征补安公〔202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19〕1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及位置
XX市坦洲镇裕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8320公顷,其中园地1.81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公顷(均为坑塘水面),位于XX市坦洲镇裕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坑塘水面101.6078万元/公顷、园地78.64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地块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144.4199万元。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四、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组织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XX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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