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
以下是对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的详细解读:一、网签的定义网签,即网上签约,是指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网上签约系统,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
网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购房合同的公开、透明,便于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
二、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1. 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网签备案。
2. 网签备案的时间限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时间一般需3至5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将购房者的资料送往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
3. 网签备案的具体流程(1)商品房网上签约: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
(2)合同备案:开发商将签订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取得备案号:备案部门审核完毕后,返回网签号,购房合同备案成功。
4. 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贷款等手续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网签的意义1.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一房多卖、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
2. 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方便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
4.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总之,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是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网签的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购房者提供合法、规范的购房环境。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销售面积;(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套)平面图;(四)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等;每单元(套)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七)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八)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九)(预)保留或空置商品房(预)出租情况;(十)拟开盘时间;(十一)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十二)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房屋拆除注销登记证明。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合房〔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18〕13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8年12月12日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申请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入网认证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商品房网上签约用户密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系统建立楼盘表,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十日内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以下信息:(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计划;(三)商品房销售信息;(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住宅需经物价部门明码标价备案)、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等。
第六条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销售。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武房市[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5〕90号2005年7月20日)各区房产管理局、市交易管理中心、市登记发证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4〕7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whfcj.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经项目预登记审核后,将项目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楼盘表输入管理系统,方可在信息网上发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登记和楼盘表进行24小时预告后,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方可正式对外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五、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前签约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房【2015】55 号)、住建厅(建房【2015】9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规程:一、入网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申报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入网申请书到六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售办)办理入网申请手续(原备案系统密钥继续有效)。
二、入网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入网申请书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本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预售办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三、建立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楼盘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楼层、幢号、房号、面积等,建立新建商品房销售楼盘表。
四、网上信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发布、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存量房源时,要及时在住宅信息网上发布网上楼盘信息(存量房信息),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1 、新建商品房项目基本概况(以相关部门许可的内容为准)。
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化率2 、房地产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用、物管、社区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间)数等情况;4、本次销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间)数、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的);5、本次销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间)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房屋性质等);6、开始销售日期;7、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应当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8、存量房的自然状况及所在楼盘;9、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五、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具体条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不受时间限制(包括节假日)登陆备案系统并实施输入相关信息,打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各自设定密码,可凭双方密码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合同,确认无误后同时提交到备案环节;六、合同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南府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认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可售、不可售、已售、已办理合同备案、已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五)商品房销售情况;(六)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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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
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
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中山市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
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
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白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
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
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白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
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
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行政在线白动将房
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白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检测,提前30天发出延期提示。
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之日起,系统对该项目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后,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以前,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预售许可变更申
请。
提交申请后,行政在线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
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的提交。
3、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变更的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系统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四、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按该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分为:预售商品房
产权权属确认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两种。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的,必须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在已批准预售项目列表中,选择指定的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同时,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在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
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录入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
系统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
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后,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在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已预
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
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系统对变更的商品房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新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即可对相应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开销售。
2、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后,必须设定个人密码、打印正式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售”,同时将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0天内,必须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交到交易所进行备案确认。
否则,系统将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超期的合同送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后,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2、交易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系统数据核对后,发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
3、当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后,该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将不能修
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
八、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备案确认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再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到交易所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手续。
2、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后,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申请,再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交易所办理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已办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系统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九、商品房查封及解封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查
封信息,系统白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为“限制”,该商品房不允许销售。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解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解
封信息,系统白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恢复为“待售”,该商品房解除销售限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留商品房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
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将该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
为“不可售”,禁止在网上继续进行销售。
1^一、商品房信息网上公布
1、楼盘表信息通过国土局在线网站向社会群众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
责任保证楼盘表信息真实、全面。
2、网上公布的信息主要有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状态。
房屋状态包括:
待售、已售、已备案、不可售、限制。
待售:指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允许销售。
已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确认。
已备案: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登记确认。
不可售:指该商品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留。
限制:指该商品房被查封或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