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10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2日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加快实行“双公示”,有利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9日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许昌市“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许政[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0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近年来,网吧问题一直是文化市场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广泛关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网吧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要求加强网吧市场管理,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制定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严格监管,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进入或者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网吧要处以不少于15天的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的网吧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落实上网登记制度。
对上网人员进行严格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登记,对无有效证件的坚决不允许上网;对超时经营的网吧,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对法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经发现,坚决吊销其《许可证》。
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许政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两个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两个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两个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许政办[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许政办[2007]17号)市直有关部门:为了深入了解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要求和市五次党代会关于提升行政效能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标准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政协工作安排,市政协将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于4月上旬至5月上旬对市直机关提升效能、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现将《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研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调研活动顺利进行。
具体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方案根据市政协2007年工作安排,拟于4月上旬至5月上旬组织委员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使调研活动顺利完成和富有成效,现制定调研方案如下:一、调研目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和市五次党代会及市委市政府2006年以来关于提升效能、狠抓落实、促进发展的一系列部署精神,深入调查了解市直机关全面提升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查找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认真研究提出一些有价值、有深度和操作性强的意见及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效能建设和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研内容(一)市直单位推行机关标准化管理情况。
其中2006年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今年新推行单位初步进展情况;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中落实、完善效能建设五项基本制度和深入治理“机关病”、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情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许政办[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许政办[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许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许昌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许政办[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许政办[201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xx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x﹞8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市档案馆以提供公开的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重点,市图书馆以提供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为重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命名,公开挂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及政务服务大厅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正常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级档案馆移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各级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本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接收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许政办[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许政办[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精神,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编制了《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配套机制,建立制度系统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内容规范、制式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扎实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强化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各部门要及时查找梳理发生变动的随机抽查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抓好落实,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抽查,不得擅自在清单外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47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7日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86号)精神,持续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优化服务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做好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承接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市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编办、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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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0]14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
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在许昌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
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办公设施。
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一定的办公面积。
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配置必要的办公机具及一定数量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
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证。
(二)人员及经费。
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
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和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