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行错案追究制之否定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三是追究手段过于单一。责任追究分为诫勉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四种。但由于前面介绍的追究主体不明确,实施责任追究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职能部门不能坚持谁司职谁负责追究,涉及几个部门的,追究部门不能牵头协调,其他部门不能做到相互配合。不能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类型、程度采取相应追究手段,导致责任追究手段单一。
五是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到责任明确、定性准确。要认识到量化处理的标准,掌握处理的尺度,是保
证责任追究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当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都有责任,但要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在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同时,不能出什么问题都只处理“一把手”,也不能借口是集体决定由集体负责,而不追究个人责任。另外还需进一步查清问题原因,是失职渎职,或是官僚主义,还是工作上一般失误;出现问题是积极处理,还是无动于衷,百般袒护,都要准确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才能真正维护责任制追究的严肃性,起到既教育责任者本人,又教育其他责任者的作用。
六是要强化责任追究手段。在追究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界限相继明确的情况下,责任追究手段也要相应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多种手段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尤其是要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要本着追究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严格划清责任界限,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严格区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行为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追究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另外还要根据现实工作情况,重点突出组织处理手段。在实施责任追究中,被追究的大部分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触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善或分管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受到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采取免职待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形式同样可以取得较好效果,也能很好地促进责任制落实,对其他领导干部产生警示作用。而且,采取组织处理在程序和时间上比纪律追究来得更为简便和快捷。另外,从保护和促进干部成长地角度看,也不宜一味采取纪律追究形式。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取消错案追究制以还原司法理性

系统内部得以顺 利出台并被三令五 申地“ 强化” 。 然而 , 从这一制度推行伊始 ,错案责任追究” “ 就 面临着立法层阶低, 制度规范零乱且不统一的窘境。 “ 错案”“ 、责任”“ 、追究” ,这一制度仅有的三个关键 词都引发了旷 日 持久 的激烈争议 。尤其是认定错案 的标准 已然成 了“ 错案责任追究 ” 制度实施 以来一直 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众说纷纭中, 不同观点都是人为 定义的结果 , 很难判断出孰对孰错。 造成诸多分歧点 的根源就在于“ 错案” 一词并非是一个严格 的法律概 念, 在习惯上 , 它仅仅是对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所做的 模糊的描述。 同时, 错案责任追究所追究的不可能是 “ 错案” 本身 , 只能是造成“ 错案” 的行为。因此 , 习惯 上的“ 结果” 便与实际上的“ 为” 行 混淆不清 , 在客观 上造成了概念的模糊。 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为这一概念争论不休之 际, 最高人 民法 院似乎 已经认识 到“ 错案责任追究 ” 这一提法 的不科学性 ,遂于 19 年颁布试行了与 98 “ 错案责任追究制” 旨完全相 同的《 主 人民法院审判 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将对“ ” , 错案 这一结果 的追究改变成对“ 违法审判” 这—行为的追究。这种 试 图从制度规范上终止 “ 案” 错 这一模糊概念的努 力, 事实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 , 在强大的行政化管 “ 的提法依 旧被使用、 了管理行政官员 的规定。上世纪 9 年代以来 , o 司法 理惯性面前 ,错案责任追究制” 规律重又得到尊重 , 审判方式改革提速,去行政化” 也依然被争论 。 “ 错案责任追究制也被普遍认为与司法独立原则 力度加大 , 具备 良好“ 行政素质 ” 的法官就愈发显得 从“ 的天性出发 , 不那么适应专业司法的要求了。在司法制度的转型 相冲突。法官并非神人 , 趋利避害” 过程中, 腐败也 日益滋生并广受瞩 目。 在司法官的职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迫究 的风险 ,寻求上级领导对 业化、 精英化培育还远未成熟的条件下 , 司法运作 裁判结果的明示或暗示便成为现实 的选择。高度行 在 益 与行政管理还存在着 “ 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 政化的究责方式不可避免地推动着 审判活动的日 这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取向完全背离。 司法改 下 ,在传统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以及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化 。 的启发下 , “ 错案责任追究”顺理成章地在我 国法院 革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制度尴尬中徘徊不前 。
浅论现行错案追究制之否定

关键词 : 错案追究制 ; 负面效应 ; 替代制度
一
、
错 案追 究制 之现状
1 行 错 案 追 究 制适 “ 不 一 . 现 法”
现行错案追究制是各法院自行独立操作的, 就全国 而言 , 并不存在统一 的错案追究制 , 对于何为“ 错案”各 , 法 院并 无统 一 规定 , 是各 搞一 套 。如 山西 省 高级 人 民 而 法 院将其 界定 为 “ 审判 人员在 审理 案件过 程 中 , 反实体 违 法 或程 序法 , 致使 案件 出现 明显错误 造成 不 良影 响 , 由 应 审判人 员 承担 责任 的案 件。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在其制 ” 定的《 福建省各级人 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讨 ( 论稿) 2 第 条规定 :错案是 指 由于审判人 员在办 案中故意 “ 或 过 失地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 导致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判 决 、 裁 定、 调解和执行案件错误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使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受 到损 害 , 法应 予 以纠 正的案 件 。n 依 ” 内 蒙 古 自治 区高 级人 民法 院将 错案 以列 举 方式 分述 为 : 认 定 的基 本事 实 错误 , 是非 责 任颠 倒 , 成 裁判 严重 不公 ; 造 适 用法 律 明显 错误 , 导致 错 误裁 判 ; 重 违反 诉讼 程 序 , 严 影 响案 件实 体 审理公 正裁 判 等 7 情况 。[' 由于没有 种 2 1 0 统一 的错案 标 准 , 就总体 而 言 , 缺乏规则 的错 案追究 必然 是 随意 的 、 乱 的 , 这种 随 意性 、 混 而 混乱 性反 过 来又 会削
和谐 。
3现 行 错 案追 究制 的实 施 效果 并 不 尽 如人 意 .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在实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错案,对民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指在错案发生后,由上级机关或独立机构展开全面调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纠正错案错误,还能提升执法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意识。
首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生动性。
这意味着该制度应该对错案责任倒查进行全过程展示,包括调查过程、取证方法、追责结果等。
通过生动的呈现,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反思,使其了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的重要性,从而对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和监督。
其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确保全面性。
全面性包括对责任人的全面追责和责任倒查的全面涵盖。
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追责。
全面性的追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倒查问责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当操作。
通过错误的事例,执法人员能够汲取经验教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其次,问责结果能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提高对权利保障和公正执法的认识。
最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该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以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净化行政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服务。
理性地对待刑事二审改判——对现行错案追究制的反思

门设 立 上诉制 度 。 目的就 是为 了纠 正 “ 错案 ” 充分保 .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直到 现在 . 刑事 案件 仍然 一 对 设 立二 审终 审 制 。0世 纪 8 2 0年代 . 国尝 试 建 立 了 我
案 的情形 , 扣发 有关 责任 人 员 当月 、 就 当季 或半 年度
审结二 审案件 ( 括 复核 )5 包 5 0件 , 改判 7 0件 , 回重 发
不 同个 性 与集体 审判制 度 的异 化 等方 面展 开考察 . 揭
示 司法判决 具有 不确定 性 的一面 在一 个裁 判标 准无
法绝 对确定 的前 提下 . 以改判 率来 衡量 错 案标准其 实 是不 科学 的 , 背 了司法理性 违 1 案件 事 实认 定的不确 定性 . 案件是 由过 去发生 的故事 构 成 。 曾经 发 生 了什 么 ? 在所 有 案件 中都 是 这
目前 。 案追 究制 的错 误做 法是 . 是被 上级 法 错 凡 院二 审改 判 的刑事 案 件 。 一律 作为错 案 . 追究 承 办法
官 的错案 责任 。 的公 检法 机 关都 规定 。 有 只要 发 生错
得 肯定 的 制 度史 的角 度探 究 . 案 追究 制 确实也 从 错
并非 凭空 而降 。9 1年我 国建立 司法 诉讼 制度 时 . 15 专
李久 明等案件相 继曝光 . 会公众 对刑 事错案 的关 注 社 空前 高涨 错案追 究制作 为 回应社 会公众 对 司法公正 之需求 的一项制 度 . 良好 的动机 与 出发点无 疑是值 其
体设计 、 施行提 出过异议 。但 理论界 的忠告与质 疑未 ⑦
能阻止 这一制度 在全 国范围的全 面展 开 。
独 立行使 自由裁量权 的正 常表现 . 并非 对一 审的全 盘否 定。 建议 消除对 改判现 象的误解 , 引入 法官 并 过错责任 原则 . 新定义错 案 . 重 建立科 学有 效的错案 追究制 。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李冠楠
摘 要 :错案追究制 ,上世纪 8 O年代 末9 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 审判 方式 改革的 配套措施 ,其 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 。 但 是 ,从 近 些年 的 实践 来 看 ,效 果 却 不 甚 理 想 ,还 引发 了一 系 列 问题 。本 文 主 要 介 绍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形 成 过 程 , 分析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实
二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状 ( 一 ) 错 案 的 标 准 不 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各级法 院都没有 统一 的标准 ,都 是各 自为政 。 怎样定 义 “ 错案” ?这 是个最 为基础 的问题 ,但 是众说纷 纭 ,说法不 能 得到确定和统一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 来确定错案 的标准 :首先是对 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 肯定会 存在 重大错 误 ,影 响 了案件 的公平 裁判 ;其 次 .在法律 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 ,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 的 裁判 。尽管 如此 ,在法院系统 内部还是 缺少一种统 一 的错 案鉴定标 准。 仔细想 想 ,这样 的一种情形下 ,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无论 对于 当事人还是法 官来说 ,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 导致 司法的权威 受到质 疑。 ( 二 ) 错 案 追 究制 产生 适 得 其 反 的 不 良影 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 为了加强法官 的责任 ,监督 法官的执 业行为 。但是 ,好像在现实中出现 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 的,设 计者的用 心在于监督法官 ,但是好像 这一制度 的出现就束缚住 了法 官的手脚 ,起 到 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 的解释 :错案追 究制作为一 个行政管理的手段 ,让它去解决 法律的问题不是 十分科 学的 ,就相 当于 没有对症下药 ,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 是情有可原 的。最让人不可置信 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 多 ,反而是产 生了许 多负面 的东西 ,这 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 .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 中,有些法官 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 自己的责 任 ,被束缚住 手脚 ,遇到 问题 不是 自己思索 ,而是 请示 上级 。这样 一 来 ,就会在潜移默化 中将 当事人 的二审上诉权侵害 。当事人 的上诉 权是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没有 了上诉权 ,就会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的二审 终审制度 ,违背我国的基本 司法秩序 。我 国相 比国外其他 国家在诉讼上 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连最基本 的二审终 审都无 法保 证 ,那么结 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 .法官 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 到妨碍 我 国法律明确规定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 往往实践 中如果 发生合议庭意见不 同时 ,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 。审判委 员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摘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制度的改革也呼之欲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
在支持此项制度的基础上,仍有需要加以改进之处,例如法官豁免制度同样要完善等等,以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司法;豁免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此举引起了热议,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但反对者认为此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担心会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
笔者对于这个制度的推行是肯定的,但仍需有完善之处。
一、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我国早已建立了一系列错案追究制度。
首先,作为掌握监督审判权的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其次,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
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然而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属于这类制度。
1990年初,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首创错案责任追究制,因为受到最高院的肯定,所以当时作为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但是,由于它是各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存在标准不一的弊端[1]。
浅谈侦查错案的预防对策
浅谈侦查错案的预防对策[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些错案的形成过程进行剖析,试图寻找到正确的预防方法及措施,以期有效遏制侦查错案的出现,引导侦查工作向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侦查错案;预防;对策在宏观的角度上,预防侦查错案首先要认识到错案问题只是制度问题的外化。
其次,要真正防止错案的发生,一定的理论指导是必须的,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
再次,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
最后,应当重视侦查环节,权力机关对案件不进行具体的干预,检察机关对侦查应只进行监督并避免不正当的干预。
具体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实行“零口供”,改善办案条件,对口供现场和取证现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律师到场公证,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
建议看守所实行中立,不能隶属公安机关。
只有实行看守所中立,才能使看守所成为既监管被关押人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中立机构。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
我们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在刑事执法中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惩罚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打击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事法律既有打击的功能,也有保护的功能,既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由此而漠视或侵犯人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与执法必须公平、公正的理念相悖。
因此,在侦办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人权。
二、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强化案件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驻所检察工作,对审讯地点要实行监控,防止刑讯逼供,对监区实行动态管理,卡死每一个诉讼流程,实行关押期限临期预警制度,与办案单位保持联系,防止超期羁押,对超期羁押行为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以非法拘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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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1期(总第188期)No.11,2009(General No.188)世纪桥Shi Ji Qiao一、错案追究制之现状1.现行错案追究制适“法”不一现行错案追究制是各法院自行独立操作的,就全国而言,并不存在统一的错案追究制,对于何为“错案”,各法院并无统一规定,而是各搞一套。
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界定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讨论稿)第2条规定:“错案是指由于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案件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予以纠正的案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错案以列举方式分述为: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造成裁判严重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错误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公正裁判等7种情况。
[2](P.416)由于没有统一的错案标准,就总体而言,缺乏规则的错案追究必然是随意的、混乱的,而这种随意性、混乱性反过来又会削弱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现行错案追究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难以协调对于法官的监控方面的立法,我们有《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法官法》第32条所列举的法官的13种禁止性行为、《国家赔偿法》第24、31条针对法官所适用的情况等,总的来说,这些监控都是针对法官履行职务中的不轨行为,而错案追究制中的情形只需依据《刑法》、《法官法》及《国家赔偿法》等对号入座,依法处理就可以了,错案追究制似乎已经成了陪衬,而若依法院自行设立的错案追究制来追究枉法者,似乎又有以低位阶法律取代高位阶法律之嫌,总之,错案追究制使得法律体系难以和谐。
3.现行错案追究制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全国每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占2%,但真正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法官却寥寥无几,但若要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话,结果绝对不可能会是这样,也就是说,错案追究制几乎成了摆设。
二、错案追究制不仅不能实现立法原意,反而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错案追究制之设计与提出意在遏制司法腐败,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从这一点来说,设计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其主观愿望也是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所结出的果实却未必一定就是理想的,这是为无数的客观事实所反复证明了的。
上文论述了错案追究制的尴尬现状,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从本质上来说,错案追究制是法院的一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是人们在人治的观念下所设计的制度,而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因而收效甚微也就毫不奇怪了,不仅如此,错案追究制还引发了其他的一些弊端,带来了许多的负面效应。
1.现行错案追究制隐性地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各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且相互之间存在着监督制约的关系,只有按照法律设计的程序机制的要求办案,才能既体现程序公正,又尽可能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现行的错案追究制简单地把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这就使得相对前置的诉讼程序中的办案人员一边小心翼翼地办案,一边设法去改善与后面诉讼程序上的办案人员的关系,以降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
例如,一些法官对于本应由自己作出裁判的案件,由于怕被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一遇到疑难案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依其批复或指示来裁判案件,这种“前后沟通、上下请示”的做法在司法实务中是很普遍的。
但这样一来,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的纠错功能便丧失了,同时也在事实上模糊了程序界限,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立法原意,隐性地对当事人的上诉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造成了侵害。
2.强化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使“审判分离”的现象更趋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讨论权和决定权,而由于“法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浅论现行错案追究制之否定刘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收稿日期:2009-09-13作者简介:刘明(1981-),女,山东菏泽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摘要: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试行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但是,从近些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同时还引发了其他的一些弊端,带来了许多的负面效应。
因而,替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更显急迫。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负面效应;替代制度··151范围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把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均列入其中,因而审判委员会实际讨论和裁决的案件范围很大,在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半数以上”。
[3](P.178)这种做法有着诸多的弊端,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的共识,改革呼声日益强烈,而以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作为错案的认定依据并据此让承办法官承担错案责任的做法,又使得改革以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这样一来,就使得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着新的挑战,承审法官除非有十足的把握,总是力图让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宁愿没有“判”的权利,也不愿冒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而审判庭的领导基于同样的规避风险的心理,也常常会支持承审法官将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越来越多的案件提交了审判委员会,就使得法官独立审判成为一句空话,“审判分离”不可避免,而太多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势必会致使审判委员会对单位案件的投入减少,草率定案在所难免,这样,为减少错案而设计的错案追究制,反而很可能最终导致与其原意相悖的结果。
3.妨碍了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确认司法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
它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的审判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审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离开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保障。
卡坡里蒂教授曾就此写道:“审判独立——尤其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偏私地解决争端。
”[4]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所确立且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完整的审判独立概念应包括: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内部独立,而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又可归纳为两类,即作为整体的法院独立与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
前者主要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领导人的独立,同时还包括各级法院之间的相对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后者则是指法官个人之间的相互独立,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决的权利,这是审判独立原则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性因素。
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得到了肯定的,然而这种“独立性”并不具备体制上的保障。
在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辖区内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在这样的一个处处受牵制的环境中,法院的独立空间究竟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了。
正如美国国父亚历山大·哈密尔顿所言:“从本质上来说,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
”因而,种种非程序化甚至非法的干涉的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已经被宪法所确定的“法院独立”的现状尚且如此,历来不受重视的法官个人的独立就更无从谈起了。
对于法院而言,其内部关系与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上级对下级有命令的权力,而法院内部的制度构建应当朝着每个人都独立的方向去设计,即我们应当着重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而非法院整体的抽象独立,因为审判权只能由具体的法官个人代表国家来行使,而不可能由抽象的法院整体来行使,只有法官个人的独立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法院整体的抽象独立才可能实现,审判独立的实现也才有了充分的保证。
然而,现行错案追究制把发回重审及改判率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主要标准,为了不被追究错案责任,法官就会想方设法保证案件“正确”,于是一个案件就要不断地请示、报核,这明显地会直接损害法官独立及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司法权的行使是由法官来实现的,因此,司法的权威性又具体反映在法官裁判的权威上。
只有保证法官的权威性,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和终局性。
美国法官万斯庭提出,保证法官权威性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法官自己对于公正判决的独立意识;第二,在判决时来自训练有素的律师的支持意识;第三,政府其他部门对法官的支持意识;第四,来自新闻和其他媒体的支持意识;第五,一般公众以及特定的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支持和尊敬意识。
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自己的司法独立意识。
[5](P.281)正是这种独立的意识,使得法官能公正地对每一个案件作出判决,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社会正义的信心,从根本上增进其崇尚法律的信念。
然而,从本质上来讲,错案追究制的目的并非通过程序本身的完善使当事人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而是寄希望于通过事后惩罚而对法官形成约束,这样一种一旦所作裁判被改变,法官就要陷入被追究责任的境地的情况,必然造成承审法官实质上与其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就很难让承审法官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心态去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使得原本就不曾独立的法官更加不敢独立,大大损害了审判独立和司法的权威性。
由以上分析可见,错案追究制不仅未能很好地实现其设计初衷,反而在相反的方向上产生了许多与设计初衷相悖离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错案追究制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这一制度设计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既然如此,我们再要固守着这样一个制度,显然就不是明智之举了,正如丹宁勋爵所说:“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所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
”[6](P.72)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实在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合理基础,我们应该积极地构建一种替代制度,以达到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之目的。
参考文献:[1]王爱琳.对错案追究制的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2]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02.[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姚莉,杨帆.法官的自治、自律与司法公正[J].法学评论,1999,(4).[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译.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王建武]··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