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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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锡财税法[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锡财税法[2008]1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辖市地税局,市区各地税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按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手续费;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五、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他零星分散的所有税款,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运输行业税款,按代征税款的4%支付手续费;委托单位代征房地产、国土等特殊行业的税款,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征税款,由地税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委托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以上(除二市二区外)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经过市、区地税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按照预算级次定期办理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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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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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南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6-12
【实施时间】2008-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扣代缴
各科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以及市局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始,区局将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和支付程序明确如下,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人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
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支付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初审
1.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照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交到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2.办税服务厅必须及时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进行审核,检查《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各相关栏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是否确认签章,并将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与CTAIS系统核对一致后在结报单销号模块进行销号(结报单销号是监控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是否重复提支手续费的一个重要环节,结报单已销号,表示已提支手续费,结报单未销号,表示尚未提支手续费,因此,要慎重操作此模块)。
最后将符合要求并审核完毕的资料录入《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
3.办税服务厅将审核完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等资料及汇总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传递给征收管理科。
(二)征管科复审、局长终审
征收管理科根据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送来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所附的资料进行复核,并严格审核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
区局财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科提供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支付手续费。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2﹞65号)的规定对手续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四)办税服务厅留档存查
财务部门根据《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支付手续费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复印件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第二联,第三联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再将第二联退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存查。
三、注意事项
各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在审核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领取手续费的资料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在同一年度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要分开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具体比例以协议书为准。
(二)委托代征单位必须附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复印件。
(三)督促代征人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税款后,生成《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特别是银行代征的现金和储扣税款必须按月生成《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四)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定要有企业签章。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要与系统核对一致后才能在结报单销号模块做销号,如遇某户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不能及时或确实付不出去,办税服务厅要及时在结报单销号模块对该代征代扣单位所附的结报单做撤消销号。
(六)对填写不符合要求及报送资料不全的,要退回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重填或补齐资料(领取手续费资料包括《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复印件)。
(七)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按季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代扣代收和代征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