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作者简介:邱天培,华南理工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法、行政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1-03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因此,对该制度的缺陷,缺陷背后的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进行研究,于我国现今的行政法律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完善该项制度,对我以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目前,建立完整的行政听证主体制度尚须进一步探讨。
在本文将试着从论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法源理论,在我国适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方面来论述听政制度.【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听证现状;问题一、行证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一)现状2001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公开邀请消费者参加“铁路部分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
这一举措使听证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虽然自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地有关部门举行的听证并不在少数,但此次听证却仍然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2001年11月底,国家计委刚刚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与公路运输同质的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听证对习惯于“暗箱”提价的铁路、民航部门来说不无震动;二是欣逢入世,而wto要求透明度、要求更多的消费者主权,并将对传统的垄断经营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使政府与公民实现良性沟通,达到双赢。
(二)问题1. 听证主持人问题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代表行政机关主持听证,根据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的人员不能有与听证行为不相容的举动,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听证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重要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法律没有作出回答。
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听证任务繁重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或专职法制人员主持听证。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程序安排方面还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调查、听证会和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具体的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这就容易给行政机关带来滥用职权、过度扩大行政权力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程序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议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形式的变通和违规操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第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
听证会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封闭性的,让人难以监督、无法信任。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同时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作出,体现出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因此,听证制度就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对公正行政程序最低要求之一。
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迈进,我国听证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文章以河南信阳地区为视角,首先从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着笔,进而通过信阳地区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来开展对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当事人;信阳;程序一、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听证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听证制度设立以来,该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个人利益,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就这个意义而言,听证的范围应该是大而全的。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2)《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例如,2009年5月22日,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4)《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例如,2010年,信阳罗山县烟草局召开了《罗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是指听证主持人为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而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职权权限的总称。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更进一步。
其中,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部分规制,对于行政拘留是否应当适用听证、听证主持人的设置是否有能力公正听证程序、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法律未作规定,仍需进一步探讨。
《行政处罚法》开我国听证程序之先河,听证程序本身的价值便是赋予相对人申诉权和陈述权,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相对人,因此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一、行政处罚听证理论概述(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如果这份权力被滥用,极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权力机关属性,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严密的程序设置来控制行政处罚权。
听证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在对相对人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听取相对人意见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
一方面,听证程序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另其可以在国家权力面前“据理力争”,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防止行政机关肆意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优化法治环境,听证程序成为沟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桥梁,让行政机关有机会了解案件真相,让相对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服从听证决定,产生正向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才能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前提条件,双方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其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过程而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存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较小即受案范围小以及定量不准,听证程序中的执行、形式以及证据方面的问题此外对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不够,尤其是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多方考量,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首先要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的行政处罚类型纳入听证程序之中,其次要完善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选择一人即可并解决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要保持主持人的中立和公正,明确主持人职权,防止其滥用权力。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一、《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有听证程序部门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至22条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中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应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不论在行政处罚还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都已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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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
目录
一、引论 (1)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1)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3)
三、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3)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3)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3)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4
(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4
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4)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4)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5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5)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5)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6)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6)
内容摘要]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笔者调查和思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发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
的需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
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
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
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
“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
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
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
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
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
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
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
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
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
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
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
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
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
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程序意识几近于无。
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调查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很少有时间来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解也很少。
对于和自己的业务工作联系不是很密切,不经常使用的就不关心,也不学习,有些甚至不知听证为何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
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
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
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
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
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