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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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隔离带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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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 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 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 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 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 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 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 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 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构造设计、施工与验收
吴玉杰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
外墙保温防火相关政策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09 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大火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09-02 中央电视台新址新配楼大火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10年 上海胶州教师公寓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1•【字号】新政[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1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到2015年,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2012年,编制出台新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市)也要编制出台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互通、重要工程信息报送、联席会议议事等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针对近期很多项目提出了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墙保温防火设计的情况,现将此类问题及处理办法归结如下:根据公消[2011]65号文件外墙保温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国发[2011]46号文件和住建部建科[2012]16号文件均未提出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故技术部明确要求应按A级保温材料进行保温消防设计,包括屋面。

凡甲方要求按(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的必须明确以下信息方可采用:1、甲方已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2、甲方有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文件通知我方。

3、在甲方的书面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任何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与设计方无关。

4、我方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达:应甲方要求不按A级材料设计,本设计文件应取得消防部门和审图办认可后方为有效。

上述要求全部满足方可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

甲方文件工程主持应存档,且须在建筑审核时提交审核人复印件一份留存。

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项目管理部2012年5月25日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关于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防火设计的函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委托贵方设计的XXX市XXX项目的外保温问题,我方已咨询本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均同意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现我方要求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我方承担,与贵方无关。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XXXX 年 XX 月 XX 日。

防火隔离带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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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材料 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
新报审。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 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 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 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 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 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 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 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 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 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 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 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 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 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 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 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 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 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防火隔离带构造设计、施工与验收
吴玉杰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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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 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 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 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 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 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 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要求公消[2011]65号编辑:辜清明邮箱:*************************:03:19保护色:默认白牵牛紫苹果绿沙漠黄玫瑰红字体:小字中字大字点击数:631 摘要: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19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 第586号
监督管理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0]23号
2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0]164号
XXX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97
关于印发《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XXX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XX建交[2010]1032号
98
XXX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市建交委 市公安局 市住房保障局 市城管执法局XX环保防[xxxx]164号
99
关于公布XXX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87
关于切实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府办发[2010]42号
88
XXX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XXX市公安局 XXX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XX公发[2002]399号
89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市建交委 市质监局 市市政局 市消防局XX安监管危化[2008]91号
XXX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XX建建管[2009]64号
94
关于贯彻《XXX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XXX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XX建安质监[2010]34号
文明施工
95
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XXX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96
XXX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受到国家所重视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受到国家所重视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
受到国家所重视
提要:为了“十二五规划”节能环保的目标,越来越重视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研究与开发,其中的难点在于实现建筑节能65%以上的要求上,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使用寿命。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为了“十二五规划”节能环保的目标,越来越重视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研究与开发,其中的难点在于实现建筑节能65%以上的要求上,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使用寿命。

以无机保温材料取代
目前工信部正委托相关部门完善无机保温材料的科研体系,科技部、中国建材联合会将泡沫混凝土列入科技支持计划重点项目。

泡沫混凝土以水泥为主料,为安全不燃材料,耐火级大于2小时,可达A级防火标准,完全可以满足任何建筑的防火要求。

建筑的设计
寿命一般为50~100年。

泡沫混凝土耐久性大于50年,可与建筑同寿命。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泡沫混凝土的各种标准与技术规程,其中包括行业产品标准JG/T266-2011《泡沫混凝土》已制定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相关法规及标准:
1.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2.公安部《关于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
3.苏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4.辽宁省地方标准《泡沫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以上内容由欧复泡沫混凝土砌块设备编辑,转载请带上链接,谢谢!
5.行业产品标准JG/T266-2011《泡沫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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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墙保温材料20110314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 年3月15 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 的A级保温材料。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
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

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

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

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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