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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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粤府办[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各市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精神,现将我省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劣质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在坚持粮食定购制度的前提下,我省今年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定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

各市按照省定收购目标指导价和定价原则,并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三、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品级差价,做好价格平衡衔接工作。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拉开优质稻谷与早、晚籼普通稻谷之间的品质差价。

以鼓励农民多生产优质稻谷,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优质粮的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近年市场形成的各品质稻谷等级差价,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大户,经报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内直接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产销合同,其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粮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粮调[2021]178号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粮调[2021]178号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粮调[2021]178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5【摘要】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60-62)【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F326.11【相关文献】1.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粮调[2020]120号)2.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粮物[2021]166号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和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粮物[2022]14号)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7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发改粮调[2006]29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发布日期】2006.04.19【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发改粮调〔2006〕29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省级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具备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行为。

按照本规范确认符合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

省政府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确认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节约省级储备粮储存成本的原则。

三、代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万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5000吨;(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仓房及配套设备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199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是人多地少、缺粮的省份。

近两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繁,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粮食缺口增大,粮食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始终密切关注和十分重视解决粮食这个关系全局的大问题,切实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和库存,逐年提高粮食自给比例,保证市场供应。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全省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得少于333.3万公顷,年粮食总产量不少于175亿公斤(计划任务省计委已下达)。

各市应根据省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分解下达到县,由县再分解下达到乡镇。

粮食播种面积是一项硬指标,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

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干部要实行分片包干,积极引导,下大力气动员农民积极种粮,不得弃耕。

无论产区或销区,都必须把增产粮食放在重要位置。

严禁乱占乱用农田。

要切实抓好以治水、增肥、改土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二、建设一批商品粮生产基地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省决定在近年内分期分批选择一批粮食种植面积较大,又相对稳定,生产商品粮较多且潜力较大的县作为商品粮生产基地。

省财政在1994至1996年3年共安排1.5亿元用于建设50个基地县。

市、县两级在3年内应相应配套安排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1.5亿元。

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投资,主要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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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粤粮调[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粮调〔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为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局
2018年1月9日
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赁剩余期限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

(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

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

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

第七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与企业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收购许可审核机关提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承诺书);
(三)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质量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委托其他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或者仓储保管业务的,还需提供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许可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许可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

第十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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