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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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透视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经验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透视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经验
茬 会 学 研 究
21. 002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
透视地方行政 改革创新 经验
莫于川
( 摘要] 现 代行 政 法 治视 野 中的诸 多地 方行 政 改 革创 新 经 验值 得 高度 关注 和认 真 研 究。 在行 政 改革深化 和行政 法制 转型 的进 程 中 ,要积极 创造条 件充分 发挥地 方政 府机 关推 动行 政 改 革创 新 的主动 性 、积 极性 以及创 造 性 ,行 政 审批 ( 可) 制度 改革 的许 多地 方 经验 就 是 一 个 许 缩影 ,能够看 出许 多进 路 、 问题 和成 因 ;必须 正确认识 我 国行政 改革创 新 的背景 因素 、基 本趋 势 、基本路 向和工作 重 点 ,在 科 学发展观 、行政 民主观 和依 法治 国方略 、依 法行政 理念 的指 引
纯 依 靠 政策 行 政 到 依 法 行 政 ,再 到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实行改革开放 3 0年来 ,随着经 济体 制改革 目标 的确 立 和政治体制改革 的推进 ,我 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 了长足 进步 :各级政府机关加强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 ,严格行政
实践 证 明 ,行 政 改 革创 新 的 政 治智 慧 和创 新 源 泉 , 主要 在
再如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行政公开方面进行 了积 极 的探索实践 ,取得 了 良好 效果。20 02年 1 ,广 州出 1月 台了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并于次年 1 1日起施 月 行 ,这是我 国第一部系统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的地方
效果 。
上述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做法 ,完全符合宪法 精神和 改革精神 ,有利于充分发挥出地方政 府机关推动改革 创新 的主动性 、积极性 以及创造性。我国宪法第 3条第 4款明 确规定 :“ 中央和地方的 国家 机构职权 的划分 ,要遵循 在 中央统 一领 导下 、充 分发 挥地 方 的主 动性 、积 极性 的原 则。 ”这是新形势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应 予特别关注 、 着力解决 、充 分利用 的制 度潜 力要 素。3 O年 的改革 开 放

探讨服务型政府之法制构建

探讨服务型政府之法制构建

法治 内涵一带而过 , 而是 要从 立法 、 执法 、 些具体 的环节 和 具 体、 为细致且 具备 可适 用 、 这 更 可操 作性 。此外 , 因为法 律层
要避免 的误 区对服务型政府的构 建予 以探讨 : ( 探 讨服 务型政 府在 立法上 的构建 一)
1 .中央立法层面
级 的立法工作量大大 超过 宪法层 级的 立法工作 量 , 因此 我们 在注重制定新法 的同时也不 应忽 视对 已有法 律的修 改 、 解释 和清理 , 力求 以多样化 的立 法手 段和最 高 的效率进 行服 务型
切入 点, 从立法、 执法、 司法的层面探讨其法制构建应着力避免的误 区。 关键 词 : 务型政 府 ; 服 法制构 建 ; 法 ; 法 ; 立 执 司法 ; 区 误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7 7 (0 9 0 0 0 0 10 5 5 2 0 )4— 12— 3
20 0 9年 8月 第 2 卷 第 4期 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n l fHu a u l e ui l g o ra n n P bi S c ryCol e o c t e
Au . 0 9 g2 0 Vo. 1 No 4 12 .
探 讨 服 务 型政 府 之 法 制构 建
的法治内涵所 藉以表达 的法制体系是我们所要建立 的服务型 宪法而就服务 型政 府 的构建 作 出具 体 、 细致 、 可操 作性 的 规 政府赖以存在、 作 、 展 的合 法性依 据和路径 。因此 , 运 发 笔者 定。笔 者在 这里要指 出的是 与构建 服务 型政府 的入宪 不 同, 无意像其 他政治学论文那样在 阐述服务型政府 的构 建时将其 法律层 面对 服务 型政府的相关 规定 应当是在宪 法基 础上更 为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一、什么是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项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艰巨的任务,要求政府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至少应包括四个层面。

一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

政府的管理理念决定着政府的行为。

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

各级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政务活动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做到保障民权、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开发民智。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

三是形成有效制度安排。

没有制度保证,“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快形成政府服务运行机制。

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四是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

政府应成为经济发展方向的指引者、经济关系的协调者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做“精明的导航员”、“公正的裁判员”和“忠实的服务员”。

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具有以下六个特征:民主责任。

民主是服务型政府的前提。

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

创建法治基础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创建法治基础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我 国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法 治 型 政 体过渡为公众提供服务 的实体。马敬仁教授指 出: 国 我
法律 “ 法制 型” 政府 , 国服务型政府是 蕴含着“ 我 以人 为 行 政 与 服 务 行 政 情 结 呈 现 出一 种 犬 牙 交 错 、相 克 相 生 本” 的精神底蕴 的法治型政府 。何 士青教授对法治政府 作 出这样 的界定 :法治政府是 一种与 国家 的政 治构架 质 , 务 行 政 虽 不 能朝 夕 确 立 , 是 我 国 政 府 、 业 和 服 仍 企 和法律运作 紧密相关 的制 度理念和制度设 计 ,它 以良 社会管理发展 的必然趋势。
创 法基上公服 型府 建 始 础 的 关 务 政



( 中共 乐 山 市委 党校 四川 乐 山 6 4 0 ) 10 0
要 : 建服 务 型政 府 , 创 不仅 是 一 个世 界 性 的 进 步 潮 流 , 而且 已经 成 为 中国 各级 政 府 改革 的 理 念 、 向和 重要 举 措 。 针 对 方 中 国公 共行 政 发 展 和 改革 的 现 状 , 文 首 先 围绕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内 涵及 特 征 , 溯 了服 务 型 政 府 的 研 究 历 程 , 本 追 并提 出从 我 国 国情 出发 , 建 法 治基 础 上 的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理 念 与 思路 。 创
组织和社会服务为宗 旨, 根据其需要 , 用公开的方式履行 之一就是 “ 管理行 政 ” 服务行 政 ” 与“ 的冲突 , 中国行政
现代化 的 目标取 向就在 于使公共行政 由国家权 力的载
是一个拥有权 威行政传统 的国家 , 在社会转 型期 , 权威 的状态 ,而服 务行政体现 了社会主义 国家和社会 的性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阳光型“四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阳光型“四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阳光型“四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黔东南府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阳光型“四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增强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有效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推进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阳光型政府(以下简称“四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系统工作质量推动决策部署精准落实的意见》(黔府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群众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新政务服务理念,创新政务管理方式,构建更多行之有效的服务群众的渠道、方式和机制,让政务服务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贴心、更加阳光,加快推进“四型”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阳光运行的政府,为决战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大美黔东南新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始终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公正、公平、公开提供服务,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均等化。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建立健全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和工作监督、州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法治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监督障碍及对策

法治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监督障碍及对策

中 图分 类号 : 60 1 D 3 .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3 9 (0 0 0 — 0 0 0 17 — 1 92 1 )5 0 1 — 7


问题 的提 出
党 的十七 大 明确提 出要建设 服务 型政府 , 而建 设服务 型政 府应 当有相应 的法 治理 念 。约政府 扩张权 力 的需 要 。权力受 限或权 力有 限是 服务型政 府 的 内涵 之一 。但 权力 一般
具 有 自然扩张 和 自我膨胀 的特性 , 如果 不对 其加 以有效监 督 与制约 , 它就会 自行 膨胀 , 有可 能偏 离 服务 型
政 府所 要求 的轨道 。第 二 , 强化 监督是 防止 政府滥 用权力 的需 要 。政府所拥 有 的行政 权力 具有 管理 领域 广、 自由裁量度 大 等特点 , 是最 容易被 违法行 使或 滥用 的一种 国家权 力 , 不对其 进行 严密 而有 效 的制 约 如 和监督 , 就极 有可 能异化 为损 害公共 利益 的“ 魔杖 ” 严重 阻碍 服务 型政府 建设 。第三 , , 加强 监督 是促 使政
大多 数监督 主体 大都 处于 附属地 位而 缺乏 必要 的独 立 性 , 督缺 乏 力度 , 法形 成 对政 府 权 力 运行 的强 监 无 力制 约 , 一定 程度 上 阻碍着 服务 型政府 的建 设 。 ( ) 力监 督主 体监 督缺 陷或 不足 对建设服 务 型政府 的实践 障碍 一 权
建设人 民满意 的服务 型政 府是 一项艰 巨 的系统性 工程 , 它不 仅需 要 政府 自身依 法 自觉规 范行 政 行 为 , 作 出多方 面 的行 政努力 , 断提升 服务水 平 和服务效 率 , 不 而且 需要 健全 监督体 系 , 大监 督力 度 , 加 监督 、 制约

关于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思考

关于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思考

能在全社会 树立政府 的权威 , 确立政府的社会公 信力。一个
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有效政 府 , 其公共政策才 能得到 认真的落实 , 这也是提高 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 ( ) 二 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 要做到服务人 民, 须坚 持 以人 为 本 , 府 的一切工 作 必 政
都要从 人民的意愿 出发 , 把人 民群众 的利 益放 在首 位 , 障 保 和实现人 的基本权利 , 决各 种 民生 问题 , 善公共 服务 体 解 完
收 稿 日期 :0 0— 3— 2 2 1 0 2
作者简介 : 王楚 (9 6一) 男 , 17 , 湖北 恩施人 , 法学讲师 , 广东省“ 五五 ” 普法高级讲 师团成员 , 从事 民商法 、 行政法研究。
自由; 其二是合理行政 , 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要公平公 正 , 行 要廉洁行政 ; 三是权 责一致 , 其 行政 主体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
督 , 政违 法 必 须 承 担 责 任 。依 法 行 政 是 一 个 政 府 成 为 服 务 行
府不仅要降低 行政成本 , 减轻公 众 的负担 , 要考虑钱花 在 还 什么地方 , 花得对不对 , 能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是否
王 楚
( 中共肇 庆市委党校 , 广东 肇庆 56 2 ) 20 0

要 : 坚持 以科 学 发展 观 为 指 导 的执 政理 念 下 , 立 服 务 型政 府 已经 成 为 各 级 政 府 的 目标 , 何 使 各 级 政 在 建 如
府从 热衷 于上项 目、 出政绩的执 政方法切 实向把社 会民生作 为公共财政支 出的主要 方面来转 变, 这也是地方一级政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 中进一步提 出, 加快行政 要 管理体制改革 , 服务 型政府 。所 谓服 务型政 府 , 建设 是相对 于管理型、 权力型、 令型 政府 而言 , 命 它是在 公 民本位 、 社会

论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治建设

论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治建设

府, 理 应合 理 合 法 地 运 用 其 职 能及 权 力 。 它一方 面 关 注政 府 对 的 “ 服务” 二字 侧 重 的是 政 府 行 政 的 导 向与宗 旨, 法 治 政 府 的 社 会 与 公 民的服 务 , 另一方 面 也 并不 完全 放 弃 规 范行 政 权 力 。 “ 法治” 二字 注 重 的则是 行 政 权 力运 行 的方 式 及 规 范 。 法 治 政

种依托, 如 果 没有 高 效快 捷 的效率 , 那 么政 府 便 也 是 无用 的
治 都是 我 国 国家 制 度 当 中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之一, 是我 国实现 行 政府 。除此 之 外 , 便 民 价值 对 当前 的法 治建 议 来 说也 是 极为 重 政 管 理 的 核心 环 节 。 通 过不 断 发挥 行 政 法 治 的作 用 , 可 以充 分 要 的 , 它 体 现 了我 国法 治 型 政 府 的服 务 意 识与 民主理 念 , 行 政
我国社会主义强调 “ 以人为本” 的治国理念, 之 下, 我 国所 面 临 的 问题 。 面 对 这 样 的情 形 , 将 行政 法 治权 利 民服务型的政府。
主体 地 位 不 可 动 摇 的 方 针, 人 民即 进 行 科 学合 理 的规 范 是 重 中之 重 , 只有做 到 有 法 可依 , 违法 必 反 映了人 民 主 权不 可 侵 犯 , 究, 方 能 对 社会 利 益 及 公 民权 利 进 行合 理 维 护。 是 一切 权 力 的源 泉 。 它是 一 种接 受 人 民委 托 而行 使 的国家 管 理
直 得 不 到 充 分发 挥 , 究 竟 怎 样才 能提 高 行 政 法 治 的作 用 , 一 便 职能 相 对人 。 就 服 务 型政 府 而 言, 它 是一 种服 务者 , 以相 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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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内容摘要】建设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依托于建设法治政府,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那个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

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特别是要大力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两者相互促进和发展。

【关键词】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县级政府是我国政府的基础部门,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实践中,大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由县级行政机关作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也大都发生在县级。

“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必须把加强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一些地方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一谈经济发展,就不顾法律约束、擅闯法律“禁区”。

乱占耕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现象屡禁不止;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频频以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策还是“拍脑袋”,个人说了算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过度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良好市场环境的创造者、人民权利的维护者。

政府职能的本质是服务。

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目标。

为了适应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一方面,政府必须扩大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把主要精力和财力集中到发展公共事业和扩大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来,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另一方面,为避免政府职能在一片“转变”的声浪中,复归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状态中,造成机构膨胀,人员扩编,行政成本加大,效率与质量低下,财政拮据,税负加重,腐败丛生,必然要求政府权力在法律轨道上运行,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因此,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为实现公共服务的高效和廉洁,必须坚持政府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是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法治政府通过法律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予以规范,为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提供了必要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

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主体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是公民,服务的宗旨是为民兴利,服务的内容是由法律决定,服务的方式公开透明、简便灵活。

(一)法治政府界定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的“为人民服务”似乎多是指社会成员为他人的服务,这就偏离了服务主体的正确界定。

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应当是经法律授权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意应当是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按照法治原则和精神运作,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侧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中公共服务职能就把政府定位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高效便民的服务政府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也正是为了实现和保障这一点。

因此,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的理念,并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法治政府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对象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服务的对象。

服务的对象是上级还是人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着我们要建设的政府是管制型政府还是服务型政府,是官本位的政府还是民本位的政府。

服务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政府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

在服务的对象上,服务型政府必须体现出保证社会公正、公平,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种平等不仅体现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体现实施过程中的平等,不是对一个特定的群体管制,而是为所有的社会主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思想观念的束缚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有的地方政府对服务对象没有做到公平对待,对部分市场主体提出的要求不把法律关,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顾公众的整体利益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一些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项目迁就多于规范,甚至是违背规定、违法行政。

实践证明,任何割裂法治政府和服务关系的行政行为都会影响到公众的权益和政府宗旨的实现,只有确保政府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不断提高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的水平。

(三)法治政府规定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范围。

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职能有限、政府权力有限和政府责任有限。

政府能力有限决定政府职能有限、政府权力有限和政府责任有限。

首先,政府的服务职能受到法律的规范。

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不能随意扩大服务职能。

有限政府中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力,并且要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

再次,政府只对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能和职责承担责任。

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职能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给公民和社会组织留下了足够的私人空间,以发挥每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去最大限度的创造社会财富和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提出服务行政的原则:政府行为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

在这一总原则的指导下,为政府实行服务行政提供了分阶段、分层次的价值取舍标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解决;对于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首先考虑通过事后规则去解决,若能够通过事后规制得以解决,就不要事前进行规制。

(四)法治政府规范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行为。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既要求政府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发挥服务功能,又强调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宪法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在法律的规范下实现规范治理,并通过法律的规制来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

在法治基础上政府提供的服务是规范化的服务。

政府服务的形式、方法、手段是可以创新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这样的裁量权是为了保证为公众提供更灵活和更人性化的服务。

但是,在服务行为上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提供规范的服务,在法律框架内突出管理与服务。

只有坚持法治,政府的行为才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也才能真正为公众服务好。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负有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

经过多年的改革,从总体上看,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管理职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直接从事和干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大大削弱,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明显增强;单一追求高增长目标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工作重心逐渐集中到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上来;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不断丰富,政府的政策方针更多注重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然而,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政府职能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管理体制不够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等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干预经营,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挥。

二是体制不顺,因权设事,“三乱”现象还不能得到全面禁止。

三是执法不严,侍权干预,行政执法制度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

这些现象不同程度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影响了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结果是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内,政府只有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重审批重管理转到重执法服务上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经济发展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主导权在政府,主动权在政府,关键环节在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三个协调要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就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机制做保障,通过制度把政府的职能固化下来,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显得非常重要。

要注重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确保政府及其部门实现行使职权的法制化、规范化,努力做到“三个协调”:一是要与健全市场机制相协调。

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市场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在将企业推向市场,市场对企业起引导作用的条件下,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建立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只有这样,政府职能转变才可能真正到位。

二是要与健全社会组织相协调。

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必然导致大量社会事务无人管辖。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同样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保障。

政府要积极对社会组织予以引导和管理,促使其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地分担传统体制的部分政府职能。

三是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给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管理国有企业,而仅仅是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转变。

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计划体制下的政企关系,就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自我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企业搞活的目的。

二、理顺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其根本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如开展了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权力清理等工作,基本理顺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今后,还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予以精简、规范;对部门之间重复、多头交叉的审批予以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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