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讨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实行,地方各级纷纷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绝大多数地方基层采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综合管理的监管模式,再加上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突然暴增的业务和催生的大量职业打假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捉襟见肘,为此,笔者作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员,谈谈对“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有关诉讼法典之中,尚未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尽管主要体验在诉讼法之中,但在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也都有关证据的规定,同样需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所谓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法律体系中,都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主观性十分强烈的评判标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民事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明标准”,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往往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客观事实”是无法重现的,有时候必须经过执法人员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追求事实的客观性才可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证明标准应该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折中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只要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对事实认定有高度盖然性,那么行政处罚必然是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验的。
一、行政处罚“零口供”体现了行政行为高效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高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对于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相对人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既规避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引导和规范,很少有违法者主动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的甚至无理狡辩,百般抵赖,如果仅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唯一的证据,往往案件承办不下去,甚至有故意纵容违法者逃避制裁的嫌疑。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界定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界定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采取特定行政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方法和相关案例。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明确性原则:按照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必须具备明确性。
即违法行为应该在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3. 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是合理的。
即违法行为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4.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情况。
具体的界定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二、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基于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首先应当基于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明确界定。
2. 借鉴先例和案例: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可以借鉴先例和案例。
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案例中,可以借鉴之前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司法相对稳定性。
3. 依托专业机构: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的界定可以依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意见征询。
这样能够确保对于复杂专业问题的准确界定。
三、违法行为界定的相关案例以下是几个与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界定相关的案例:1. A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2. B官员受贿的行为:B官员收受了他人财物,违反了《行政机关人员受贿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
"零口供"相关问题研究

析 。从 我 国新修订 的《 事诉讼法 》 五 为供述与其他 证据相一 致或者不 符合情 须 排 除 非 法 取 证 的 可能 。 刑 第 十三条 的规定来看 ,对一 切案件 的判 处 理并不能证 明供述 的真实性 ,如 佘祥林 “
因此 , 在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翻供 的 都 要重证 据 , 调查研 究 , 轻信 口供 。 案 ,尽管所有 的供述 与其他证据 都证 明 情形下 , 重 不 应本着无罪 推定 的原则 。 一般情 只有被 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 证据 的 , 能 佘祥林杀人 ,但最终 的再审表 明供述与 形下应将 翻供视为零 口供 , 不 即使翻供最终 认定被 告人有罪 和处 以刑罚 ;没有被告 其他证 据 的一致 性是 刑讯 逼供 的结 果 。 不被认可 , 则法院在定罪处罚时也应当特 人供述 , 证据充 分确实 的 , 可以认定被告 为 此 , 防 止 刑 讯 逼 供 , 法 机 关 常 对 犯 别慎重。为此 , 为 司 在一般情形下将翻供视为
定罪处罚 , 这里 供述仍等 同于有罪供 述 , 将 此种情形定 义为“ 天然 的强 迫性 ” 。笔
三 、 口供 与 沉默权 零
在英 美法 系 , 著名 的“ 兰达 规则 ” 米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 揭发 其他共案犯犯 罪事 实的陈述 。所 谓 择翻供导致零 口供 ,只能通 过其他证据 定 》 我 国《 事诉 讼 法 》 到 第 二次 修 零 口供 ,就是 没有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 人 来认定被告人是 否构成犯罪 ;二是在通 , 刑 得
正 。本次修 正将尊重 和保障人权 写入 了 关 于 其 实施 或参 与 实 施 犯罪 行 为 的 供 过录音 录像等证 据材料证 明原 口供 自愿 《 刑事诉 讼法 》 总则 , 明确 规定 排除非 法 述 ,这 一 定 义 与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理 解 也 是 性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认 定 。 应 证 据, 杜绝 刑讯逼供 , 并规 定 了排 除非法
《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

《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第⼀章绪论第⼆章证据的历史沿⾰⼆.辨析题有⼈说,外国现存的⾃由⼼证证据制度是唯⼼主义的,不可取。
你怎么看待?参考答案:要对⾃由⼼证证据制度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全⾯的分析。
第⼀,它的建⽴,导致了诉讼结构的变⾰,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担任的原则,使被告⼈获得了辩护权;第⼆,它的实施,是对诉讼制度的重⼤⾰新,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由于它在评价证据制度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以很⼤的⾃由裁量权。
因此,诸多国家在⽴法上或理论上设定⼀定的规则限制,使其更具有合理性。
第三章证据法原则⼆.辨析题有⼈说,依据我国现⾏的三⼤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词证据原则属于有限的直接⾔词证据原则,你认为此话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此话正确。
依据我国现⾏的三⼤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在庭审中,所有提供⾔词证据的⼈员必须出庭作证。
但是证⼈与鉴定⼈确有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询。
被害⼈⼀般也不出庭。
这种例外就说明了我国⽬前属于有限的直接⾔词证据原则。
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五章证据的种类⼆.辨析题1.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有⼈说是赋予了被告⼈的沉默权,你怎么看待?参考答案:这属于默⽰沉默权或有限的沉默权,被告⼈有“零⼝供”的权利,如果如实供述,法定从宽。
2.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得到了改变,修订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均将“电⼦数据”单独列为⼀项证据类型。
“这是我国法律⾸次正式将‘电⼦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种。
伊淑云与嫩江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伊淑云与嫩江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黑11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华关实何龙航【审理法官】孙伟华关实何龙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伊淑云;嫩江市公安局【当事人】伊淑云嫩江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伊淑云【当事人-公司】嫩江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伊淑云【被告】嫩江市公安局【本院观点】2019/【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违法拘留基本原则拘留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0:30:40伊淑云与嫩江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黑11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淑云,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敬彬,嫩江市科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市公安局。
住所地:嫩江市墨尔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徐恩才,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该局法制科法制员。
上诉人伊淑云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11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等方式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伊淑云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曾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7日三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分别被嫩江市公安局嫩公(新华)行罚决字[2017]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嫩公(新华)行罚决字[2017]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嫩公(新华)行罚决字[2018]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与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与合法性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与合法性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权威性和可预期性的重要保障。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体现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上。
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严格实施程序和权限。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听证、处罚等环节,确保实施处罚的程序合法、透明和公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罪名、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体现在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上。
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禁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应当合理划定行政处罚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量刑与违法行为的相称原则,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还包括处罚决定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要求执法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辩护,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辩权益。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维权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得到监督和保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合法性,有必要加强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标准的建立和执法责任的明确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对于违反执法规范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与合法性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权威性和可预期性的关键。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原则及详解

行政处罚的原则及详解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令、规章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措施,是国家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等,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解析。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据可依,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究其根本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使处罚对象得到公正对待。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必须遵守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偏袒。
处罚决定必须公开进行,确保公众对处罚决定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维护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适用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灵活性原则之一、适用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有弹性和灵活性,以适用最佳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为性质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并要让处罚结果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前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充分的裁决,使处罚决定的形成能够得到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保障。
此外,行政处罚还有其他一些原则需要遵守,如罚当其罪原则、罚款与免职原则、法定处罚和裁量处罚原则等。
罚当其罪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一致,不能过重或过轻。
罚款与免职原则是指对于职务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应以罚款而不是免职处理,减轻处罚的影响。
法定处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意愿处理违法行为。
裁量处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考虑各种因素,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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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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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也可能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做出行政决定的情况,借用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们把这种情形也称之为“零口供”。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如何保证正确合法运用手中的处罚权对于我们及其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从行政行为的作出到行政救济整个过程,不难看出,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着手,探讨“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要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一般认为,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程序合法。
4.无滥用职权。
5.无超越职权。
换句话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的条件,即为合法。
“零口供”主要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中证据要件,即判断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无论证据的形式如何、来源如何,只要能够查证属实,并且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纵观三大诉讼法制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虽然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所差异,但都没有限制证据必须来源于某一方或某种形式。
因此,无论证据来源如何,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结合我们工作的具体实践,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只要可以收集到其他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确为当事人所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即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当然,从实践的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配合我们的执法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大大减轻取证的难
度,提高行政效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陈述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就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由于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特殊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救济手段的一种,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是符合一般的法律理念的,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由本机关搜集证据证明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近现代重要的法治理念“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民主主义的政治正是以程序的正义为基础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追求的最高理念是实现法的正义,因为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是整个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精神体现。
其次,举证责任分担必须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即举证责任的分担必须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这种原告和被告
是恒定不能变换的,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有强弱之分,那么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是如何本着正义和维护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呢?在法律程序中,有时为了实现公平专门设置一些障碍性的规范。
作为公平规则的障碍,即在竞争对手有强弱之别的竞争中,给弱者设置有利条件,给强者设置不利条件,又称“区别对待的障碍”。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就是“区别对待的障碍”原则的体现,必然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搜集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四、“零口供”情形下的几种处理方式
1.执法人员在采集现场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察,并在检查或勘查结束后当场制作笔录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
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或是在他们的主持指导下进行。
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在场参加的全部检查勘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采集视听资料是常见的方法。
对于通过录音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对于通过录像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应当连续进行录像,不可以对制作的录像进行剪辑,应当采集录像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3.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应当通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采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鉴定部门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并找一些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等有特殊身份的人,或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也可以尝试采用送达公正的方法,通过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送达,以公正送达行为。
五、结语
正如前文所述,当事人的陈述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必备内容。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权利行使与否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可能会最终导致自身实体权利的损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多方面搜集证据材料,调查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