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第五讲教案
行政处罚法常识讲课教案

行政处罚法常识行政处罚法常识《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
表现在:(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如下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什么是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4)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能是法定的。
什么是公正、公开原则?(1)公正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过罚相当”。
它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同他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其二,是指对具有相当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
(2)公开原则。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公布;二是执法人应当公开身份;三是处罚依据的证据、理由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四是听证应当公开。
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关于行政处罚定义式规定,但是贯穿其中的意思是明确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有何特征?(1)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2)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3)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体现在:一是对违法的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二是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可分为几大类?《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哪几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分为五大类,即申诫罚、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人身罚;《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五讲教案.doc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第七章听证程序基本级考试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2、听证人员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讲课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1)(2)(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听证人员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八章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基本级考试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9、行政案件的处理10、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讲课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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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错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包括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等。
行政处罚的纠错机制
自行纠错
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及时自行纠正,并告知当事人。
申请纠错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纠正,行政机关 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能力。
委托程序
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委托程序,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 法律规定进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 当事人的教育引导。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赔偿。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申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或者处罚过重,可以向有关机关提 出刑事申诉。
07 行政处罚的监督 与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讲义(ppt47张)课件(2024)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行
政处罚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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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和 监督
REPORTING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通过经济手段惩罚违法者,剥夺其非法所得,恢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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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生产经营资格 。
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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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代履行
行政处罚法讲义 (ppt47张)课件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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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概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救济 •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和监督 •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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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PART 01
行政处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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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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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性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 和实施,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
强制性
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当事人必
须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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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 人的一种惩戒,旨在纠
行政处罚 第五讲课件.ppt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9.行政案件的处理
审查案件调查情况: (1)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3) (4) (5) (6)
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 理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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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 决定;
(4)对需要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 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
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6)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 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 门办理。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当附卷;
(7)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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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减轻处罚的适用
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 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 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 予处罚
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 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1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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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2.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 )
四. 设定
●法律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
四. 设定
单选2.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
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 )设定。
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单选75.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局
单选12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C.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D.复议机关
六. 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职能管辖:不同部门
职能交叉: ①许可批准同样享有取消权力; ②先立案的处罚。
●级别管辖:上下级之间分工 ●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六. 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个享 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即处罚主体之间权限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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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实施主体特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处罚对象特定被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罚性质惩戒性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戒,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030201行政处罚遵循原则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适用条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将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予以收缴。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停止实施特定行为。
吊销许可证撤销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适用条件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适用条件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决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适用范围送达、执行和结案程序送达01执行02结案03当事人享有权利概述01020304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回避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国家赔偿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途径国家赔偿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应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检查职责监督下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01检查下级机关行政处罚程序02评估下级机关行政处罚效果03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社会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可以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 第五讲教案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第七章听证程序基本级考试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2、听证人员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讲课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听证人员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八章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基本级考试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9、行政案件的处理10、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讲课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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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第七章听证程序基本级考试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2、听证人员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讲课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听证人员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八章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基本级考试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9、行政案件的处理10、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讲课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盲聋哑人。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预备行为。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6)中止行为。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未得逞行为。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悔改或者被胁迫、诱骗行为。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③有立功表现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9)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行为。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的适用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4)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决定行政拘留但不执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①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②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③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④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⑤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折抵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的、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调解不成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2)其他行政案件的办案期限。
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
(3)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1)告知内容。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不再举行听证。
(2)告知方式。
1)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明告知情况,由被告知人、告知人签字确认。
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告知人应当注明。
2)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听取申辩。
违法嫌疑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法律后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9、行政案件的处理审查案件调查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对需要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5)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6)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7)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程序。
(1)呈批。
对调查终结、已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明违法嫌疑人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承办人处罚意见等,并签署姓名、日期后呈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2)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签署处理意见,认为依法可以以本办案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公安机关审核部门审核。
(3)法制部门审核。
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