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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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3篇)

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又称高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利贷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高利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高利贷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其中,“正常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2. 特点(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借款人需支付高额利息。

(2)期限短:高利贷的借款期限较短,一般为几天、几个月或一年以内。

(3)借款人门槛低:高利贷的借款人门槛较低,不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如何,均可获得贷款。

(4)风险大:高利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借款人可能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债务困境。

三、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二)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当依法追回本金;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除追回本金外,还应赔偿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校园贷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校园贷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校园贷的风险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校园贷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放贷、借贷活动,一般是指利用高校学生身份和信用条件,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资金借贷服务。

校园贷的兴起源于学生在经济压力下对短期资金需求的迫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校园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校园内的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校园贷的存在给学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包括高利息、高额罚款、逾期利息等,这些均对学生的经济状况造成了负面影响。

有些校园贷平台存在欺诈行为,给学生带来了更大的损失。

鉴于校园贷的风险性,为了有效应对校园贷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校园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教育和资金监管,同时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校园贷市场,维护校园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校园贷问题的发展,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校园贷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策,以提供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应对校园贷问题时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分析校园贷的定义、存在的风险和对校园生活及学生个人发展的影响,旨在揭示校园贷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就如何制定有效的对策进行探讨,旨在在校园贷问题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保障校园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建立健全的校园金融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校园贷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建议。

1.3 研究方法在研究校园贷的风险及对策时,本文采用了综合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

我们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深入了解了校园贷的定义、存在的风险以及对策。

然后,我们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了校园贷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其对学校和社会的影响。

接着,我们通过与专家进行访谈和座谈会,了解了他们对校园贷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我们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校园贷风险的对策,并探讨了建立健全的校园金融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个人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高利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以高利息为条件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另一方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由于高利贷具有高利率、高风险、高隐蔽性等特点,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高利贷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0%。

甲考虑到乙的信誉,同意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未能按时还款,甲多次催收无果。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甲与乙约定的年利率为30%,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借款合同中的高利部分不予保护。

2.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但高利率部分无效。

因此,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 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借款合同的有效部分,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

4. 利息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有效利率部分的利息。

在本案中,有效利率部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2%。

因此,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12%的利息。

四、法律建议1. 借款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借款行为,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

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与新机遇

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与新机遇

央行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表态无疑是政府对民营金融组织所持态度发生重大转变的开始,这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根据以往三十多年改革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隐蔽到公开还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由非法变合法,都带来了中国农村经济和城市服务业的巨大变化和繁荣。现在,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活动得到正名,蜕去了一直被强加于身的所谓非法外衣,再也不需要偷偷摸摸搞地下活动了,从事民间资金融通的经营者从此以后可以大张旗鼓地发展民间金融业务。可以预期,民间信贷活动的合法化和阳光化将必然带来中国民间金融业的蓬勃兴起,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中国民间金融正面临一个崭新的发展机遇期。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国家有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 倍的限制,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水平。
根据浙江中小企业的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利率应该在10%—15%的范围之内,高过此范围的利率会给企业带来重负担和高风险,给企业的正常运营留下很深的后遗症。
究其原因,首先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套利效益,使得更多上市公司纷纷进入高息贷款行业,甚至出现主业实体的空心化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武汉健民 (600976 )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其上半年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
其次,银行贷款的“套利”使得各方各获其利。银行低息贷款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委托贷款高息发放出去获得利差,银行收取正常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各得其所,各自收益都很高。
三是,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有些企业采用“继续通过民间借贷,借旧还新”的方式来处理未偿还部分资金。还有些企业是出于一些不合法规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4月份开始至目前,仅是浙江温州地区的知名企业中,就已有29家企业的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但当企业的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时,于是,“跑路”这个过去只出现在文学中的词,最终成了受此类资金链捆绑的温州企业主们的现实选择。

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4 高利 贷系统 崩溃 的后 果 : 放贷 家庭 、 、 对 个人 、 企业 带来 重大
损 失 . 至 造 成 社 会 危 机 甚
21 0 1年下 半年 ,关于 民间高利 贷系 统崩溃 以后对放 贷 家庭 、
个 人 等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的 报 道 越 来 越 多 , 围 越 来 越 广 。 度 越 来 范 程
月 息放贷 。
旦 出现某借 贷高 利贷 的个体 出现资金 链破 裂 . 么整个 高 那
利贷 业务 系统 的各 个环 节就 会 出现 全盘 崩溃 倒塌 的 多米 诺骨 牌 效应 。其 原 因分析如下 : 首先. 民间高利 贷 的运行模 式通 常 是 : 款 中介 公司 通过 2 贷 —
每年 测算 出一 个最 高利率 ) 的方式 来 限制高利 贷活 动 ; 一方面 , 另 应对 民间借贷 活动应 加强监 督 , 促 民间借贷 利率严 格按 照 国家 敦 设 定 的最 高利 率进 行 , 超过 国家 最高 借 贷利率 规定 的 , 有具 对 应
体 的警戒 或惩罚 措施 。 4、 企 业 实 施 减 税 , 轻 企 业 负 担 对 减
自 杀 。 些 与 民 间 高 利 贷 问 题 有 关 的极 端 事 件 , 起 了 全 社 会 的 这 引
高 度关 注 。
由于 实 业经 济 的平 均 报 酬率 大 大低 于高 利贷 的报 酬 率 , 因
此 , 何一个 实体企 业都 难 以承担长期 的 高利贷 负担 。长期 的高 任
利 贷往往 最终容易 演变成 “ 拆东墙 补西墙 ” 庞 氏骗局 ” 的“ 。而庞 氏 骗 局的最后 结果肯 定是在 最后 在没有 新 的“ 东墙 ” 以拆 的时候 , 可 整 个资金 体系顿 时崩溃 瓦解 、 泡沫 破裂 。 因此 . 利贷 这种 资金 游戏 天生 的伴 随 着极 大 的风 险 , 高 而且 随着高 利贷 规模 的 不断 扩大 , 其资 金链 变 的越来 越 脆弱 , 要 维 而 持 其脆弱 的资金链 正 常运 转 . 它往往 又需 要借 贷更 多的高 利贷 资 金—— 这导致 其借贷 规模更大— —支 付的利 息更 多。当资金 的规

民间高利贷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民间高利贷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民间高利贷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叶鸣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作为-种金融现象,近年来高利贷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民间高利贷的界定来阐述刑法定性,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民间高利贷相关定义与法律概念,介绍了民间高利贷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重要研究了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经营罪;刑事违法性一、民间借贷与民间高利贷的相关定义与法律概念(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这种借贷由来已久,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双方办理手续简单,相对利息较高,唯一的缺点是不受法律保护有风险。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是借贷人和放贷人协商后约定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约束和保护。

同时,国家借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比银行利率略高,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本金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在规定范围内的利息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超出部分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和其他行业也差不多,都是为了获得利润。

(二)民间高利贷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

每一个行业都会有产品用来交易,不管是制造业还是加工业,最后都要销售出去获得销售收入。

而民间高利贷把资金当成了产品,资金作为输出向他人吸纳利息,这种吸纳的利息就是销售收入。

民间高利贷只是金融系统中的地下银行。

民间贷款是私人与私人之间或私人对企业法人的借贷行为,一般按照民法的借贷行为来处理,在管理上缺乏监管因此有很多灰暗地带。

民间高利贷虽然具有负面影响不被看好,但是在社会上还是有需求的。

资金作为民间高利贷一种产品,也有供求关系,他的利息就是盈利。

当个人或企业需要资金周转而银行繁琐的手续一时不能解决,就会转向民间借贷,利息也是双方协商约定。

校园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校园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型贷款方式迅速普及。

然而,由于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校园贷引发的纠纷和问题层出不穷。

本案例将以一起校园贷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系某高校学生,因生活开销较大,于2018年10月通过某网络平台申请了一笔5000元的校园贷。

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逾期利率为3%。

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还款过程中,张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贷款平台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催收,甚至联系张某的家人和同学施压。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还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贷款平台签订的校园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张某并未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也未咨询专业人士,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贷款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催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但联系张某的家人和同学施压,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贷款平台签订的校园贷合同;2. 贷款平台返还张某已还款项;3. 贷款平台停止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张某与贷款平台签订的校园贷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张某并未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张某的过错,减轻了贷款平台的赔偿责任。

2. 逾期还款问题张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在逾期还款方面,贷款平台采取了合理的催收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但联系张某的家人和同学施压,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法院判决贷款平台停止该行为。

3.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校园贷纠纷中,隐私权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本案中,贷款平台在催收过程中,联系张某的家人和同学施压,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贷款平台停止该行为,体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我国当前市场存在高利贷现象的分析

对我国当前市场存在高利贷现象的分析

对我国当前市场存在高利贷现象的分析
当前我国市场存在高利贷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限制: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
和个人借款人的信贷政策相对严格,会对贷款人的信用背景、现金流、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这使得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无
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2. 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各类金融
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很多资金无法得到合理的流通,因此一些
高风险、高收益的小额借贷服务填补了市场空缺。

3. 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贫困地
区的居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贷款,只能寻求高利贷。

4. 部分借贷人的缺乏识别能力:由于一些借贷人缺乏对金融产
品的识别能力,他们容易受到高利贷公司的误导,从而陷入高利贷
的圈套。

综上所述,高利贷的现象在我国市场长期存在,并不容易得到
解决。

为了避免高利贷的风险,我们需要加强自身金融知识的学习,对于借贷产品要有明智的认知,合理利用贷款渠道。

此外,政府也
应完善金融市场,加强对于高利贷的监管,防止高利贷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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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快步跟进,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地下钱庄便死灰复燃了。

高利贷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寄生经济,它的出现有其必然的条件,但它对生产经营起破坏作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震荡,妨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还易于形成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

我们对其存在给予合理性解释,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鼓励、打击和堵塞等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高利贷;寄生经济;危害;规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一个沉寂多年的、曾经是臭名昭著的词汇,如今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那就是高利贷。

如今,高利贷可以说遍布中国大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有其活跃的身影,甚至形成一种经济现象,被人们誉为高利贷经济。

时下,由于高利贷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和热议,对高利贷经济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分析评价,赞扬的有,批评的有,宽容的还有,莫衷一是。

笔者也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对高利贷经济现象加以分析。

一、高利贷的特征及其本质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高额利息。

多高的年利率才算是高利贷,这便有了分歧。

统一的认识是划一个标准,正如我们今天所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便称之为高利贷。

我国创下的年利率180%的高利贷,不能不说是一个记录,有几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这样高?值得研究。

其次,从高利贷产生的时段和其借贷的内容来看,高利贷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必须而借贷,借钱、借粮、借物等,目的自然是生活、看病等。

从一开始,高利贷就非常阴险,以占有社会财富为目的,专门瞄准社会弱势群体吮吸其不充沛的血液,不是用于创造社会财富,不是助推生产发展。

再次,高利贷是地下交易,不具有合法身份和公开透明的程序。

由于地下交易,所以,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我们可以将高利贷的本质定义为寄生性质。

它的高额利率已经远超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吸干了社会生产的血,还嗜其老本,使生产者最终倒下。

所以,高利贷经济,属于寄生经济。

二、高利贷的生存环境分析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环境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而变得更加宽松,许多原来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的事情,如今逐渐被人们宽容。

再加上刚刚开始之时,高利贷者战战兢兢,试探性地放贷,放贷规模和利率水平,以及放贷方向,还都
被人认可。

再加上当今之中国在不断探索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也需要在某些领域先进行民间实验,通过实验来决定它的改进和发展,所以政府对之也是关注但不打击,研究但不棒杀。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伴随着经济热度的不断升温,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便成为企业家追求经济利益的首要选择,于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便打起贷款的主意。

大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这就苦了未上市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只能追逐城市商业银行有限的贷款份额,当贷款不能满足需要而又需要资金时,便产生了向民间借贷的冲动。

(三)政策环境
1.金融政策逐步放宽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越来越开放和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毫无疑问,政策的出台及其所建立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这一体系规范、理性运行,我们承认是非常科学完美的。

然而,在不断开放的背后,加上社会对资本的强烈渴求,一些逐利者看到了政策所能容忍的空间,开始非法集资或披着正规金融类公司的外衣从事高利贷活动,使本该和谐完美的体系产生些许不和谐的音符。

2.金融体系不完善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陈志武的研究表明,金融体系越发达地区,借贷利率越低。

这就说明,存在高利贷至少说明我们的金融体系不够发达和完善。

在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在城市之中,农村则很少,这
就是农村高利贷利息高的原因所在。

加之目前我国银行业门槛比较高,审批难度很大,也是造成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原因。

3.地方政府参与其中
许多地方政府的官员,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追求政绩目的,一味追求经济总量发展,忽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

尽管高利贷名声不好,但在高利率下它能够暂时带来很多热钱,地方上钱多了政府的招商引资自然完成,这些钱搞各类开发都会给政府的报告增添光彩的一笔,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对高利贷的非法性是容忍的,有的甚至是保护的。

三、高利贷的危害分析
高利贷毕竟是一种有害的经济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从长期来看,会对经济造成沉重打击高利贷对经济发展肯定是有作用的,在短期内它会提振经济,但就长期而言,一旦沾染上它,就像沾上毒品一样,形成被动性依赖,最终被它拖垮。

正如前面所言,高利贷经济是一种寄生经济,它的高额利息以及付息的独特方式(贷款时即扣除利息,且今后逐月还息),都是对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盘剥。

就目前的行业看,采矿业和房地产业利润比较高,暂可承受。

如此一来,短期而言,企业是获得了资金支持,勉强渡过难关,长期而言,一个个接受高利贷的企业都将被拖垮,使实体经济受到重创。

(二)易造成金融风险
高利贷经济如果在良性循环的话,没有大碍,可一旦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多米牌效应,产生金融危机。

这里
所说的金融危机,是就大金融而言的。

目前,从事高利贷活动的,除了地下钱庄,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所谓典当行、寄卖行、投资咨询公司等,甚至有的银行也打出理财产品的名号,开展较高利息贷款业务。

许多资金和银行是有关系的,一旦资金断裂,银行的金融风险极大,所伤及的面是较大的。

(三)对宏观调控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金融政策的调控,是以央行可预见的货币供应量作为参考的,而这些地下钱庄和从事地下钱庄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央行对其放贷量及其货币乘数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央行根据经济数据在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不是过紧,就是过松,对经济运行造成风险。

另外,高利贷的存在,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十分不利。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哪个行业利润率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资本便涌向那里,银行资本是可控的,而高利贷资本则不可控,最终将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不仅造成国民经济失衡,而且对产业形成伤害。

(四)容易滋生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高利贷的安全,高利贷者或勾结权势,或涉黑。

勾结权势是为了形成保护,涉黑是为了讨债,于是行贿受贿、绑架、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等社会现象就出现了。

至于因资金断裂导致企业倒闭,造成群体性事件,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因高利贷而造成损失导致的其他极端行为和极端犯罪,也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还有,因高利贷暴利,促使一些人从事这一非法活动,出现一些经济犯罪现象,也应该引起关注。

四、如何规范高利贷
既然高利贷经济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经济,它对经济的发展构成致命打击,那么我们对高利贷就应该规范。

首先,是疏导。

包括三方面:其一是高利贷者,疏导他们按着正常的渠道融资,按照正常的利率放贷,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放贷。

这是要求他们以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金融管理者参与金融活动,而不是以投机客心理从事金融活动,把他们都锻炼成金融家。

其二是借贷者,疏导他们以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要搞投机,更不要抱着侥幸投资,懂得什么样的生产经营适合怎样的利率水平的借贷。

其三,疏导政策,可以将地下钱庄转移到地上,使其阳光化,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从业,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实施行业自律等。

国家可以制定统一利率,或差别利率,或浮动利率,来规范其利率空间,使相关产业与高利贷共同生存。

其次,是堵和打击。

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的高利贷加以封堵,不允许其从事该活动。

堵是为了金融安全。

打击主要是指对已经从事不合理的高利贷,要勒令其停止并加以处罚。

打击是为了净化金融环境,注意不能因为打击而造成新的金融风险。

第三,是鼓励。

对现有的合情合理的、规范运作的从业者,要加以表扬鼓励,倡导学习;对于今后合法合规的经营者,更应该宣传报道,增强其社会荣誉感。

参考文献:
[1]陈志武.反思高利贷,禁止民间借贷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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