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归责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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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2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2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涵义与意义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者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归责原则是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的支柱,它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一定的归责原则既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明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不同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

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过着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宗族社会体制下,当时盛行的是加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加害责任也称结果责任,是行为人须就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当然负责的原则,不结果即不责任,而不论其起因是什么以及是否正当。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社会共同权力有了一定的发展,社会财富与社会文明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开始出现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强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社会演进到19世纪后,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高空、高速、爆炸、辐射等高度危险作业以及医疗事故侵权等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新型侵权行为大量出现,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为了追求法的公平正义,开始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调整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总之,多重的归责原则是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损害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在法律上的体现。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以便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

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在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和理论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思想和理论:
1. 违法责任理论:侵权责任法认定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即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违法责任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2.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故意犯罪,侵权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动机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成为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 规避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认为,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规避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

规避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人应当给予被侵权人足够的赔偿,使被侵权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损害赔偿原则意味着,侵权人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5. 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在承担责任的分配上享有平等和公平的待遇,不应当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降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演示文稿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演示文稿

1、归责依据不同 2、构成条件不同
不问主观上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 三要件 四要件
3、举证责任不同
原告无须举证,被告不能以无过错抗辩 原告无须举证,但被告可以无过错抗辩
4、适用范围不同 均为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种类范围不同
11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
(法律指本法)必须与某一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同时适用
一般包括:
第32条(监护人责任)
第34条(单位责任)
第35条(雇主责任)
第38条(教育机构责任)
第81条(动物园责任)
第85-91条(物件致害责任)
医疗侵权、机动车侵权
6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
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
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责任构成:四要件 适用范围:特殊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对人和对物的替代)
7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P79案例4) ——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
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 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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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样态
1、自己的行为致害 2、他人的行为致害 3、物件致害
直接行为
直接责任
间接行为
间接责任
不同样态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的形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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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行为法课程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课程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
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
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法第24条规定:“ ”
二、关于公平责任理念和理性的讨论
(一)对公平责任原则理解迥异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理论对该原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自
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以
及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在享
受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遭受着各种工业灾害、
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害等严重损害人
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正是19世纪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理性的
表现:
第一,从道德观念上看,个人就自己的过失所致损 害负责,仍是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尽到注 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在道害须是比较严重的;
4、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 过错。
(二)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当
然公平原则并不要求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1、公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情形。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 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的情形。 3、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情形。 4、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致人损害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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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归责理论概述
侵权责任法因其对于社会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重要性而在各国的民法体系之中到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形成民法典的国家,一般都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点在学界已经是通说,可见侵权责任法重要作用。

而侵权归责理论则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和精髓,研究侵权归责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侵权责任法,体会侵权责任法对于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

(一)、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理论是研究在侵权后果出现之后,侵权责任的归属的理论,其本身在法律规范层面会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的规定之中,然而这些法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又是相同的,即侵权责任法都是侵权责任归属的规定都是在一定的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而产生的,为更好的把握侵权归责原则,本文将对于其展开比较研究。

1.大陆法系侵权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法国和德国为例:
(1)法国
法国一度实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804《拿破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五条一般性的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度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导。

然而,到了19世纪后期,工业社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导致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导致了工业事故的频发,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对类社会事件的调整,有心无力。

随着社会现实及法律发展,法国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判例,逐步确立了责任推定、过错推定及危险责任的原则。

(2)德国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是以过错原则为主导,无过错原则为例外和补充。

德国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法分为侵犯绝对权以及侵犯其他权利和私法利益,其中侵犯绝对权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犯其他权利和私法利益则需考察侵权行为是否为故意以及侵权行为是否违背善良风俗而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则是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读832条监督义务人责任及833条动物饲养人责任的规定之中作为补充。

而在德国民法典之前,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则将危险责任以特别立法形式作出规定。

综合德国民法典,基本为确立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归责体系。

2.英美法系侵权归责原则
英美法系的侵权归责原则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其中在1800年以前,英美法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即损害便等于赔偿,在英美法系的普遍认知中“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也符合人的基本的、粗浅的常识。

但是现实社会是复杂的,这种简单的原则在社会发展之中就现实其弊端,有其是在19世纪之后,这种由损害直接归责的原则对于社会的调整作用有限,出现了很多的空白及悖论,因此,“无过失,则无责任”(no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在判例中被逐步的确立,普通法的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渊源是1868年Rylands v.Fletcher 案所形成的布拉克法则(Blackburn's Rule )。

法官布拉克强调,如因追求自己之利益,持有“逸出即足以产生危害之物质这,即应将其物质“置于自己危险之内”;否则,对其逸出而生之结果,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见解,后被英美法院引用。

1
3.中国侵权归责原则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导致的社会现实的发展及变化,我国对于侵权归责理论的研究在现实的推动下及学者们的努力下也取得许多优秀的成果。

总结下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侵权归责原则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以及多元说。

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的单一过错原则归责说主张过错责任为唯一的归责原则,否定其他归责原则的确认,并且主张通过扩大过错责任来解释侵权责任归责出现的新问题,此为一元说的主要观点。

以米健先生为代表的二元归责原则说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其主张确立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同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使用过错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则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此为二元说的主要观点。

多元说归责原则说的观点并不同意,内部存在很多分歧。

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三个;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和严格做人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并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二)、理论分歧
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在比较研究室视野之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英美法系和还是大陆法系对于侵权归责理论既有共同点又有分歧点,其中对于基本的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两项基本原则两种法系是区同的,并逐渐在历史的演变中将其确立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两个重要支柱,这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于人类社会面临的的基本问题记忆基本行为模式在本质上也是趋同的,当然在全球化、经济市场化的今天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同,因此这也导致了在现实中的两大法系
1邱聪智.《民法研究(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6-77.
的趋同。

当然分歧也是存在的,英美法系在早期的损害-赔偿模式与早期大陆法系确立的过错赔偿模式是存在不同的,此外,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在内涵上也略有不同,正如布莱克法则上所言,如因追求自己之利益,持有“逸出即足以产生危害之物质这,即应将其物质“置于自己危险之内”;否则,对其逸出而生之结果,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加重了监督义务人的责任,但相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内涵上还是略有差别。

2.国内各派别理论分歧
国内各派别对于我国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歧,其实主要是在过错推定原则及公平原则的地位上,即到底是“几元”的问题,但其实其对于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以及公平原则等具体的调整范围还是基本予以确认的,如我国的《交通法》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推定的规定,因此国内的分歧主要是个归责原则的地位问题,当然也有能否通过扩大解释来包含其他归责原则的内涵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几元”的问题。

(三)、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应当以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构成三元说的体现。

过错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这在学界已是通说,而通过扩大过错原则来包含无过错原则更是强行构建理论,不仅不合理而且容易导致词汇内容上的误解,给实务以及社会普通大众的基本认知带来困恼。

过错推定则可以作为过错原则的一种特别形式出现,以“推定的过错,能证明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的形式作为其内涵。

而公平责任则作为一种非过错也非无过错的责任承担原则出现,在现实中起着独特的调整作用。

公平责任能够根据主题的行为能力及经济能力进行一种折衷和调节,在现实中十分有效,即能够帮助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又能缓解社会的某些特定矛盾,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但即便如此,为防止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被滥用,尤其是公平原则,防止在现实中出现无限制的“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应当在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前提之下适用此二种原则,而过错原则则为一般适用原则,无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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