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珠规建房〔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珠规建房〔2015〕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已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1月14日附件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如何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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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导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树立创优质工程的理念,建立覆盖参建各单位和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与检验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树立建筑物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和投资管理理念。
通过合理、适当地增加建造阶段的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减少使用成本和维护费用,最大限度减少全寿命投资的目的。
(一)加大质量措施的投入。
建设单位要重视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投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将安全、质量措施费用单列;从资金上保证施工作业的正当要求,保证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以合理的施工措施避免施工质量的缺陷;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构配件和有效控制质量的工法。
(二)择优选择承包商,提倡优质优价。
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并考察主要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社会信誉,对勘察设计团队、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施工部的组成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提出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的相关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珠规建管[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10月29日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三线”管理第三条珠海具有“山海相依、陆岛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际线、山脊线和海岸线是城市风貌控制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重要的城市滨海、滨河生活岸线沿线地区(见附录一),自岸线300米以内区域为滨水风貌敏感区。
滨水风貌敏感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临近滨水区域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图见附录二),宜设置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沿山体四周需规划建设环山道路,如沿山用地与山体间无城市道路间隔时,临近山体的居住建筑,至少应退离用地红线10米,而且其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距离用地红线15米以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15米至5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50米以上的,才可建设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章建筑布局第六条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2]10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2.08.31【实施日期】2012.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10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推广LED照明产品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11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2]247号)要求,为确保我局完成推广LED照明产品任务,迎接相关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要求,两年时间内完成公共照明领域普及LED照明任务。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医院、学校)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照明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
公共照明领域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要在2013年底前分批完成改造。
以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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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质检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快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升级改造。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1.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
根据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风险特点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
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
2.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
在深入总结分析我市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排查评估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作重点,依据相应标准,标注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建立我市建设领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
3.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
落实在建项目各责任主体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工地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4.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安监站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善用、抓实“一体系三平台”,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推动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升级“一体系三平台”,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事故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5.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及在建项目各责任主体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深基坑、起重设备、支模系统、脚手架、临边防护、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临时设施、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