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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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属性,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

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在2016年进行了修正。

本文将对该修正本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及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正,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现实问题和新情况进行的针对性调整。

修正本的立法背景包括: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加强企事业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管理等。

修正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二、主要修订内容1. 强调事故应急管理修正本明确了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评估,确保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 严格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要求修正本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3. 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修正本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证书,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同时,修正本还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修正本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并对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例如,规定应对易燃材料采取防火措施,对有毒物质则要求进行标志和封存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意义本修正本的实施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加强了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能力。

其次,它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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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分类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管控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六章事故应急与防治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法规。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施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分类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标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登记,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应急措施、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室,做好安全生产监控和报警工作。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管控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室,负责实时监测和控制重大危险源。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和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7)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 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 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 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 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 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 ,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 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 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 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 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 素规定并公布。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
二、《条例》发生的变化
• 3、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 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 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
三、四项备案制度
•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 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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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减轻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四条国家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的创新,支持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生产、使用、储存、销售和运输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和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七条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危险化学品:(一)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以外,因存在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等严重危害性质而不适合生产和销售的化学品;(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事故发生。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设计储罐、储存仓库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标识,并对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运输,保障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监管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原则,含义包括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概率,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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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命名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具有的危险特性,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脉冲插入app ……第四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与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由专人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分析,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保证从危险化学品中提取的原料质量安全。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对隐瞒、欺骗有关部门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根据具体需求所涉及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防止和查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安全,推动生产发展的法律。

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在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意识不强,无法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解决办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引导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困难: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分析工作不到位,无法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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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循环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和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标志、标签、说明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识。

第五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准入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销售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相关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险化学品:指对人体、动植物、物质和环境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化学品。

2. 生产:指利用原材料、能源和设备,通过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转化成产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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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发生爆炸、燃烧、腐蚀、中毒等危害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料、液化气体、气体充装厂设备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处置和进口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和说明,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和购买。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交底,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工业生产、实验室研究、运输和储存等。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国推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1. 目的: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适用范围: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国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相关定义: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为后续条例的执行提供明确的解释。

4.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1. 生产许可证:规定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规定。

2. 经营许可证:规定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活动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1. 使用审批: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需要提前经过审批,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2. 使用登记: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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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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