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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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库建设成为了国家重点工程之一。

然而,水库建设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移民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生计和生活,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环境,制定并实施水库移民过渡安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实现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2. 促进水库移民的产业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3. 保护水库移民的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

三、实施措施。

1. 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地点选择、安置资金使用、安置政策等方面;2. 加强对水库移民的政策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安置政策和措施;3. 建立健全的安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4. 加强对水库移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5. 积极开展社会援助和扶贫帮扶工作,帮助水库移民解决实际困难。

四、实施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安置资金的充足使用;2. 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3. 建立健全的安置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安置效果,对不合格的安置工作进行整改;4. 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安置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库移民的过渡安置工作。

五、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水库移民过渡安置方案取得了明显成效。

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产业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同时,水库移民的融入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为他们的新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总结。

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实施方案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移民本身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和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水库移民的顺利过渡安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水库移民过渡安置工作,共同为此付出努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水库移民是指为了水利工程建设所进行的搬迁和安置工作,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然而,水库移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移民户籍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透明、生活条件改善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管理,保障搬迁人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二、健全水库移民管理体制1.设立专门机构:在有水库移民任务的地方设立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行政部门、扶贫办、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工作。

2.规范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水库移民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三、加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1.项目审查和监管:对水库移民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可行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2.移民搬迁规划:制定详细的移民搬迁规划,包括选址、搬迁时间、补偿政策等,确保移民搬迁的顺利进行。

搬迁前需对移民户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实际情况,确保搬迁安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1.资金监督机制:建立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相关部门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提高水库移民搬迁生活保障水平1.搬迁安置准备工作:在搬迁前,对搬迁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措施,确保搬迁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在搬迁地,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力度,确保移民户能够享受到与原居地相当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水库移民后续扶持工作1.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为水库移民户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2.社会资本引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库移民后续扶持工作,促进水库移民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

七、加强水库移民社会稳定管理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水库移民地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移民户的合法权益。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日益增多。

在这些项目中,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成为了关键环节。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项目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步骤、措施及责任主体,确保工程按时完成,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水平不降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法进行。

2.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3.保障民生原则:关注被征地拆迁群众生活,确保安置措施到位,生活水平不降低。

4.沟通协调原则:加强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施方案1.征地拆迁补偿根据项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方案应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范围等内容。

(2)评估土地价值组织专业机构对被征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价值,为制定补偿标准提供依据。

(3)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4)发放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补偿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2.移民安置(1)确定安置地点根据项目需求和被征地拆迁群众意愿,确定移民安置地点。

(2)建设安置房按照安置地点,建设质量达标、功能齐全的安置房。

(3)配套设施建设在安置区内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

(4)搬迁安置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有序搬迁,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3.政策宣传与解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宣传方案,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2)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3)解答群众疑问设立专门的政策解答,及时解答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疑问。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6号邵东市、邵阳县、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邵阳市部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犬木塘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犬木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邵阳市部分)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移民中心)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参与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移民搬迁与安置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12月7日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

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2)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镇按照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同时,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对分散安置搬迁户的验收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各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安置户新建房屋选址和质量监管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移民搬迁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将移民搬迁对象信息、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主要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并负责数据审查、录入和公示工作。

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考核。

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每年对移民搬迁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与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移民搬迁对象实行严格审定制度。

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各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移民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篇2]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一、搬迁对象和范围(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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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法人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五条业主和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在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当地设区市政府发布的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编制设计工作大纲。

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省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相关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佂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具体补偿标准当年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第八条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砖木结构的,按人均三十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同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1%向省扶贫和移民办缴付移民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经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

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作为验收的主持牵头单位,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移民安置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终验在自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法人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主持验收的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组织验收或不同意组织验收的决定。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应出具合格证书。

有关单位凭合格证书方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体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和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期限、方式及人口核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后期扶持标准:对已经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直补600元。

后期扶持期限:对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后期扶持方式: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

采取直接将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要落实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确保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后扶人口核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按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数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生产安置人数,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包括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二十三条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地方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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