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014年)

一、报表目录

二、调查表式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

表号:人社统LM1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20 年

注: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机构性质和主营业务请在对应□中打“√”。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

表号:人社统LM2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法人单位名称:20 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续)

表号:人社统LM2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注:

1、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

2、逻辑关系式:02=03+04+05;07=08+09+10+11;13≥14;15≥16+17。

三、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LM1号表

1.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面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

3.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4.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5.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6.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7.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8.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

9.大专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学历为大专以及下的人员的数量。

10.本科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

11.硕士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12.取得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指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13.设立固定招聘场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从事招聘等服务的固定交流场所。

14.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网站数量。

15.注册资本: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16.总资产: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资产。

17.全年营业总收入: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之和(此项收入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18.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二) 人社统LM2号表

1.服务人员总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服务对象总数。

2.登记求职或要求流动人员:指报告期内所接待的服务对象中求职和转换工作,并进行了登记的人数,并分别按学历统计。

3.大专及以下: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数。

4.本科: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人数。

5.硕士及以上: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数。

6.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工作转换的人数。

7.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所服务的单位总数,并分别按机构性质统计。

8.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

9.民营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的数量。

10.外资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外资性质的企业的数量。

11.其他:指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其他性质机构的数量。

12.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指报告期末机构已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个数。

13.现存数据库求职信息总量:指报告期末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服务机构数据库中

的求职人员简历现存数量。

14.全年入库求职信息: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新增加的求职人员简历数量。

15.举办招聘会次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场次数。

16.毕业生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毕业生举办的专场的总场次数。

17.农民工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农民工举办

18.参会招聘单位: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招聘单位的总数。

19.提供招聘岗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上招聘岗位的总数。

20.参会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人次数。

21.发布岗位信息:人力资源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岗位需求信息数。

22.发布求职信息:人力资源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求职信息数。

23.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末委托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派遣服务的单位总数。

24.派遣人员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派遣的人员数量。

25.登记要求派遣人员: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要求派遣人员的数量。

26.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人员招聘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体系设计、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咨询服务的单位数量。

27.服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的代理招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等事务性工作。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所服务的单位总数。

28.现存档案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现存数量。

29.依托档案提供服务:指报告期内从事以档案为依托的相关服务的人次数。

30.举办培训班: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培训班的总次数。

31.参加培训人员: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总人次数。

32.测评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人员测评被测评者的总人次数。

33.成功推荐人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猎头服务推荐成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四、附录

1.调查范围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包括乡镇和街道)。调查对象是上述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调查对象填报,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汇总表汇总形成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对全国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

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

○T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17年统计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7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4)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6)

- 1 - 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我国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基本情况,创新活动类型、创新合作、创新阻碍因素、知识产权及相关情况,创新成效、创新政策落实及政策需求、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企业(单位)研发活动年度统计调查的部分内容将作为本制度的重要补充。 (三)调查方法 本制度为年度调查报表。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对规模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对规模以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抽样调查。 (四)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仅限调查范围内的企业法人。 (五)调查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规模以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 (六)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的统计原则是依托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及服务业的现有调查名录、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进行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调查总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基层数据。相关数据报送说明、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社科文司创新调查处。

服务外包监控管理办法

服务外包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建立外包服务监管机制,满足公司的整体服务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项目对服务外包质量的监控管理 3 职责 3.1运营中心负责组织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和评估; 3.2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监管对外包方评估或验收过程; 3.3 财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应用; 3.4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在运营中心指导和要求下按照本办法及相应合同的要求建立对项目外包监管的管控办法,实施对各项目各类外包服务的监管和评价。 3.5各项目制定对本项目各类外包的检查标准,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检查。 4 外包服务种类: 长期连续性服务(工程日常维护、保洁、绿化、消杀)/一次性外包服务 5 管理办法 5.1总则 5.1.1各事业部及项目应建立相关服务外包方的合同台帐,明确相关合同的监管执行人; 5.1.2 各事业部必须对合同内容条款对合同监管执行人进行合同交底并留下双方签字 的交底记录; 5.1.3 各项目依据合同要求实施对外包方的监管,并将监管结果报事业部、公司运营中心备查; 5.1.4禁止服务外包方转包或分包服务内容;

5.1.5 对于长期连续性服务外包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最终被服务方的评价考核机制; 5.1.6 项目必须建立外包方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体系,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等; 5.1.7公司采取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的方式对外包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6管理要求 6.1长期连续性服务监管要求 6.1.1事业部监管要求 各事业部应制定外包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必须包括对项目保洁(绿化、消杀)、工程外包合同管理、外包检查标准的制定、外包评价标准制定(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的标准)以及对项目外包监管的考核要求等内容; 6.1.2 项目监管要求 6.1.2.1项目经理在外包前应了解保洁(绿化、消杀)、工程外包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并将合同条款要求纳入检查标准; 6.1.2.2 项目经理应对外包监管的区域落实专人监管,根据外包区域的多少明确一人或多人实施监管,并将责任人片区划分予以公示。同时,上报事业部备查; 6.1.2.3项目在检查标准中应明确对外包单位资质、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巡查重点部位、巡查频次等要求; 6.1.2.4项目保洁外包(绿化、消杀)主要监管计划执行情况,同时保洁外包重点监管白色垃圾、积灰、积水、蜘蛛网、洗手间异味的处理情况;绿化外包重点监管杂草、修剪、病虫防治、施肥、植物坏死等情况;消杀外包重点关注灭“四害”的措施、灭鼠温馨提示、鼠药回收、消杀效果等;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 201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3 年10 月

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 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三、《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服务及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 ,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名单以上一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最终发布的百家企业名单为准。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五、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3月(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1 日前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 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 2.软件统计月报: (1) 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 (电软统综1 表),于月后15 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服[2011]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

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下同)。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广告、会员等)、猎头服务、现场洽谈展位费、人力资源市场单位会员、现场广告发布、人才业绩档案、人才诚信调查、人事外包、人才测评服务、人才租赁(派遣)服务、社会化培训服务,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诊断与管理咨询、人才流动争议协调、毕业证书鉴定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调

宝山区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宝山区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015年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明 1、为了解本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金融业务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调查范围和内容: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调查对象为宝山区域内各银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内容为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期末存、贷款余额等有关经济指标。 3、调查表式和频率:《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调查频率为年报,由各银行填报;《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月报表》调查频率为月报,由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 4、报送时间:《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报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5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5、报送方式:网上报送,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8715494409.html,/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密山路16号205室 邮政编码:201900 联系人:王丽璟 联系电话:56692940 传真电话:56609951

二、调查表式 金融机构主要指标统计表 2015年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B S J R01表 宝山区统计局 沪统制[2015]3号 2016年6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月日说明: 1.本表由区内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负责报送。 2.报送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 3.表中符号“-”为免报符号。 4.审核关系: 04+05+06≤03;11≤10;12+13+14=10;15+16+17+18≤10; 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20187月人力资源统计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2017 年 7 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力资源统计学试题 (课程代码 114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组距分组中,分组标志在每组中取的最大值称为 A.上限B.下限C.组距D.全距 2.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为p 与商品的销售量为q 时,帕氏数量指标综合指数是 A. I q p0q1 B.I q p1q1 C.I p p 1q 0 D. I p p1q1 p0q0p1q0p 0q0p0q1 3.统计某个时点,诸如某月、某季度、某年度的某个具体时间点的企业人力资源规模总量指标是 A.动态比较统计B.人员增量统计C.时点规模统计D.时期规模统计4.根据所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等级、岗位及工期等角度进行划分,可形成企业人力资源的 A.社会属性结构B.工作属性结构C.自然属性结构D.单位属性结构5.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能劳动时间是指 A.制度劳动时间B.出勤时间C.日历时间D.非生产时间6.下列正确计算制度内实际劳动工时的公式是 A.制度内实际劳动工时=制度劳动工时- (缺勤工时+停工工时+非生产工时)- 停工被利用工时B.制度内实际劳动工时=制度劳动工时- (缺勤工时 - 停工工时+非生产工时)+停工被利用工时C.制度内实际劳动工时=制度劳动工时- (缺勤工时+停工工时- 非生产工时)+停工被利用工时D.制度内实际劳动工时=制度劳动工时- (缺勤工时+停工工时+非生产工时)+停工被利用工时7.用来表示劳动效益的“逆指标”是 A.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劳动成果B.单位劳动成果所消耗的劳动时间 C.单位劳动消耗量产生的实际收益D.单位实际收益所消耗的劳动量 8.表明企业人均新创造的价值增大,也表明工业企业每个生产者提供了多少新创造价值,更准确地反映 企业职工活劳动的生产成果,并且说明了企业增产和节约两方面的效果的指标是 A.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B.增加值劳动生产率 C.劳动生产率的实物量 D.劳动生产率的工作量 9.规定一个工人(或一组工人)完成单位质量合格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需消耗的劳动时间标准是 指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 度

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 ( 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 湖南省统计局 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7) (一)综合年报表式 (7)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301表) (7)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302表) (8)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303表) (9)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0)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401表) (10)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402表) (11)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403表) (12) (三)基层年报表式 (13) 1.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湘F101表) (13) 2.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2

表) (15)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103表) (16) 4.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4表) (17) 5.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5表) (18) 6.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6表) (19) (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20)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2表) (20)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3表) (21) 3.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4表) (22)

苍南县人力资源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苍南县人力资源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意见征求稿) 介绍所名称:

制定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2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

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费收退费规定(讨论稿)为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求职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所(介绍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第23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各人力资源服务所按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遇退费情况,请在有效期(本县内2个工作日、其它县市3个工作日、温州市以外5个工作日)内回到介绍所退费,具体标准如下规定: 一、向用人单位收费的服务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应将介绍费全部退还 1、介绍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求职者应聘; 2、求职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5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不予退费: 1、介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求职者前往应聘,但用人单位信息与登记不相符致使介绍不成功(招聘信息以招工简单为准); 2、介绍不成功时,用人单位与介绍所协商并同意在一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招聘的,但仍未招聘成功除外。 二、向求职者收取的服务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应将介绍费全部退还: 1、介绍的用工单位名称、地址失实或招工条件与用工信息不相符的(如:

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创大咖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为使本公司外包服务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合理,确保项目外包服务期间公司信誉的维护,并提升业务服务效率,实现项目外包服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外包服务总则 1.适用范围 公司因业务拓展现为部分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通常包括网店代运营、设计、客服、模特等业务。 2.外包方式 项目外包服务方式包括整体外包和部分外包。项目外包需要考虑委托方项目运营具体特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 3.外包服务管理人员 公司项目外包服务的管理由商学院负责人、设计导师和运营导师(店长)直接负责,包括参与项目外包洽谈、项目外包服务工作要点对接和项目外包服务年度规划、以及项目外包服务进度的监督和总体控制,并负责管理外包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 二、项目外包服务流程 1.代运营项目外包服务 代运营服务执行落地SOP 岗位流程节点备注 (1)商务人员(2)商务人员(3)人事行政、商务人员 (4)商务人员(1)商务人员提前准备代运营收费标准,负责合同拟定和客户沟通合同。(2)时间:具体签约时间、地点商务人员和客户确定。 (3)人事行政负责签约场地布置,商务人员准备合同

(5)客服部、运营导师(店长)(6)(7)客服部、运营导师(店长)、运营专员 (8)运营导师(店长)、运营专员 (9)运营导师(店长)、运营专员、客户 (10)运营导师(店长)、客服部(11)运营导师(店长)、客服部、财务部 (4)商务人员携带印好公章合同到客户公司签约。(5)部门负责人(最高层级)制定代运营费用划分表: A.客服部对接签约订单,分配给运营导师;运营导师根据代运营费用划分表,划分公司、运营店长(运营导师兼任)和运营人员的费用占比。 (6)(7)代运营项目的内部沟通: A.客服部根据每个代运营项目创建QQ群,包括运营导师(店长)、运营店长以及运营专员。 B.讨论代运营项目运营计划,包括店铺定位、整体设计方案、推广方案等。 C.客服部对接人应提醒企业将第一期代运营服务费与合作质量保证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 D.向客户汇报代运营计划,根据客户意见与建议对计划进行修改。 (8)运营计划修改完毕,运营导师(店长)拟定第一个月月运营计划与第一周运营计划,并将第一周任务发放给运营专员。(9)代运营阶段进度反馈: A.运营导师(店长)每周制定周计划,将任务下发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

表号:人社统LM1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8号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填表单位:年单位:个、人、万元 补充材料:港、澳独资性质的服务企业家,设人才服务网站个。 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号:人社统LM2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8号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LM1号表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其主要是指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 2. 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其主要是指原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 3.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4.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5.港、澳、台及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及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6.服务机构数:截止上一个统计年度注册登记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数。 7.从业人员人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 8.大专及以下:指从业人员中学历为大专以及下的人员的数量。 9.本科:指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 10.硕士生及以上:指从业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11.取得职业资格人数:指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12.设立固定招聘场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从事招聘等服务的固定交流场所。 13.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网站数量。 14.总资产: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资产。 15.全年营业总收入: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之和(此项收入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16.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二) 人社统LM2号表 1.服务人员总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服务对象总数。 2.登记求职或要求流动人员:指报告期内所接待的服务对象中求职和转换工作,并进行了登记的人数,并分别按学历统计。 3.大专及以下: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数。 4.本科: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人数。 5.硕士及以上: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数。 6.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工作转换 的人数。 7.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所服务的单位 总数,并分别按机构性质统计。 8.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数量。 9.民营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的数量。 10.外资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外资性质的企业的数量。 11.其他:指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其他性质机构的数量。 12.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指报告期末机构已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的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统计调查对象:除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单位,均需上报各类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2个行业及其他房地产业1个大类。 2、上报网址:http://60.190.71.140:8010(温州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在线填报系统)。 3、上报时间:2007年年报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定期报表:3月15日前上报1-2月份统计报表,6月15日前上报1-5月份统计报表,9月15日前上报1-8月份统计报表。 4、报表调整说明: 为与2007年新会计制度做好衔接,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调整了以下几个指标: (1)“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拨入(补助)收入”,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拨入经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2006年对应“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拨款”。 (2)“人员支出”调整为“工资福利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 (3)“公用支出”调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公用支出”扣除“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科目后的数据。 (4)“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整为“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对应数据都可以从当年“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相应科目加总得到。该指标由原来“公用支出”的小项调整为“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并列项,对应的平衡关系也作了调整。 5、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报表制度

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报表制度(年) 一、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 报告期 别 统计对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接收单位 页 码 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 况 年报 县级以上政府部 门设立的综合性 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机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 人才公共服务机 构、行业所属服 务机构(事业单 位),国有性质的 服务企业、民营 性质的服务企 业、外资及港澳 台资性质的服务 企业,以及民办 非企业等其他性 质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公共机 构不包括乡镇和 街道服务平台) 各省(区、市) 和新疆兵团 人社部门 次年月底前 人力资源 市场司 号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 况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人力资源 市场司

调查表式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 表号:人社统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年月 年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 省(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市、县、旗)乡(镇)(街、道、路)(门牌号)成立时间:年月设立分支机构家 联系方式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单位网址: 机构类型: 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所属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 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 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港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澳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台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 机构性质(限事业单位性质的服务机构填报): 参公□ 全额拨付□ 差额拨付□ 自收自支□ 主要服务业务: 人力资源招聘□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服务□猎头(人才推荐)服务□ 人事代理□其他(请注明服务类型)□ 从业人员情况: ①从业人员总数人; 其中:②大专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人; ③本科学历从业人员人; ④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人; 其中,⑤取得职业资格从业人员人。逻辑关系式:①②③④; ①≥⑤。 服务设施情况:设立固定招聘场所个;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个。 主要经济指标: ①注册资本万元(限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填报); ②总资产万元(限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填报); ③全年营业收入万元; 其中:④代收代付部分万元。 ④税收万元。(限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填报)逻辑关系式:③≥④。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20年月日

项目外包管理具体流程图

项目外包管理流程 1.过程识别 外包管理过程乌龟图 2.目的 通过建立外包控制规定,用以指导对项目的外包进行选择、评价与管理控制,确保外包有效运行,使外包的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满足本公司产品符合性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项目外包管理。本公司的外包应用范围: 1)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2)特殊产品无法自制时 3)外包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包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4)合同金额较小时适用普通加工厂商流程(参照采购管理制度),合同金额较大时适用项目外包管理流程。 4.外包工作流程及说明 1.合格的外包产品 2.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3.检验和试验报告; 4.授权的质检人员签字的入库单。 1.图纸、标准、协议; 2.未检验的入库产品; 3.法律法规要求; 4.样件; 顾客对外包产品检验 投诉率 项目管理制度 外包控制程序 采购管理 合同审核 产品检验程序 检验(试验)设备、器材;检验场所;计算机系统;运输工具;检验用对比样件 外包 管理过程 研发中心、商务中心 仓管、 技术员、采购员 用什么资源? 谁来做? 输入 用何程序、方法? 用何指标衡量? 输出

4.1外包工作流程 阶段项目外包流程责任部门质量记录表单 项目启动阶段 项目立项阶段 市场部 市场部 研发中心 产品中心 商务中心 商务部 产品中心 产品中心、研发 中心、商务中 心、营销中心 产品中心 采购部 采购部 研发部 产品中心 产品中心 【项目明细表】 【合同审核确认表】 【合同审核确认表】 【项目合同】 【项目外包申请表】 【项目采购计划表】 【项目费用预算表】 【项目进度计划表】客户需求 合同谈判 与客户签订合同 审批 技术审核 商务审核 项目启动 任命项目组长 成立项目小组 申请立项 资料准备 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采购计划 项目费用预算 项目进度计划 建档 审核 项目立项 电子版上传共享 文件夹 纸质版存档 NO YES YES NO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3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6) (一)基层年报表 (6) 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103表) (6) (二)基层定期月报表 (7) 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203表) (7) 四、附录 (8) (一)实施办法 (8) (二)指标解释 (8)

一、总说明 (一)目的 为了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对象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服务业企业包括:(1)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2)仓储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贸易经纪与代理;(5)住宿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除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外的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2003年服务业财务状况年报表(F103)、2004年服务业财务状况月报表(F203)。 2003年年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贸易经纪与代理,住宿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统计。 2004年月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贸易经纪与代理,住宿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统计。 (四)要求 本制度实行全国和北京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

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专业公司(以下统称“服务外包企业”),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利用其知识劳动力,承接服务外包发包企业(以下统称“客户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其中,提供跨境外包服务者,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境内外包服务者,为承接在岸服务外包。 第二条服务外包的业务范畴,伴随服务外包新领域的不断出现而延伸扩展,现阶段对服务外包业务的界定范畴是:(一)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客户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与客户企业的合约,对从客户企业业务链中所剥离出来的部分重复性、辅助性、核心或非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如业务数据处理、呼叫中心、财务税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服务外包(KPO)。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高端业态,指由具备专业精准知识、高级业务专长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团队,承接客户企业的决策分析、科学研究、工业(工程)设计、整体解决方案等项高难度、高智能服务,为客户创造战略性长远价值。 服务外包业务范畴的细分详见《附件》。 第三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服务外包业务经营者; (二)与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签订承接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从事本办法《附件》中所列一种或数种服务外包业务、并具有经营实绩; (三)在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按规定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报表,经营实绩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中有体现; (四)在服务外包业务活动中,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四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陆“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企业信息; (二)初审。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察勘,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等级划分与评定及证书和标志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human resources service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服务机构资质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a) 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满规定年限,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服务业绩,按法律法规要求参加年审及相关统计; c)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内容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d) 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场所各项功能满足服务需求; e)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1.2 服务准则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准则: a)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依法依规经营; b) 提供优质服务,合理定价; c) 诚实守信,杜绝欺诈行为; d) 公开、公正、公平,维护行业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 公平竞争,合作共赢,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4.2 从业人员 4.2.1 从业人数及资质 从业人数及资质要求: a) 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及相关培训或资格证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b) 从业人员应熟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能有效快捷地提供服务; c) 从业人员应熟悉经营范围内人力资源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2.2 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 调查问卷(企业) 您好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 调查问卷(企业) 您好!为了更好地开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我们特开展本次问卷调查,希望能得到您关于软件制度修订,特别是嵌入式软件修订的真实想法与宝贵意见。谢谢您的合作! 一、基本信息 1.您的姓名: 2.您的公司名称: 3.您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4.您的联系电话: 5.您的邮箱: 二、制度基本内容的修订 6.您认为目前软件相关的统计制度之间是否一致? □A.一致 □B.基本一致,请举例说明差异点 □C.差异较大,请简单说明原因 7.您认为目前的软件制度统计表格是否易于填写? □A.非常易于填写,指标明确,指标解释清晰,数据易得 □B.易于填写,个别指标释义不清或数据较难获得,请举例说明: □C.不易于填写,较多指标释义不清,数据难以获得,请举例说明: □D.非常不易于填写,指标释义不清,数据无法获得 8.你认为目前统计制度中统计报表数据是否与贵公司内部工作相协调,容易获取? □A.基本能直接获取 □B.部分数据能直接获取 □C.大部分数据都要重新统计,请举例说明: 9.您认为目前统计制度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分类目录及代码》是否能涵盖贵公司的所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A.能涵盖我公司的所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B.尚未涵盖我公司的部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请说明: □C.其他,请说明: 10.您认为目前统计制度中的统计指标是否需要做调整? □A.不需要调整 □B.收入类指标需要调整,您的建议: □C.成本费用类指标需要调整,您的建议: □D.资产类指标需要调整,您的建议: □E.需要增加反映软件企业转型升级的指标,您的建议: 11.您认为目前我国的软件统计与国外软件统计有何不同? □A.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不一致,请举例说明: □B.统计指标不一致,请举例说明: □C.其他,请说明: 三、嵌入式软件统计的修订 12.您认为目前统计制度中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分类能否涵盖贵公司的相关产品? □A.能全部涵盖 □B.能基本涵盖 □C.部分未涵盖,请列出相关产品: 13.您认为目前统计制度中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方法与财税部门(财税[2011] 100号文)的计算方法是否一致? □A.一致 □B.基本一致 □C.差异较大,请简单说明: □D.不一致, 请简单说明: 14.您认为目前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方法能否反映贵公司的真实情况?(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某产品销售收入×权数) □A.该公式能够反映我公司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真实情况 □B.该公式计算出的我公司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偏小,请说明原因: □C.该公式计算出的我公司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偏大,请说明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