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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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4企业供应链
管理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类别
适用范围
3-1研发服务
3-2
知识产权研发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产品技术研发服务
3-2数据分析
研究服务
证券、金融、保险、市场、人力资源等研究和数据服务
3-3专业咨询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系统测试服务
1-2软件技术
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1-3集成电路
设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1-4提供电子
商务平台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1-5提供测试
平台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1-6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1-7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2-1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2-2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2-3企业运营数
据库服务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商服贸函[2013]300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商服贸函[2013]300号2013年5月29日)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状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行业特色等五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数据报送。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委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

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城市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

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研、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外包等服务的机构。

为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运作,以下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注册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 资质认定:第三方服务机构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明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3. 诚信经营: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客户需求,并保持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性。

4. 经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质量控制、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

5. 安全保障: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确保客户的信息、数据和
资料的安全,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非法使用。

6. 服务合同: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客户需要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工作期限、费用及付款方式等。

7. 服务质量评估: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自身的服务质
量进行评估,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8. 纠纷处理:对于因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方面引起的纠纷,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与客户积极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
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9.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以上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
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完善。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鲁商务服贸字[2010]84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务服贸字[2010]842号)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联系。

山东省商务厅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专业公司(以下统称“服务外包企业”),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利用其知识劳动力,承接服务外包发包企业(以下统称“客户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

其中,提供跨境外包服务者,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境内外包服务者,为承接在岸服务外包。

第二条服务外包的业务范畴,伴随服务外包新领域的不断出现而延伸扩展,现阶段对服务外包业务的界定范畴是:(一)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客户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与客户企业的合约,对从客户企业业务链中所剥离出来的部分重复性、辅助性、核心或非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如业务数据处理、呼叫中心、财务税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

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第一部分:经认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部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规定范围请看附件)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广州在此范围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三部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流程:第一步:企业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并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第二步:经过网上初审后,打印和提交纸质材料到区(县)科技和信息化局或广州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第三步:由区(县级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或广州高新区园区管委会联合当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统一报送到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受理窗口,即报送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四步: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资料和初审意见,联合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发布于: 2010-07-06 10:34:38作者: 华道数据行业研究中心来源: 《金融外包》总第七期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了帮助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相关各方更清晰地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我们在此对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所有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并对今后政策制定的走向提出建议。

一、国家基本政策现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政府认识到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提升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性,开始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未来经济的增长点。

尤其近几年,我国政府逐步加快了对服务外包行业政策的支持步伐: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2006年商务部启动承接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在 3到5年内建设 10个服务外包基地,推动 100家跨国公司将其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大型企业;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

” 2007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服务外包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述,提出要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确定 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特殊措施,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我国近年来已出台的关于服务外包专项政策见文后附表。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条件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条件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条件首先,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定资格。

企业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法规禁止的企业或行业不得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

其次,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稳定经营并具备风险规避能力。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健全地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企业要能够合理组织和配置人员,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客户管理能力。

第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能力。

企业应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客户要求合理规划、组织和实施外包项目。

同时,企业还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能够保证外包项目的质量和交付周期,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四,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企业还应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能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研发,提供具备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安全能力。

企业应具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措施,能够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被黑客攻击等风险。

企业应具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的法定资格、经营能力、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能力、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信息安全能力等方面。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摘自国家政策-国办函 国办函(2010)69号、财税 (摘自国家政策 国办函 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 万美元、其中向 万美元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 以上的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 企业,其每新录用 名大学 含大专) 名大学( 企业,其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 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 签订 年 年 以上《劳动合同》 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企业每人不超过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工 苏园工[2006]136号、苏园工 (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工 号 苏园工[2008]141号) 号
重点奖励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经 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 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 批准,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 万元的分档奖励; 批准,给予 万元的分档奖励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批准,给 万美元的,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 万美元的 经批准,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苏政发 予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2008]37号 ) 号 鼓励世界500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100强在苏 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 鼓励世界 强公司 强在苏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1家 给予人民币10-30万元的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 家,给予人民币 万元的 苏府[2009]40号) 资助。 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 号 资助。(摘自苏州市政策 苏府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实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 万元的一次性奖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管 苏园管[2010]18号) 励。(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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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专业公司(以下统称“服务外包企业”),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利用其知识劳动力,承接服务外包发包企业(以下统称“客户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

其中,提供跨境外包服务者,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境内外包服务者,为承接在岸服务外包。

第二条服务外包的业务范畴,伴随服务外包新领域的不断出现而延伸扩展,现阶段对服务外包业务的界定范畴是:(一)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客户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

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与客户企业的合约,对从客户企业业务链中所剥离出来的部分重复性、辅助性、核心或非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如业务数据处理、呼叫中心、财务税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服务外包(KPO)。

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高端业态,指由具备专业精准知识、高级业务专长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团队,承接客户企业的决策分析、科学研究、工业(工程)设计、整体解决方案等项高难度、高智能服务,为客户创造战略性长远价值。

服务外包业务范畴的细分详见《附件》。

第三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服务外包业务经营者;
(二)与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签订承接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从事本办法《附件》中所列一种或数种服务外包业务、并具有经营实绩;
(三)在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按规定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报表,经营实绩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中有体现;
(四)在服务外包业务活动中,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四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陆“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企业信息;
(二)初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察勘,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认定。

省商务厅根据认定标准,对市商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察)后,予以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复印件(服务外包合同、收入划拨单、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报者需增加提供外汇收入结汇单);
(五)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服务外包企业须承担服务外包工作目标任务,履行社会发展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统计,如实、及时地登记录入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依经营实绩,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扶持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申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凡当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无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取消对其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服务外包业务范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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