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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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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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此次立法法修改之后,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实现扩围。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的限定,保证良法的制定和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直接影响到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因此,切实发挥出人大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将显得至关重要。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对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自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至今,我国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决定和命令,在整个行政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也有权监督其立法过程。

这样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资格、立法内容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进行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在实行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补救的过程①。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行政法规的撤销权,以及对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权。

监督方式以备案制度为主,审查、撤销等多种方式为辅。

其中第八十九条也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自公布后三十天之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有力推动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但是,从县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确保监督不僵化、不停滞,不被任何干扰所阻碍,是当前县级人大应着力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目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县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逐步提高,但是,人大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监督观念需要转变。

当前,许多人认为县级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认真对待。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够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怕得罪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敢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想监督”的现象。

监督工作多数是从支持配合的角度去考虑,从监督制约方面去考虑得比较少,使人大监督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

(二)监督重点不够突出。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多数是在每年召开人大会议时例行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等六个工作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对计划生育、民族教育、招商引资、社会治安等的监督,基本上已形成惯例。

而对一些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各项补贴兑现,城乡特困居民生产生活,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子女入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发展滞后、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技术服务、城镇一体化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缺乏监督。

这些问题应当力争通过人大的监督,每年督促政府重点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

目前,人大监督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审查与批准计划及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质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不多,有些基本上没有用过。

当前,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每年都有,但多数还是走过场、走形式。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泛,资料繁多,人大代表难以全面了解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其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履职不尽职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只注重权益维护,而忽视了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理念和能力,并增加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再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依法监督不严格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批评和监督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推脱、回避的现象,使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并加强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的经费、人力等资源有限,难以支撑有效的监督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增加地方人大的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调配,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机制和体制,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信息不对称、履职不尽职、依法监督不严格和资源匮乏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加监督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考核。

只有这样,地方人大监督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地方人大监督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中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们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机关的核心(权力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第1 页5、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

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

但是,当前人大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与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间接选举使得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

2、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与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与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与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第2 页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3、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与司法判决的可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

4、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作者:姚科来源:《俪人·教师版》2014年第02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宪法和法律意识不强。

2、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发展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制裁措施和起诉审查方法。

事实上,宪法只有具有获得司法化的强制效力,才能进入普通人的生活,而不只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

3、民主法治传统的缺失邓小平在1980年回答意大利记者提问时就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

”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立政基础,唯有切实的民主,才能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民主法治传统的缺乏从根本上制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4、缺乏激励和竞争机制首先,在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竞争因素少之又少。

不仅差额选举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而且有的地方还搞“上面定名单,下面画圈圈”的被动消极选举,严重挫伤了选民的积极性。

其次,在人大代表履职中缺乏激励机制。

积极履职的得不到奖励,不犯错也不作为的没有罢免,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

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人大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得过且过。

二、新时期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路径完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制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半个多世纪发展研究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不懈努力,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对我国各部门的监督工作日益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既有监督本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的原因,也有体制、立法、人员等因素,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IAbstractOur country is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untry, determine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n China since 1954,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development studies,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unremitting efforts,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China is increasing,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for each department, is the highest power organ of supervision.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work with compared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there is a big gap, the weakness of 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itself exists some of reason, there is also a system, legislation, personnel and other factors, lead to supervision ways and means to cause the people to supervise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satisfaction is not high. Therefor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search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argeted to seek ways to overcome the problem, righ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power, is the important step to realiz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system issuecause perfect第II页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人大监督概述 (1)(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1)1.人大监督的概念 (1)2.人大监督的历史发展 (1)(二)人大监督的特点 (1)1.人大监督的民主性 (2)2.人大监督的法律性 (2)3.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4.人大监督的制约性 (2)二、人大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 (3)(一)人大监督滞后 (3)(二)监督的法治不完善 (3)(三)人大监督的职权被弱化,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3)(四)人大自身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问题 (4)(五)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存在的问题 (5)三、人大监督乏力的原因 (5)(一)政治体制问题 (5)(二)法律完备程度不够 (6)(三)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 (6)四、对现阶段我国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途径 (6)(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人大独立行使监督权 (7)1.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 (7)2.处理好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7)3.处理好人大与其它监督体系的关系 (8)(二)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法制化 (8)1.细化人大监督法律内容,明确监督主体资格 (8)2.明确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 (9)3.完善人大监督法律配套措施 (9)(三)完善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体制,限制个案监督 (9)(四)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10)(五)提高人大监督人员自身素质 (10)1.加强监督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10)2.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政府工作 (11)3.优化监督主体组成成员结构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第III页一、人大监督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1.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一、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人大监督工作认识不够。

人大有的同志开展监督工作顾虑较多,对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实质性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缺乏持续监督的韧劲,监督工作中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的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有的同志把人大监督看成软任务,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刚性认识不足,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重视不够,有的办理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监督形式刚性不强。

《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查和批准、考察调研等“柔性”监督形式。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

(三)监督重点与新时代的要求存有差距。

监督议题选定不精的现象依然存在,监督内容有时不能及时抓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经济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切入点不够精准,如对产业政策论证评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营商环境量化评估、财政引导基金使用绩效、大企业集团培育等领域的问题关注较少。

(四)监督方式整合不足。

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未能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五)监督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人大的监督活动主要停留于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于是否整改以及整改成效如何,缺少规范化、刚性化的测评制度。

因此,“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监督整改的动力不足,达不到监督预期的效果。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找准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重点。

X、要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X、要落实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审查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收入。

浅论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及完善刘淑华【摘要】《监督法》将监督权力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在监督对象、监督手段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监督法》仍存在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对象涵盖不全、内容规定笼统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因此应通过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建立监督效果保障机制等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监督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拥有四项基本权力,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此四项又可以归纳为议决权和监督权两大权力,而监督权的加强是充分行使人大权力、展现人大意志的切实保障。

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该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监督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意义丰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1997年,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2009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32部,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这些规范性文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法的制定与实施,将宪法赋予人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具体化,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因其工作的非常态化,导致权力的弱化。

加之宪法、法律对各级人大的职权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和分散,影响了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问题背景近年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承担着重要的立法、监督和管理职责。

然而,人大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又有运行机制上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人大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职责。

二、体制和程序问题1.过度集权:尽管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者和运行者,但实践中仍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

部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执行情况考核过于追求容易量化的指标,执法监督不够深入,缺乏有效地查办腐败案件等。

2.司法独立性不足: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加紧进行,但仍面临着很多挑战。

人大在司法审判领域发挥作用时往往存在干预司法独立性的问题,特别是在高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

3.立法程序滞后:虽然我国有许多重要法律和法规,但程序上存在一些滞后问题。

例如,人大容易意志疲软,无法及时调整立法议程以应对新的社会需求。

三、运行机制缺陷1.代表质量不均衡:当前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仍然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领域专家和学者不易被选为人大代表,导致代表队伍中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监督机制薄弱:人大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尚不够强大,并且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关系过于密切,导致监督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偏差。

3.信息沟通不畅:地方人大与中央人大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仍然不完善。

地方议会与基层民众之间也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造成民意无法准确传达,在决策过程中产生偏差。

四、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权力制衡和分权原则: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地方人大与政府之间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和决策能力。

增强司法独立性,避免人大对司法审判过程的不当干预。

2.优化选举机制:改进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代表质量。

引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环节,确保代表队伍更加多元化、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背景。

3.提升人大监督效力: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察与问责。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作者:攀银亮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7期摘要: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一、人大监督的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人大监督的内容分为工作上的监督和法律方面的监督两种。

对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计划方面进行审查和批准;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法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人大对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一)人大监督滞后从人大监督发展过程看,人大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少实时性的监督。

对于政府行为,一般发生在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并且人大监督只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上才进行监督,致使人大监督工作像是“守株待兔”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监督权,损失此时已经造成,这样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而且也使人大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导致对人大的不信任。

(二)监督权的法治不完善宪法赋予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视察、检查、调查、质询等权力,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法,使人大监督权没有程序可以遵循,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人大监督权不能完全行使。

其次,《监督法》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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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 会 等 刚性 程 序 ,而法 律 往 往
较 多地 规定 了 限制性 程 序 。例 如 , 质 询 的提 出需 要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十人 以上 的联 名 ,
人 大 监督 程 序 是关 于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行 使 监 督 权 .对监 督 对 象监 督 行 为 的启 动 ,对 监 督对 象 的处
定 程 度上 说 ,法 治 社会 是 由一套 程 序 规 则 支撑 的
权 利体 系 …。

的行 使 , 而 刚性 程 序 的行 使 重点 又 在程 序 的启 动上 。
在 目前实 施 的 人大 监督 法 律 中有 如 质 询 定 及 其 不 足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收稿 日期 : 2 0 1 3 —1 0 —1 5
人大 监 督 是我 国监督 体 系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 同 时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地 位 和权 力决 定 了人 大 监 督是
步 的明确 规定 。
最 高层 次 的监督 。它 依托 国家 强制 力 , 有力 地保 障 了 国家 行政 、 司 法依 法有 效 运 转 . 保 障 了人 民的利 益 和
在 现行 的人 大监 督 法律 中 .针 对 上述 的三 方 面
依 据《 监 督法 》 第 3 5条 的 规定 , 质 询案 的提 出需
符 合 以下 条件 :一是 质 询 的提 出主 体必 须 是 常 委会
的组 成 人 员 。虽 然人 大 代 表可 以在 代表 大 会期 间依 法 提 出质 询案 。 但代 表 在列 席 常委 会 会 议 时 , 不 能 提 出 质询 案 ,也 不 能 与常 委 会组 成 人 员共 同联 名 提 出 质询 案 。 二是 质 询案 的提 出必须 符 合法定 人 数 。 它需 要 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组 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的联 名 .需 要 省级 、 市、 自治 州 人 大常 委 会组 成 人 员五 人 以上 的联 名 ,需要 县 级 以上 人 大 常 委会 组成 人 员 三 人 以上 的
( 一) 适 当修 改 限制性 程序
的 内容 : 一是 监督 的启 动程 序 方面 。它包 括提 出监 督
议题 、 确 定 监 督 目标 和 方 案 、 出 台监 督 方 案 等 过 程 。
二 是监 督 的 实施 程 序方 面 。它包 括 对 监督 方 案 的解 释、 组 织准 备 、 方 案 的 实施 和 调控 等 过 程 。三 是 监 督 的效 果评 估程 序方 面 。它包 括对 评估 撰写 报告 、 决 定 终止 、 修改 或 制度 化监 督等 过程 。
而 提请 组 织 特定 问题 的调 查 委员 会 需 要 常务 委 员 会
组 成人 员 的 1 / 5以上 书面联 名 。 但 它 没有 明确 规定 质 询 应在 什 么 状 况下 提 出 .提 请调 查 委 员会 调 查 的 特 定 问题包 含 哪些 。这也 就是 说 。 要启 动刚 性程 序是 比 较 困难 的 。这 里 以质询 程序 为例 , 来讨 论 一下启 动 程 序 的难点 及 相应 改进 建议 。
意 志 在 国家 活 动 中得 到 体 现 .有力 地 推 动 着 中国法 治 建设 的不 断 前进 。任何 法律 权利 的实 现 , 都必 须有 正 当的程序 来保 障 。没有 程序 . 权 利将 无从 实现 。在

二、 人 大 监 督 启 动 程 序 的不 足 及 完 善
对 于 七种 监 督 方式 .人 大对 软 性 手 段 如 听取 汇 报、 视察等运用较多 , 而对 刚性 手 段 如质 询 、 特 定 问 题 调 查 等基 本 不用 。这就 直 接 导致 了人 大监 督 效 果 的弱 化 . 权威 性 的丧失 , 不 利 于 人大 监 督 发挥 其 应 有 的实效 。完 善人 大监督 程 序 . 首 先是 要强 化 刚性程 序
关键词 : 人 民代 表 大会 ; 监督 ; 质询 ; 评估 ; 程 序 中图分类号 : D 9 2 1 . 1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4 ) 0 2 — 0 0 4 5 - 0 2
作者简介 : 李蕊英( 1 9 8 8 -) , 女, 福 建 宁德 人 , 福建师 范大学( 福 建福州 3 5 0 1 0 8 ) 法学院 2 0 1 1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
重 庆科 技 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1 4 年第2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2 2 0 1 4
置、 惩 戒 等前 后 相 续 的法 定 顺 序 、 过程 、 方 式 和 时 限 的 规定 [ 2 3 。人 大 监督 程序 是 一 条前后 相 继 的程 序链 。
它 包括 了监 督 的提 起 、 调查 、 审议 、 处理 、 反馈 等 完 整
的 操作 规 则 .其 基 本构 成 大 体上 可 以包 括 三个 方 面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李 蕊 英
摘要 : 人 大监 督 程 序 的科 学设 计 与 落 实到 位 是 提 高人 大 监 督 实效 的 重要 保 证 。 本 文 着 力从 启 动 程 序 、 实施 程 序 和 评 估 程
序 三 方 面 分析 了人 大监 督 程 序 的 不足 , 并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完善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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