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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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经费实施细则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经费实施细则

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项目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和重点任务的实施。

自筹资金配套使用于以上开支范围。

第三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严禁用于任何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编制学校建设项目总预算。

各专项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总预算,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执行。

预算一经下发,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要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包括:1、基础能力建设费:用于购置、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制定实训制度、规程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的实验实训设备,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经费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20%。

2、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课件和优质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青岛市“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机制建设等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三、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示范校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机制建设费、基础能力建设费等.(一)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主要指用于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精品课,完善教学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支出。

1.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用.2.印刷费:指打印、装订、印刷校本教材、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的费用。

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顺利验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历年来推出的各类建设项目相接,主要包括〃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现代学徒制项目、中高职衔接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开发项目、示范专业点、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及专业教学资源库、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专业群实训基地、特色专业群等等,形成校级项目、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依次提升的三个层次,即在校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省级建设项目,在省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国家级建设项目。

今后新增建设项目,均实行以校级立项建设为基础,逐级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改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金,不包括学校自筹配套部分。

第四条教改项目及教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认真接受检查;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教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各级教改项目申报遵循各系(部)自愿和学校统筹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教改项目申报流程1•项目管理办公室收到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后,按要求制走项目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指标),向各系(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各系(部)申报人依照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完成项目资金预算等,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2
•【文号】建标〔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4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填报说明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填报说明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2010年度)填报说明为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统一规范,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0年8月颁布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其内涵进行扩展、分解、细化和量化,客观体现项目申报学校在学校管理、基础条件、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特色和成效,以便对项目申报学校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特对《申报书》填报说明如下:1.表1-1办学方向(1)教育方针与办学方向①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的成效;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在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就业、创业的办学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2)发展规划与组织实施①学校制定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的情况,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思路;②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完成规划中的既定目标和任务的情况,取得的成效。

注:学校应积极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办学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中,更加注重质量和内涵发展,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教育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科学可行。

备查材料: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有关人才培养的改革方案,学生就业情况及服务经济发展的相关资料;反映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理念、教育理念、办学方向及发展战略等有关资料;学校实施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情况的有关资料。

2.表1-2办学行为(1)政策与法规执行学校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措施保障、责任落实、监督调控及成效等有关情况。

(2)纪律与行为规范近年来,学校在建立严格规范的纪律约束机制及各项管理和活动特别是财务管理、学生资助和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在当地职业学校中起到的表率作用。

备查材料: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保障措施、实施效果等资料;财务管理、学生资助和校企合作等有关的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及上级考核、奖励、检查、审计和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更好地实现课程建设和教改目标,在总结近几年我校课程及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范围1、课程建设:包含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及上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

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及各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2、教改项目:主要指由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他教改项目如上海市教委重点教改研究项目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经费包括两个部分,经费的25%作为评审及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的专家咨询、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建设奖励等;经费的75%作为课程建设和教改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分别在项目立项、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至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奖励经费的使用办法荣获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1000元;荣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2000元。

获批校级教改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奖励经费分别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后分两次平均下发。

四、建设及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一)课程建设经费(1)课程建设劳务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40%。

(2)课程项目组教师调研和参加相关教学学术研讨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总额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35%。

(3)通讯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5%。

(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印刷费、小型文具、设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单价不超过1000元),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20%。

(5)购买试题库(计算机题库系统)、计算机软件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软件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购买(计算机软件采购还需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购买政采目录中产品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设备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并进行入库登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沪教委职〔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21〕14号各有关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附件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升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优质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建设。

第二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培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程序,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法》《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立项的行业所属优质中职培育学校(以下简称“优质校”)。

第四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教委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支持额度专项经费根据优质校立项结果进行分配确定,按照标准定额确定支持额度,其中A+档每个优质校每年支持总量不超过600万元/年,A档每个优质校每年支持总量不超过400万元/年, A-档每个优质校每年支持总量不超过300万元/年,建设周期为3年。

第六条经费管理优质校根据建设工作要求,以绩效为导向,创新管理理念,统筹安排专项经费。

学校要充分考虑建设目标和内容,在规定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经费的类别及配比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指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学研究改革项目经费、多媒体课件开发经费、试题库建设经费、示范实训基地(或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等;第三条各类项目经费的配比遵照以下规定:上级有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按1:1配套;上级没有下拨经费及院级项目,按学院项目立项文件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限额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新专业、校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范围为: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课程教学标准或大纲(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2、用于专业建设、教学计划修订、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3、用于参加专业建设需要的师资培训、专业研讨班或学术会的有关费用;4、购买专业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5、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师生创新教育活动等费用;6、从事有关教学建设、改革及研究,进行专业检查、评审、鉴定所产生的有关费用;7、用于专业建设需要的办公用品(不超过软件建设经费总额的10%);第五条课程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院级及以上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范围为:1、编写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2、购置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3、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出差费、调研费;4、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版面费;5、申报课程建设成果的有关费用;6、购置课程教学用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7、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费;8、其它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第六条教材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院级及以上重-企管智库点支持教材建设、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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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南省医药学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药物制剂专业建设、中药制药专业建设、药品营销专业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具有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即不准采购单位设备资金总值超过20万元的设备),并且用于硬件支出的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项目资金总额的20%。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实施、监督、指导等机构。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绩效考核”
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实施。

不得挪用、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其它与国家示范校建设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整体预算方案,各项目建设要根据总预算方案,制定建设项目预算方案,并签订《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五条统筹安排使用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小组负责做好年度项目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

经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项目下达预算要求,限期启动项目建设,对专项资金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和明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须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只允许从以下项目中支出:
1.办学模式改革中支出:用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相关方
面的支出和单位限额规定以内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教学模式改革中支出:用于教育教学内容改革、专业建设方面,比如教育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教学做一体化等费用以及单位限额规定以内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3.课程建设费用支出:用于开发适用于工学结合的基于工作过程(任务)的行动导向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

4.师资队伍建设支出:指用于聘请、培养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兼职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5.信息化建设支出:用于教育软件资源建设、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开发、应用和维护支出。

6.校园文化和环境建设支出:用于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和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7.其他方面支出:用于项目管理、验收、审计、考核等方面。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其它专业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1.人员经费: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引进、聘任具有高级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教研成果奖励等。

2.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支出。

3.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4.维修费: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建设而必须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设施设备购置、教学基础工程建设,由项目组提出购置方案,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实施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学校财务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必须由项目办审核,分管子项目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各项目承建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项目建设专项资
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财务科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各项目建设小组人员,均要遵守国家财政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承建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内的年末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制度。

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日常核算和监督;项目建设监控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定期审计。

第十八条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法定代表人、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以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

如发现违规事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本细则做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医药学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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