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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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二轮车辆;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功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二轮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二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相关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的合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纳入管理,源头管控”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为年。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监管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具备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超过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国家设计标准,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充电停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科学技术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纳入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超标电动车 标准

超标电动车 标准

超标电动车标准
超标电动车标准如下:如今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

综合前面说的这些,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也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不准上路的车主要是速度的控制,对重量并不太多的过问。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

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罚款300元据了解,《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下文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共6页

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共6页

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2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等两轮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但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超标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可以上道路行驶。

禁止生产、销售超标车。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经济开发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超标车的生产、销售、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超标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超标车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办理超标车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的特性,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

然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危害超标电动自行车,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往往存在速度过快、重量过大、制动性能差等问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可能存在电池安全性能差、充电设施不规范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

三、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的监管衔接存在漏洞,导致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得以在市场上流通。

此外,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四、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分析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规范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施监管和处罚时缺乏依据,给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可乘之机。

2. 监管部门职能交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协调不够,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3. 处罚力度不够: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同时,由于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使得部分违法者得以逃避处罚。

五、完善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_1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_1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一、目的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职责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1、车辆进场停放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0年4月27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及停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准予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电动车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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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4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一律按规定处罚
去年3月,我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

4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超过上述标准的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去年3月,我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

过渡期内,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戴安全头盔,并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但所有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均不得在我市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兴中道、富康路、民权路三条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通行。

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
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但由于部分销售商以“电动车可以上牌、上路”为噱头误导消费者,导致不少群众在过渡期内仍盲目购买超标自行车。

对此,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按照《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4月1日起,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上路行驶的,依法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有其它交通违法的,根据相关处罚标准处罚。

近期,市公安交警支队将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有商家继续生产、销售、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认定所生产、销售产品为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未尽告知义务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超标车的厂商,将依法查处并引导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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