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知识点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预算法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预算法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学习了财经法规的考生都知道财政经济法规的知识点多而散乱,那么哪些是较易出现错误的考点了。
关于预算法的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小编再此为大家梳理了预算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复习有所帮助!(一)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1)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预算收入: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
2.地方预算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1)地方预算的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央对地方的返还、补助收入;预算支出:地方本级支出,上解中央支出。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包括:本级预算+所属的下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预算法重点法条是指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法律条款,是预算法核心内容之一。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规划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升财政效益。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预算法重点法条。
第一步,阐述预算法基本原则。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一条,是国家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财政浪费和不当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步,阐述预算制度和程序。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二条,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和程序。
这一法条中规定,国家财政预算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制定、执行、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强调了在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这一法条还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预算收支监督和评价职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阐述预算的内容。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内容的范围和要求,强调了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原则,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阐述预算执行和监督。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四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贯彻合理预算原则,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强调了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效益。
综上所述,预算法重点法条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实施预算法重点法条可以有效规划政府的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效益。
预算法简介

预算法简介预算法(Budgetary Control)是一种用于管理和控制组织财务活动的方法。
它通过预先制定的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对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调控。
预算法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同时,合理分配资源,控制成本,并最大化收益。
预算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组织的目标和战略规划,制定出一份详细的财务计划,即预算。
预算不仅包括收入和支出,还包括资本投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分配。
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周期进行制定,如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或月度预算。
在预算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组织的目标,并将其转化为可度量的目标。
然后,根据目标制定出具体的预算方案,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资本预算。
收入预算是根据预计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收入来源制定的。
支出预算则根据组织的运营需求和成本控制目标来制定,包括人力资源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费用。
资本预算则用于规划和控制资本投资,如购置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等。
预算制定完成后,需要进行预算执行和控制。
这包括制定预算执行计划、监控实际执行情况,并进行预算偏差分析。
预算偏差分析是通过比较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与预算的差异,找出偏差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预算偏差可以分为有利偏差和不利偏差。
有利偏差是指实际收入超过预算或实际支出低于预算,而不利偏差则相反。
通过预算偏差分析,组织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预算法的优点是能够提供一个清晰的财务计划和目标,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和控制成本。
它还可以激励员工,因为预算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明确的目标,并通过绩效考核与预算目标相关联。
此外,预算法还可以帮助组织进行长期规划和决策,例如资本投资和市场扩张。
然而,预算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预算制定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如果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就会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预算法对于环境的变化和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较差,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预算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宣讲预算法

宣讲预算法摘要:1.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2.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3.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4.预算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5.预算法的完善和未来展望正文:宣讲预算法一、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预算法是指关于国家预算的法律规定,它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对于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障财政稳健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包括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预算法的制定需遵循法定程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预算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审查、预算执行和调整、预算决算和监督等。
预算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国家财政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2.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职责,提高预算管理效率;3.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事业发展;4.强化预算约束,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四、预算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预算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促进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2.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4.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五、预算法的完善和未来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法的作用,需要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包括:1.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职责;2.优化预算编制和审查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民主性;3.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4.建立健全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预算法的解读

预算法是一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通常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经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预算法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解读:1. 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预算法的核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一般公共预算是最主要的预算类型,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政府的运转、民生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设立的专项预算,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的支出。
2.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收支范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范围,明确了各个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内进行收支管理,不得超范围收支。
4.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编制预算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在审批预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法整理

预算法整理
预算法是指根据企业或个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计划,以达到财务稳定和实现目标的方法。
以下是预算法的整理:
1. 收集资料:首先收集所有与收入和支出相关的资料,包括工资、租金、生活费、债务等等。
2. 制定目标:明确目标,例如节约一定的开支、存下一笔钱、还清债务等等。
3. 分析收入情况:详细列出每月的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投资回报、兼职等等。
4. 分析支出情况:列出每月的支出项目,包括房租、水电费、购物、债务还款等等。
5. 优化支出:分析支出项目,找出可以裁减或优化的开支,例如减少外出就餐、购买物品时比较价格、取消不必要的订阅等等。
6. 制定预算计划:根据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计划。
将收入按比例分配到各项支出上,并留出一部分用于储蓄或投资。
7. 执行预算计划: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严格控制开支。
定期进行预算调整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正。
8. 跟踪和评估:定期跟踪和评估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查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预算计划。
9. 灵活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例如适应收入变化、应对紧急开支等。
10. 永续改进:持续改善预算制定和执行过程,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实现财务稳定和目标的持续达成。
以上是预算法的一个基本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以进行个性化的调整和优化。
预算法的核心是合理规划收入和支出,并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
预算法-重点标注

参考按规定征求意见后编制违反规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有权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会议时,组成人员可提询问或质询预算法预算和预算法概述预算体系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预算监督预算的概念预算法的概念预算年度预算法基本原则国家预算、财政预算;岁入、岁出调整预算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预算关系预算实体关系预算程序关系历年制跨年制我国公历年度美国、日本、英国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2.预算法定原则人民代表大会3.绩效原则支出与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经济形势+财政逆周期调节5.公开原则预算草案及依据公开除法定事项预算编制、审议、执行过程透明决算数据公开6.完整性原则政府全部收入及支出7.分税制原则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上解+中央返还或补助2.设区的市、自治州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4.乡、民族乡、镇预算内容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权等分配横向分配纵向分配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地方分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其他单位部门职权预算收入预算支出 1.税收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他收入流转、所得、资源、财产、行为税等成本补充+非盈利性重要收入主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返还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a.增值税b.消费税c.所得税基数d.成品油税收改革税收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a.体制上解b.专项上解c.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专项资金结余净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安排新支出a.规费b.罚没c.捐赠功能分类经济性质分类1.工资福利2.商品、服务3.资本性支出4.其他支出1.一般公共服务5.社保、就业及其他4.教、科、文、卫、体支出2.农业、环保3.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概念取得、分配、使用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要求方法和程序1.经济水平适应,财政政策衔接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3.全部收入列入预算,不得隐瞒4.预算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编制5.预算支出勤俭节约,严控机关运行、楼堂馆所基本建设支出6.保证合理公共服务前提,优先国家重点支出国务院各级预算编制总则部署预算草案编制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1.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要求3.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上年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年度收支预测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3.绩效目标管理等4.存量资产情况5.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人大会议国务院地方各级中央、地方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备案程序乡、民族乡、镇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经本级人大批准后→上一级政府备案将批准后预算与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上一级政府备案→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将批准后预算与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撤销下一级已批预算提前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预算批复各级人大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职能本级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为预算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年度后,人大批准前,可支出事项1.上年度结转支出特例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的义务4.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2.参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额安排,必须支付本年度事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转移支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按预算执行,并进行绩效评价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须设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设国库国库设立业务管理中央国库人行经理地方国库国务院规定支配权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象已发生效力的预算案应调整情况1.需增加、减少预算总支出2.需调入预算稳定基金3.需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4.需增加举借债务额不得下达预算收入指标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理由、项目、数额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乡、民族乡、镇提请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不属于预算调整事项上级政府增加,不需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接收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乡、民族乡、镇向本级人大报告概念年度预算终了后,国务院财政部部署,对收支结果进行报告决算报表文字说明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流程审核流程各部门、单位审核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本级政府财政审核有权纠正审查批准流程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乡、民族乡、镇撤销批准流程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国务院审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本级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审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备案的决算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意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政府重新编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权利机关监督政府机关监督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其他主体监督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大中央、地方预算决算监督本级、下级预算决算监督本级预算决算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汇报执行情况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每年6月至9月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政府各部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检举监督所属各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对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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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相关法律制
第一节预算法
【考点1】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考点2】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2)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2.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考点3】举借债务
1.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1)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3)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考点4】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考点5】预算的执行
1.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4)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3.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1)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2)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国库制度
(1)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一级预算对应一级国库。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4)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
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考点6】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预算预备费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预算周转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相关链接】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考点7】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的情形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