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新格式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包括:
1、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发放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机构、发放和审批许可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所需提供的材料。
2、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程序:包括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审批、签发、核查等管理程序。
3、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种类:包括最新技术、新型设备、危险品等
具体许可种类。
4、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有效期:包括许可的发放时间、有效期以及
延期的情况。
5、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变更及撤销:变更及撤销许可的条件以及所
需提供材料。
6、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标准以
及实施收费的机构。
7、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检查原则和要求:包括管理检查、安全检查
等原则以及要求。
8、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违反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政策解读

4.首次配置的整台(套)单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在《目录》制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放管服” ,充分考虑医改推进、医学技术进步、疾病诊治需求,以及设 备技术风险、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等因素,按照问 题导向、最小必需、动态调整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保 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资源共享、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以临 床应用风险高、购置费用和检查治疗服务价格高的设备为重点 ,与管理目的关系不紧密、对管理结果无直接影响的设备一律 不纳入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健康需求变化以及在用设备 综合评估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促进应用,降低医疗成本。同 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和责任边界,最大程度减少中央 部门审批事项。
2.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是由正电子发射显像仪 (PET)与磁共振成像仪(MR)融合而成的大型功能代谢与分子影像诊断设备 ,用于肿瘤诊断、分期和再分期、疗效评估,预后评估以及神经和心脏疾病诊断 。应用技术复杂,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关键技术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临床特 有优势还需积累大量临床病例进行验证,尚不具备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令第680号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 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十二五”大型医用设 备管理目录进行了逐一评估,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专家 、医疗机构和相关国内外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会 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制来自的基本原则配套政策措施
卫生许可目录(新)

卫生许可目录(2009年7月3日下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主管司局审批类型1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药专业刊物的认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办公厅行政许可事项2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部、省行政法规办公厅主管部门审核事项3申报卫生部主管报刊的前期审核卫生部行政法规办公厅主管部门审核事项4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查卫生部行政法规人事司主管部门审核事项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查卫生部行政法规人事司主管部门审核事项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卫生部"部门规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卫生部令第43号)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七条:“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部门文件: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规财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消毒剂、消毒器械审批卫生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5e52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8.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3日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由中文甲、乙(甲、乙分别代表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1位阶梯分型代码、5位顺序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依次编码,2位数字,具体见表1。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二、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按照我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对当前目录内大型医用设备按类别编码,2位数字,具体为:(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1.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1;2.质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2;3.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为03;4.高端放射治疗设备为04;5.新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为01;2.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为02;3.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为03;4.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为04;5.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为05;6.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头部、体部和全身)为06;7.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三、阶梯分型代码1.未实施阶梯分型,代码为0;2.临床实用型,代码为1;3.临床研究型,代码为2;4.科研型,代码为3。
四、顺序码顺序码以省为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顺序编码,5位数字,初始为00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予发布。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核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控制医疗成本为重点,统筹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和布局,科学设置配置准入标准,提升医疗资源供给效率,支撑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引导、规范准入管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问题导向、统筹协调。
围绕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突出健康需求,根据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医学科技进步与学科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布局。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FOCUS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首次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6月25日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对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为改革和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增加附条件审批、拓展性临床等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对临床评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复检等制度进行完善,并增加处罚到人的条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独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规范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
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
比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比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2024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目录
附件3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目录
一、新建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以下,不含3年)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以上,含3年)
表1-1
新建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下,不含3 年)
表1-2
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以上,含3年)。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 年)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3〕7 号)甲类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
二、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磁共振引导放射治疗系统、1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含Cyberknife)]
三、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乙类管理目录(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
二、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
三、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四、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 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第五章设备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执行,并随国家目录适时调整。
第五条引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疗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配置适宜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具有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批准书;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Edge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乙类(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
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三、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
四、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
五、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
六、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体部和全身)
七、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