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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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3日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设备科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

2. 使用科室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工作。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临床应用和医疗质量监督。

4. 医院财务科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设备配置1.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发展规划、医疗需求和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医院设备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经医院审批后实施。

3. 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五、设备使用1. 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并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 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3. 使用科室应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设备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目的、故障情况等。

4.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大型医用设备。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1. 使用科室应按照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2. 医院设备科应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做好记录,并报医院设备科备案。

七、设备报废1. 大型医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由医院设备科提出报废申请,经医院审批后实施。

2. 报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设备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设备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医疗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发展战略、业务需求以及当地医疗资源布局,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第五条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盲目购置和过度配置。

第三章配置审批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需经过审批。

审批机构应依据医疗机构配置规划、业务需求以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对配置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性价比、运行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准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的配置规划、审批程序、使用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七章规划与指导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

第十六条规划应考虑区域卫生资源分布、疾病谱变化、技术发展等因素,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品目确定与调整第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的品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公布和调整。

第十八条品目的确定和调整应基于医学科技发展、临床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九章配置证制度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前,需取得相应的配置证。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26•【字号】津政办发[1996]64号•【施行日期】1996.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9月26日津政办发〔1996〕6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

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津医疗卫生单位对社会开放的部门(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坚持以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消费需求、医学装备水平与国家财力、社会负担和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及侧重装备重点医院和领先学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配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一)伽玛刀(Υ刀)(二)爱克斯刀(X刀)(三)磁共振成像仪(MRI)(四)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五)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I)(六)超高速CT(UFCT)(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八)医用直线加速器(九)卫生部指定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

第五条市计委统一协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主管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主管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市大型医用设备区域配置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管理;(二)按照卫生部的规定,结合我市医院等级、专业技术水平、配套设施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制定天津市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三)组织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四)颁发有关证书;(五)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大型医学设备管理制度

大型医学设备管理制度

大型医学设备管理制度1. 申购大型医学设备的科室须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做出大型设备论证报告,论证的内容:有论证申购的主要理由、所申购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和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等。

2. 大型医学设备论证报告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医院盖章。

计划单由院长(法人代表)签字。

3. 大型医学设备更新也须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做出申购报告,报告内容:有设备更新理由、购置时间、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次数等)、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设备设备的档次等。

4. 将上述论证报告和申请购置文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甲类大型医学设备要求获得卫生部颁发的甲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要求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5. 申请购置报告获得批准后,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招标采购。

招标公司按国家法律规范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开标、评标、签约全过程有院领导及院纪委、申购科室、相关职能科室等部门人员参加。

6. 购置的甲、乙类大型设备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件。

7. 设备操作人员须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由医务科派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技师、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8. 本院大型医学设备的安全防护由放射科按国家相关法规统一申请,医务科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后方可使用。

9. 大型医学设备检查的收费由物价办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 其他管理制度与医学设备管理制度相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一、配置管理
1、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规划、
并全面兼顾设备的先进性、适宜性、医院实际情况。

2、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设想后,应充分征求使用科室、
相关临床科室及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3、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配置设想,应提交医疗设备与
物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4、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起草可行
性报告,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5、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政府
采购程序。

二、应用管理
1、经批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后,必须遵照执行卫生部认定
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医用大型仪器管理制度

医用大型仪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用大型仪器的管理,保障医院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CT、MRI、X光机、超声等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是负责医院所有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设备登记管理第四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登记档案,记录每台大型医疗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新购置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及时登记,设备管理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通报设备信息,确保设备台账准确无误。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登记档案的整理与更新工作,及时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编号制度,对每台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编号,并标注在设备上,并及时更新设备编号。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封存、闲置和报废的登记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登记档案,保证设备的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设备安全管理第九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保养计划,规定设备的保养频率和方法,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设备事故能及时处理并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第四章设备维修管理第十三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维修责任部门和维修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维修。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维修情况和维修记录,确保设备维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排班制度,确保设备的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并报告设备的维修情况。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质量评估制度,对维修人员的维修质量进行评价,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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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07-07 )2、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08.01)3、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7.23)4、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1995.06.07)5、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06.22)6、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1996.06.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07-07 10: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3 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八条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

购置工作提倡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应用管理第九条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临床应用专业人员等组成。

其工作章程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当地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标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按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统一制定使用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和办法,印制《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与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购买价格10%以下的罚款;对该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而擅自启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经复审检查应用质量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未经考核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操作,并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大型医用设备的常规管理仍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08-01 10:42:22根据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第一批公布的四种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配置管理第一条卫生部制定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四种品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地区性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一、卫生部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和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规划中包括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二、医疗卫生服务的中长期目标;三、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总数、年龄构成及流行病学统计资料;五、已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及分布;六、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已被评审的等级及其相关设备的配置、医技人员情况。

第三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已列入地区性配置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医院等级情况配置相应的机型。

一、申请配置CT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

二、申请配置MRI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

三、申请配置X—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直线加速器一年以上。

四、申请配置γ—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神经外科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

五、CT、MRI机型分为三种:临床研究型、临床应用型、临床实用型。

六、已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三种机型之一;X-刀或γ-刀。

七、已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临床应用型或临床实用型。

第四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配置CT的程序:一、由符合CT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CT年度配置计划和公布的年度指导装备机型统一审批,并汇总上报卫生部,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附件二)。

如申报的机型与卫生部公布的年度指导装备机型不符,应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六条申请配置MRI、X-刀、γ-刀的程序:一、符合MRI、X-刀、γ-刀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MRI、X-刀、γ-刀年度配置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大型医用设备的成交合同等材料报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卫生部组织专业技术学术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技术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评比,每年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

购置工作提倡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凡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填写《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三),申请更换新证。

第二章应用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部制定和认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日常评审工作。

“评委会” 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组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评委分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评委会”对“评委分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应由“评委分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

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审前十五天,由使用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出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使用机构的评审申请,在查验上述两证无误后应及时委托“评委分会”派专人按期进行评审;三、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评委会”制定的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备的性能必须达到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设备的配套必须包括用于质量控制的基本检测工具;四、评审结果存入技术档案,做为进行设备复审的基础数据;并将此评审纳入医院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医院评审的一项重点指标;五、评审合格以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附件四)。

“评委分会”可以邀请“评委会”共同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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