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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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目录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我省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附件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权限内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甘肃省境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优化我省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11月8日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两类。

其品目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调整和公布。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乙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颁发;甲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FOCUS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首次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6月25日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对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为改革和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增加附条件审批、拓展性临床等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对临床评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复检等制度进行完善,并增加处罚到人的条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独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规范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

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

比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比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医疗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发展战略、业务需求以及当地医疗资源布局,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第五条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盲目购置和过度配置。

第三章配置审批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需经过审批。

审批机构应依据医疗机构配置规划、业务需求以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对配置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性价比、运行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准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的配置规划、审批程序、使用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七章规划与指导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

第十六条规划应考虑区域卫生资源分布、疾病谱变化、技术发展等因素,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品目确定与调整第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的品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公布和调整。

第十八条品目的确定和调整应基于医学科技发展、临床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九章配置证制度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前,需取得相应的配置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一、配置管理
1、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规划、
并全面兼顾设备的先进性、适宜性、医院实际情况。

2、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设想后,应充分征求使用科室、
相关临床科室及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3、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配置设想,应提交医疗设备与
物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4、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起草可行
性报告,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5、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政府
采购程序。

二、应用管理
1、经批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后,必须遵照执行卫生部认定
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厂矿职工医院、局属各单位:为了搞好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卫生资源浪费。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

附件: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卫生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目前暂定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超高速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伽玛刀(Y-刀)、爱克斯刀(X-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八个品目。

重庆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定期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种名录买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

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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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卫生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下发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第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成本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人员包括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上岗资质。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四)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

设备选型必须限定在卫生部定期发布的阶梯配置入选机型范围内,并在配置申请材料中注明。

市(州)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选择实用机型,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

(五)禁止公立医院以合作方式引进大型设备,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九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CT(X 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的配置标准:((综中专(一)增量CT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无CT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部分服务量大、覆盖人口多、年门急诊量大的中心卫生院配置CT的要求:合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5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30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

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3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20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中医院的平均水平。

科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2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15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专科医院的平均水平。

中心卫生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1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15000床日。

三)已有CT的医疗机构的增量配置要求:原有CT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

(四)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最多只能配置一台CT。

甘孜、阿坝、凉山等三个民族自治州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MRI(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配置标准:()无MRI的省、市级医疗机构配置MRI的要求:一是肿瘤专科瘤专科医院或有肿瘤求可适当放宽。

机)的配SA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二是床位数不低一)增量MRI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医院或有肿瘤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二是已有CT 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三是床位数不低于350张,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三)县级医疗机构配置MRI的要求:一是肿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二是已有CT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三是床位数不低于250张,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等业务指标要第十二条 DSA(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 线置标准:(一)增量D 二)无DSA的省、市级医疗机构配置DSA的要求:一是已有CT且使于35年病床((过500张的省级医疗机构以及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市级医疗制标准以内,原则设有放射(0张,且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三是心脑血管专科医院或有心脑血管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三)县级医疗机构配置DSA的要求:一是已有CT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二是床位数不低于250张,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三是心脑血管专科医院或有心脑血管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第十三条 SPECT(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配置标准:一)增量SPECT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无SPECT的省、市级医疗机构配置SPECT的要求:一是床位数超机构,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二是核医学、肿瘤、心血管专科医院或设置有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的省、市级综合性医院(或中医院)。

第十四条 LA(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配置标准:(一)增量LA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上只装备在市(州)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

(二)肿瘤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三)设有肿瘤专科的综合性医院,本区域内没有LA,床位数不低于400张,且肿瘤科病床在50张以上,年病床年使用率超过全均水平,可申请增量配置。

(一)甲类大型医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卫生厅组织专家心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审核论证分省平均水平。

(四)已有LA的肿瘤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年治疗人次超过同级医疗机构的平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配置审批第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省论证并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的报卫生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的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收到医疗机构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审查合格后,为现场陈述和实地查验两部分。

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省卫生厅于每年的3月、6月集中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于同意上报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备。

申请,于每年的4月、7月集中组织评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卫生部。

第十七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办理相关程序后由省卫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在主送卫生部的同时,通知所在地市(州)卫生局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

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以书面函复。

第十八条 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控制数量进行审核把关。

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置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审核同意。

各市(州)上报的配置申请总数,不得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总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获批复同意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第二十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规模、性质设备名用;房屋、水电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规格。

医疗机构经政府等);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和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等相应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防护、环保方案;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设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需求分析内容包括:需求环境的分析(从地理、社会、经济、人口以及规划等方面分析);目前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的分析(从门急诊人次、出院病人数、手术人次、住院病人疾病顺位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现有相关设备利用情况分析(如X 光机等相关设备的分析,从侧面反应需配置设备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机天数。

(四)对旧设备的处理意见(属国有资产的,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第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国有医疗机构购买设备或其他拨款补助购买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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