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1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目录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5e52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8.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3日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卫办财务函〔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4〕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9月10日—11月8日(工作日8:30—17:00)。
二、申报途径在线申请(详见附件1)。
三、审批数量依据“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本轮计划许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17台,其中,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云南、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各1台,江苏和广东各2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52台,其中,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湖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兵团各1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陕西各2台,浙江和河南各3台。
四、有关要求(一)请通知行政区域内有申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登录我委网站公开信息,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见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

附件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一、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一)功能定位。
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或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复杂疑难病例诊治和临床研究。
牵头开展区域性以上多中心临床试验和新技术评估工作。
参与制订重大疾病和放射治疗相关技术应用标准、临床指南。
承担放射治疗专业高水平人才培养、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放射治疗技术装备研发任务。
(二)临床服务需求。
1.年收治肿瘤患者不少于10000例,其中放射治疗患者不少于2000例。
2.开展调强放射治疗(IMRT)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SRS/SBRT)不少于5年,近3年年均治疗例数不少于1500例。
(三)技术条件。
1.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病理科及医学影像科等相关诊疗科目,具有独立的放射治疗专业科室设置,具备肿瘤综合诊治能力;2.具有多模态影像引导放射治疗计划设计与执行能力,常规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四)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条件。
1.配备放疗专用CT模拟定位机;2.配备CT、MR、PET/CT等影像诊断设备;3.配备可开展IMRT、IGRT、SRS/SBRT的直线加速器不少于2台;4.配备重离子或质子治疗相应的物理质控设备;5.具有相应的放疗计划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6.符合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具有电磁与辐射防护设施场地;7.具备5年内完成采购和安装的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配置重离子治疗设备的:放射治疗专业医师不少于15名,其中从事放疗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6名;放射治疗物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放疗专业5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名;技师不少于15名;护士数量与开展服务相匹配。
配置多个治疗室质子的:放射治疗专业医师不少于12名,其中从事放疗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4名;放射治疗物理专业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从事放疗专业5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名;技师不少于10名;护士数量与开展服务相匹配。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使之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标准
2.1 大型医用设备的范围:应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目录为基准。
2.2 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获得批准后,应通过严格的采购招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省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2.3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4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前,中心设备管理委员会应对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成本、相关配套设备购置成本、设施及工程建设成本,日常运行成本、人员成本、预计工作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2.5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科室应责成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制订操作规程,保证运行环境良好,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2.6 大型医用设备的运行成本核算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购入之后,设备部应积极配合财务(卫生经济)部门每年
对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行追踪分析。
2.7 科室大型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纳入科室年度考核的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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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十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递交。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设置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申请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上市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的,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和设备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境外配置、使用、售价、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准确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5月和9月—10月。
第十三条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
其中,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
(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规划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单位最迟应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政务大厅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次日将申请材
料移交委内业务司局办理。
业务司局不接受除政务大厅以外转来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
进行专家评审。
原则上第三方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
第三方应当在专家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可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
专家根据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
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
按照集中评审方式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当向专家评审会介绍单位具备的相关资质等情况。
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技术审查评审。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
原则上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数应当为奇数。
确因审查评审工作需要的,可以在专家库外请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配置规划和第三方
审查评审意见等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自政务大厅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委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配置许可结果。
许可决定由政务大厅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2年内完成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
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设备安装复杂的设备,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配置时限。
第二十一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复印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原件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录。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配置许可证正本,并妥善保存副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大厅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大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政务大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大厅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
回许可证原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