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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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长府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切实解决居民的安置问题。

首先,根据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建
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生活费用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和帮助。

其次,针对棚户区改造后的安置问题,长春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根据居民
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安置房,并对安置房的面积、位置、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中。

此外,长春市还注重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会进行公示和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长春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安置合理有效。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城市的更新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长春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城市的发展,共享城市的成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

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二、各城区、开发区将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计划,经实地踏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招商;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棚户区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现状挂牌出让。

四、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施项目改造。

五、土地价款上缴后,市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规定扣除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资金)后,其余的市级收益部分返还给各城区、开发区,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长府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9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决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程序。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负责收集以下材料交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函、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委托评估权利义务告知书、地上物补偿告知书、被征收人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登记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到位证明、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选择和强制执行应急预案等材料。

国土部门在审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收集的材料后,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除涉及公共利益外,不得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引发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

长春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

长春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

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山路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专题会议纪要》等,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耕地、西至长山路、南起东华大街、北至嵩山路,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拟拆除有照房屋面积约2.4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居民约214户。

(不包括四层以上住宅楼、办公楼)。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5日。

区征收办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189户,建筑面积约15600平方米;商业用房18户,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办公用房7户,面积约1900平方米。

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整个区域为一个征收单位,按国有土地性质和集体土地性质被征收人的签约率达到90%的实施征收,未达到90%不予征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2.3亿元(大写:贰亿叁仟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长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扎实高效地推进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统一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费用测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的存储发放工作。

四、各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将相应的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各建设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经费额度,将其中的60%存入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长府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区别对待、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房屋征收、住建、规划、国土、市容、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法制、信访、监察、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双阳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征收补偿协议:第一条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1.1 甲方征收乙方位于双阳区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甲方征收,并接受甲方提供的补偿。

第二条补偿方式及标准2.1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2.2 补偿金额的评估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经甲乙双方确认。

2.3 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三条补偿金额的支付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按照评估结果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的____%作为预付款。

3.2 剩余补偿金额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后____天内支付完毕。

第四条搬迁及交付4.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完成搬迁工作。

4.2 乙方搬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房屋验收。

4.3 乙方搬迁并交付房屋后,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补偿金额,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日。

5.2 如乙方未按期搬迁或交付房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已支付补偿金额的____%/日。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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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长双府〔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长清公路、西至长双烟铁路、南至石溪河、北至乙一路,占地面积约107万平方米,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拆迁居民980户(含部分集体土地)。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8年4月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

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980户,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性质被征收人96户,有照房屋面积约1.1万平方米。

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以自然道路划分若干区域,以每个区域为征收单位(包括集体土地性质和国有土地性质),每个区域集体土地性质和国有土地性质合计签约率达到90%的区域先行实施征收,未达到90%的不予征收。

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90000000元(大写:玖仟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1)有照房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20平方米的补到20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54㎡、64㎡)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高层2440/㎡(多层1768/㎡)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3)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结算。

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60平方米户型,高于60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每平方米42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

(4)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

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5)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回迁安置地点:长清公路加油站东滨河小学西侧,房源704套。

(详见回迁房源表)如该回迁区域不能满足回迁,政府将在长清公路西侧再选回迁房位置,另行建设。

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30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回迁楼建成后分配房屋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

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6)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标准支付(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采取抽签抓号方式选择。

(8)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的面积每平方米70元执行。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国有土地补偿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宅基地面积扣除以后的土地,除大棚地外,其它剩余土地按照菜田地类给予补偿。

(五)温室和大棚的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正常生产的大棚,地上物为木质结构按每平方米补偿40元,铁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砖钢、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温室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3.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

4.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如要苗木补偿的,就不能按大棚的地类补偿,按果园地类即按旱田标准补偿,地上物可按评估价格补偿。

苗木和大棚的地类不能兼得,按苗木补偿还是按大棚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确定,不准更改。

按大棚补偿的,大棚内苗木不予补偿。

(六)树木苗木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种(栽)植的树木苗木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付给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七)未经登记的房屋除持有产权证、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有底档以外的,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的通知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通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补偿。

(八)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视补偿按原初装费410元/户给予补偿;燃气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300元/户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来安装燃气的,回迁时可恢复燃气安装(二次安装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原来没有安装燃气的,回迁时按照3300元/户缴纳燃气安装费。

六、签约方法及步骤1、首先按照每个区域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时协议生效。

2、在协议生效后,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持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单到征收办四楼验收认定科办理交房验收手续。

3、选择货币补偿的待补偿协议审核后,持房屋验收单到财务室领取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待回迁楼建成后,由征收办回迁安置科组织统一选房。

4、选房采取抽签方式,先抽取顺序号,依照抽取号码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回迁房源。

回迁房源少,没有抽取到房源的待政府重新选址建设回迁房安置或另选户型安置。

七、签约期限以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地块并报于征收办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签约期限。

八、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九、奖励政策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征收面积20%奖励,被征收人所选回迁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结算差价。

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60平方米户型,高于60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每平方米42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

3.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区域签约率达到9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2万元。

4.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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