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公告(拍卖船舶用)(海事诉讼文书)
船舶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文

船舶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详细计算得出),因为被告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的种种违约行为,就像一场说好的接力赛,被告却在中途突然撂挑子,严重打乱了我的计划,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毕竟这趟“浑水”是被告搅起来的,让被告来承担费用也是理所应当的嘛。
事实和理由:按照合同的规定,原告可是老老实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具体日期],原告就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X]元给被告,这定金就像定情信物一样,表明了原告的诚意。
之后又在[各个付款阶段日期],逐步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总共已经支付了[已付款总额]元。
原告一直都在积极推进这件事,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忙前忙后。
被告的表现却让人大失所望。
被告就像一个调皮捣蛋的小孩,开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捣乱。
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导致船舶的状况比当初承诺的要差很多。
这就好比你去买一辆二手车,卖家告诉你车刚刚做了全面保养,结果到手一看,车到处都是毛病。
在船舶交付的时候,被告居然还不能提供完整的船舶相关文件和手续。
这就像你买房子,卖家却不给你房产证一样,让原告怎么能安心呢?而且,被告还试图在一些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上额外向原告收费,这简直就是坐地起价,毫无商业信誉可言。
由于被告的这些违约行为,原告的计划完全被打乱了。
原本原告已经联系好了一些业务,就等着船舶到手后大展宏图呢,结果现在只能干瞪眼。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法22PPT课件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一)共同海损的理算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
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 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 纠纷诉至海事法院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自行委托共同 海损理算。确有必要由海事法院委托理算的,由当事人提出 申请,委托理算的费用由主张共同海损的当事人垫付。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 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提出异议,经海 事法院审查异议成立,需要补充理算或者重新理算的,应当 由原委托人通知理算人进行理算。原委托人不通知理算的, 海事法院可以通知理算人重新理算,有关费用由异议人垫付; 异议人拒绝垫付费用的,视为撤销异议。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 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25章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 管辖一章);民事诉讼法第25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海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1)、(2)项的规定和民 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担保过高的赔偿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 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送达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适用《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
(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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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3号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船舶拍卖风险提示

船舶拍卖风险提示(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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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1•【文号】法释[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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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公告
(_月_____日受理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写明名称、案由)一案,已依法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对被告所属__________(写明船籍)“_____”轮予以扣押。因__________(写明拍卖船舶的理由),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海法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决定强制拍卖该轮。现已成立“__________”轮拍卖委员会,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凡愿参加竞买者,可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该轮拍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该委员会所在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凡与该轮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