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陈国辉_吴国鹏)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关键词: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引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增强,利益分配增加,由此引发出不少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此类纠纷牵涉面广,涉及的人数众多。
[1]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处理的难度高。
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曾试图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缺乏政策依据而躲躲闪闪。
部分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又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解决不够彻底。
一旦裁判不当,将引起“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均不满意。
而作出判决后,往往也难于执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但是,这类纠纷如不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可能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上明确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本文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出嫁女”权益纠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成因和困惑1、封建宗族观念和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农村中封建宗族思想的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曲解村民自治的本义而滥用自治权,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2、利益驱动。
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地区不同的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定相同。
在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村民获得的分红和享受的集体福利较多,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些农村“出嫁女”为了能够继续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本可以迁移户口的也不愿意将户口迁走。
[2]而部分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人员又将自己的户口回迁,企图以户口为突破口达到参与分红和享受集体福利的目的,从面引发纠纷[3]3、主体法律地位不明。
“出嫁女”在有些地方又称为“外嫁女”,通常指已婚并到夫家居住的妇女,但“出嫁女”权益纠纷的原告不仅有“出嫁女”,但也有“出嫁女”的子女、入赘女婿、丧偶、离异的妇女及其继子女等,她(他)们认为其财产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得不到解决而起诉。
外嫁女上诉案例

外嫁女上诉案例
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外嫁女”辛某领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告知她无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辛某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近日,大荔法院审理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支付“外嫁女”辛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6000元。
辛某是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某村的村民。
2013年,村里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村民小组给每位村民分配了6000元补偿款,但拒不给辛某分配,时任组长吕某认为辛某已经结婚,属“外嫁女”,无权再要求分配。
而辛某认为,自己出生和落户都在该村,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即使已经嫁到外村去,但并不丧失获得村里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辛某认为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辛某多次找村组和镇政府反映,经调解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村民小组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原告辛某系被告大荔县城关镇某村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村委会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构成侵权

村委会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构成侵权裁判要旨村委会将本村的荒地转让给乡企业管理站,并获得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
而莫户口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
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
案情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的“出嫁女”莫新初状告村委会,称村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2年11月18日,村委会将本村荒田荒地出让给朝阳乡企业管理站,得补偿款270万元。
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
而莫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
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
但村委会以莫新初系已婚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没迁走的不享有分配权为由,未分配土地补偿款给莫新初和其13岁的儿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新初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给付其及其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18000元。
裁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朝阳乡企业管理站所得的土地补偿款270万元为征地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
而二原告一直生活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为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并履行了村民义务。
被告以原告属已嫁出妇女为由剥夺原告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民小组二组补发给原告莫新初、莫义建(莫新初之子)土地补偿费各9000元,合计18000元。
女儿泣告范文

子女起诉父母的起诉书范文你的起诉属于民事起诉,起诉书范文如下:民事起诉书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比如要求父亲给付拖欠了9年的抚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如果需要,可以说的详细些,我为你写:)女儿结婚请帖怎么写第一种谨定于x年公历x月x号农历x月x号星期x 为女儿(**)与女婿(**)举行结婚典礼备喜筵恭请(酒店名称)光临(父母名字)敬邀席设:地点名称时间:几点几分第二种请柬谨订于**月**日*午**时假座**饭店**厅为女儿***举行婚宴。
谨请光临***家长谨订***第三种谨订于公元2014年月日农历年月日时分在酒店厅为爱女XXX与快婿XXX举结婚典礼,恭请XXX携家属光临。
XXX敬启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范文为享有与本村男子同等的分配土地和住宅楼、商业楼的权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28名“出嫁女”2006年1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19日胜诉,但目前判决执行却陷入僵局。
沙梁村28名“出嫁女”的维权抗争,喊出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委、市政府投资近20亿元,对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2万多户近6万名村民搬进了“新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也在这次“城中村”改造中受益。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摘要:一、引言二、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概述1.裁判书背景2.裁判书内容三、行政裁判书分析1.法律依据2.裁判要点四、外嫁女权益保障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促进性别平等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和权益保障已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仍然受到侵害。
为此,我国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裁判,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为例,分析该案的背景、裁判要点以及外嫁女权益保障的意义。
二、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概述1.裁判书背景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是一起涉及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为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的外嫁女,被告为该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因结婚外嫁后,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
2.裁判书内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在结婚前系莲塘村村民,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
结婚后,原告虽外嫁至其他村,但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应依法保障原告的土地权益,不得剥夺或侵害。
三、行政裁判书分析1.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害。
2.裁判要点本案的裁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农村外嫁女在结婚后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其次,村民委员会应依法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得剥夺或侵害;最后,法院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外嫁女权益保障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村外嫁女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类案件的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消除社会上的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出嫁女怒诉法院,依法追回拆迁补偿款

出嫁⼥怒诉法院,依法追回拆迁补偿款⼀、案情简介王⼥是王村⼈,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承包地2.3亩,双⽅签订了⼟地承包合同。
王⼥出嫁后⼀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头通知王⼥她所承包的2.3亩⼟地已被村⾥按照规定收回。
王⼥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收回王⼥承包地的⾏为⽆效,该2.3亩⼟地由王⼥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造成的损失。
⼆、法律索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持。
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地⽅政府规章对⼟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产⽣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时,⽗母双⽅或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因婚姻或收养已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产⽣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原因未迁⼊的;(三)婚姻关系发⽣在农业户⼝和⾮农业户⼝⼈员之间,持农业户⼝的;(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的;(五)因外出经商、务⼯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产、⽣活未迁出户⼝的;(六)因在⼤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的;(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的;(⼋)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案件起因
三、案件经过
四、法院判决
五、结论
正文:
一、背景介绍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莲塘村,近年来因涉及外嫁女权益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这个村庄的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
二、案件起因
事情起因于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嫁女相应的补偿,导致外嫁女权益受损。
外嫁女们认为村委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经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委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
嫁女们相应的补偿。
同时,法院还要求村委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这起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的判决,对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广大基层组织,在开展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嘿,咱今儿就来说说外嫁女权益纠纷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外嫁女,就像是一只风筝,线的一头在娘家,另一头在婆家。
有时候这线啊,就容易缠在一起,闹出些纠纷来。
咱先讲讲这土地权益吧。
有些地方,外嫁女的土地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像话吗?那土地可是人家的根儿呀!就好比你养了一只鸡,天天给它喂食,突然有一天有人说这鸡不是你的了,你气不气?这外嫁女对土地是有合法权益的呀,凭啥说没就没呢。
还有那村里的分红啥的,也不能把外嫁女给落下呀!人家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呀,咋能区别对待呢?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了个大蛋糕,结果到分的时候,就把外嫁女那一块给切走了,这多不公平呀!那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呢?咱可不能怕事儿!首先,外嫁女自己得清楚自己有啥权益,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儿走,不能瞎转悠。
然后呢,要勇敢地去争取,别不好意思,这是你应得的呀!你不争取,谁会主动给你呢?要是村里解决不了,那就往上找呀!镇里、县里,总有能说理的地方。
别觉得麻烦,这事儿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你生病了,难道因为怕吃药苦就不去看病吗?那肯定不行呀!咱再说说家人的态度。
娘家和婆家都得支持外嫁女呀,不能胳膊肘往外拐。
要是家人都不帮着,那外嫁女得多心寒呀!这就好比你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还没人安慰你,你得多难受呀!社会上也得重视起来呀!不能让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大家都来关注,都来帮忙,那这些问题不就好解决多了吗?咱不能让外嫁女们觉得自己是孤立无援的呀!总之,外嫁女权益纠纷不是小事儿,得认真对待。
大家都行动起来,让外嫁女们能真正享受到她们应有的权益,让她们的生活也能过得顺顺利利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难道我们要看着她们受委屈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大家都努努力,让这个世界更公平、更美好吧!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外嫁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1988年出生于我国XX县一个普通农村家庭。
2008年,李某与同村的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因家庭矛盾,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后,李某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
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的婚前财产归李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
2016年,李某的娘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部分土地。
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李某以村民身份申请分得征地补偿款。
然而,村委却以李某已嫁出本村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外嫁女,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李某离婚后,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2. 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三、法院判决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李某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李某虽已嫁出本村,但离婚后并未迁出户口,且在本村仍有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
2. 关于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李某作为本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李某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仍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村委应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权益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关乎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外嫁女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本案通过以下途径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1. 法院认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为其享有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68没有了土地,房屋遭拆迁;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被疾病折磨,困顿在家。
活着,对于王生梅一家来讲,是如此艰辛的事情。
当所有的不幸,落到一个人身上时,连“无情”和“绝望”这样的字眼都显得无力。
“我只希望自己走后,孩子和他的爸爸能有个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 王生梅气若游丝地说。
64名“出嫁女”青海的冬天格外寒冷。
苏秀兰提起姐妹王生梅,总是掉眼泪。
“如果没有拆迁,地还在,生活还像以前一样,生梅也不会早早就走了。
”苏秀兰跟王生梅一样,都是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村村民,出生至今,一直都在这个村子居住。
上世纪90年代,苏秀兰她们陆续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苏家河湾村,并继续在村内居住,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
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用度基本都是从浸透了汗水的耕地中,一锄头一锄头刨出来的。
2004年,国家发出“粮食直补”等多项补贴,苏家河湾村的土地价值也跟着提高,一亩地比原来多出千余元的收入,老实本分的农家女,以为自己的一生会这样慢慢好起来。
可是,2006年,因为西宁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苏家河湾村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2007年,住了几百年的老房子也要拆迁。
突然之间,苏秀兰她们变成了拆迁户。
按照《西宁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苏秀兰家的承包耕地大致能获得20余万元的补偿款,老房子按照每平方米5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看着不远处广告牌上的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效果图,苏秀兰说,“要离开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从200多平方米的独家小院搬进75平方米的楼房,自己是舍不得。
”不过,她明白,已经动工的海湖新区苏家河湾村安置小区一定会改变她自己的生活。
2007年2月,苏家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男性村民发放了第一批64000元的土地补偿费,一些村民用补偿款买了车跑运输,几个月就挣了过去一年才能挣到的钱,还有人开了服装店、沙石厂。
此后,该村男性村民相继领到了各自的土地补偿费,最多的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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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
近日,昌吧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
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反响很大。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
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此,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XX 年、20XX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
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
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分别判决:由村委发放16名出嫁女打赢了她们的官司,也使村委认识到过去的老传统老习惯是违法的,嫁出去的闺不是泼出去的水,作为有户口的出嫁女,也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