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综合基础知识》必看考点《刑法》(2021年含答案)

《综合基础知识》必看考点《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
则某甲_____。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C: 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D: 应当负刑事责任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D。
2、单选题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
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
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
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
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
甲的行为_____。
A: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 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D: 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
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
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
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
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
刑事诉讼考试(习题卷4)

刑事诉讼考试(习题卷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以下情形中,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是:()A)马某,女,44岁,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母已80岁高龄,因糖尿病而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
马某是其唯一的亲人。
B)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王某预谋逃跑。
C)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哈某有自杀的倾向。
D)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古某声言一定要将被害人王某置于死地。
2.[单选题]李某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后流窜至丙市的丁县抢劫,并将两名受害人杀死。
丁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丁县人民法院D)丙市中级人民法院3.[单选题]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安局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安局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当由谁决定?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D)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4.[单选题]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 )A)委托诉讼代理人B)上诉权C)申请回避D)参加法庭辩论5.[单选题]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gong安机关制作的勘验 .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物证,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物证来源,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采信6.[单选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下列有关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折抵的说法正确的有( )A)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C)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三日折抵刑期一日D)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二日7.[单选题]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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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刑诉法第74条中监视居住可以判缓刑吗就监视居住是否折抵期限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在住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就不能折抵刑期。
但如果是指定居所监事居住的话,这样的情况下除了要及时通知家属外,监视居住期间日后也是可能折抵刑期的,主要还是看日后所判的主刑是什么。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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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强制程序,如果当事人被判处刑罚后,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被判处的刑罚期限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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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立法者的目的除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降低羁押率以外,还在于给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于一般强制措施更强的控制力,其出发点是为了贯彻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这一诉讼理念。
现行立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适用对象的法定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类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重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明确了有权决定机关。
在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些内容反映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也不同于拘留、逮捕这两种羁押性强制措施。
有学者认为其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类型,而且这样的定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执行这项制度。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够具体,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过大的裁量空间,并且这种措施本身带有秘密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督,由此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和犯罪嫌疑人人权得不到保障。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背后的人权问题(一)现行立法存在的隐患1.适用对象存疑,存在适用扩大化倾向,立法规定了两类对象,对于这两类对象是否适宜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固定住处”的规定极为简单,仅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这样极易把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性人口纳入进来。
其次,对于立法所规定的三类重罪,理解不一。
有学者认为这三种重罪的共同特性是社会危害性大且可能人身危险性也很高,如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叛逃罪等,如果仅仅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留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活动空间,未必能够防范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和扩大社会危害性。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刑法规定,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时应该按照每羁押一天抵扣一天的刑期。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违法人员进行羁押调查和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违法案件的时间、情节、过程、违法情况确定后才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第一,按照《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
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
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确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
在宣告刑基础上决定的刑罚执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对象,在确定刑罚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时,应当扣减前罪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
第二,“先行羁押”的范围主要有:一是刑事拘留、逮捕。
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是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分。
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四是留置。
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初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初探【摘要】现行刑诉法所设计的监视居住可分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所监视居住,两者之间在执行地点、限制性强度、程序要求、适用阶段、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具有替代性、补充性、选择性、准羁押性、非调和性等特征。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准羁押性;非调和性监视居住是指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不得随意会见他人,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①相对于96刑诉法而言,现行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羁押的替代措施,对其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之一就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了相对明确的特别性规定。
客观地说,现行刑诉法所设计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追诉职务犯罪而言,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使用得当能有效地服务和保障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用不当极容易演变为变相羁押,造成人权的不法侵害。
因此,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如何规范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手段,使其更加有效地服务和保障职务犯罪追诉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专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笔者认为,现行刑诉法所设计的监视居住可以分为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相对于住所监视居住而言的,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追诉人依法将其限制在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控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所监视居住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⑴执行地点不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特定居所,而住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则是被追诉人自己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其法律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民法中,所谓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②换言之,是指自然人以久居的意思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③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
在我国,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及《民通意见》第9条均对自然人住所单一主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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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结合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的罪犯,要是之后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话,那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但要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则日后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是应当折抵一定的刑期。
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视居住就不会坐牢了吗
监视居住是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特殊原因现在不再对其进行逮捕而实行监视居住,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结案。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或者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时,公安机关还是会执行拘捕的。
监视居住最后会不会坐牢还是要看当事人所犯案件的具体审查结果,然后根据具体的审查结果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有关对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是实际执行监视居住还是由公安机关进行。
通常,对于那种没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才会对其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此时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该在执行监视居住之后的24个小时内,尽快的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