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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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证据概念的学说观点与选择

(2)掌握证据的基本属性

(3)了解证据的要素

Ⅱ、教学内容

一、证据的真实观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三、证据的要素

四、证据的属性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它有何价值?

2、证据的要素有哪些?如何认识?

3、如何认识证据的基本属性?

Ⅳ、课外阅读资料

1、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第一编,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第八讲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一、证据的真实观

(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

1、证据的语词起源。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唐代韩愈在《柳子厚墓志铭》中曾经写下“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的名句。然而,其中的“证据”是动词,意思为“据史考证”或“据实证明”。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者根据。例如,《唐律·断狱》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及至清代,法律中仍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20世纪初,随着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字之中。例如,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CHI)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JU)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这也是后来在我国颇为流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发端。

2、证据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

现在,证据已经是汉语中常用的语词之一。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也使用这一概念,但由于它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特别高的使用频率,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专门的法律术语。《辞海》对证据的解释就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可见,证据首先或者说主要在法律中运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可以说是借用法律术语。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异。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把证据解释为:“名词,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证据一词并无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就真假的两值观点而言,“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

(二)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评价

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曾提

到:“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否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

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是“事实”,因此可以简化为“证据即……事实。”这一定义与前面谈到的证据的基本语词含义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

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根据”,就会背离该语词的愿意并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和矛盾。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有真有假。唯其如此,才需要不同机关之间的审查判断;需要不同审级的程序监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表明,每一起案件中的证据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属实。

定案证据的目标是客观真实;而现实是有真有假。既不能因为现实而放弃目标定位;又不能因为有目标而无限苛求现实。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定义迄今为止在理论上仍是一个难题,影响较大的学说有如下几种:

1、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说:“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行为。”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2、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台湾学者陈世

雄、林胜光、吴光陆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者,谓之。”大陆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材认同根据说,提出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另外,最高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证据问题”中,也有“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的表述。

3、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为真实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140条规定,“证据是指被提供用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言、文书、物品或其他可感知物。”

4、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发点不同,统一说也有不同的表述,其中,有些可以看作是对“根据说”的完善,有些可以视为对“事实说”的补充。“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的概念和使用

1、证据的合理界定与司法使用。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手段)。

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

立法和司法中所指“证据”既包括事实类、又包括材料类(如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既包括进入诉讼中的(真假混杂)、又包括采信为定案根据的(查证属实);既指证据本体、又指证据载体(如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笔录、物证与其照片等);既是抽象概括、又指具体种类(《刑事诉讼法》第42条)。

2、证据与相关术语的关系。

比较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等相关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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