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1章金融法基本理论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第二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 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2、客体: 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
第一章 第二节
案例
甲到乙商业银行进行理财咨询并购买了该商业 银行的理财产品,分析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构成要 素。 • 参考意见: 这是一理财咨询和金融委托法律关系,主体为 甲和乙商业银行;客体为咨询服务和理财产品; 内容为甲与乙之间因咨询、购买理财产品而形成 的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一章 第一节
• 想一想: 这里所说的“物”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有什 么不同? • 参考答案: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 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物理意义上的物,比 如:光、电子、分子、中子、质子等并不能 为一般人所控制,对一般人来说也并不具有 实际的经济价值,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 客体。
金融法基本理论 法律基础知识 金融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需求、供给 与价格均衡
第一节 需求理论
第二节 供给理论
第三节 供求均衡 理论
第四节 弹性 及其应用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述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行为 四、委托代理
一、法的概述
• (一)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 (小问题) •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 的体现。
{全}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50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1、实物货币: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某种物品或人们生产的某种商品来充当货币。
512、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以银行自身为债务人的纸质票证。
533、马克思货币职能描述: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货币贮藏、世界货币。
西方学者:交易媒介、计价单位、价值的贮藏。
544、货币制度:是指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和管理等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565、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规定货币材料、规定货币单位、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规定货币的法定支付能力。
566、规定货币单位:当货币作为计价单位为商品和劳务标价时,其自身也需要一个可以比较不同货币数量的单位,这就是货币单位。
567、无限法偿:指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货币的能力,不论每次支付的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
578、有限法偿: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579、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5910、金币本位制的特点:黄金为法定币才,金币为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银行券与金币同时流通,并可以按面值兑换为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5911、金块本位制:这是市场上流通的都是银行券,银行券规定有法定含金量,但银行券智能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兑换成金块(了解)59。
12、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市场中流通的都是银行券,银行券规定有法定含金量,银行券不能再国内兑换黄金(了解)59。
13、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特点:一是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二是信用货币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投入到流通中去的、三是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对信用货币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6014我国的人民币制度主要内容: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二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三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金融法规第一章

提起民事 诉讼条件
提起民事 诉讼材料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民事起诉状
证据材料
其他诉讼材料
第三节 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证据
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金融法 概念
和调整 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 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 表现 形式
和体系
金融法的 表现形式
金融法的 体系
国内法 形式
国际法 形式
宪法 金融法律 金融行政法规 金融部门规章 金融地方性法规 金融自律性文件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除法律规定对复议结果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外, 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时可提起行政 诉讼,或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 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金融组织法 金融交易法 金融监管法 金融调控法
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 法律 关系 概念 特征
金融法律 关系概念
金融法律 关系特征
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 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理论与实务一至四章总结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世界上最早的货币是实物货币。
实物货币是指以自然界中存在的某种物品或人们实物货币的缺点:不易于分割,不易于保管、有些实物货币价值较小我国最古老的金属铸币是铜铸币。
实物货币与金属货币都属于商品货币。
商品货币是足值货币,即作为货币商品的各类实物和金、银、铜等金属的自身商品价值与其作为货币的购买价值相等。
信用货币是与商品货币相对应的,信用货币是不足值货币,即作为货币商品的实物,其自身的商品价值低于其作为货币的购买价值,纸质货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都属于信用货币范畴。
银行劵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以银行自身为债务人的纸质票证,也是一种纸质货币。
存款货币,能够签发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挥着与银行券同样的购买功能。
电子货币,是指处于电磁信号形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
推动货币形式演变的真正动力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对货币产生的需求。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的从商品交换对充当货币产生更高的要求,不仅货币的数量要能够伴随着不断增长的商品数量而保持同步的增长,而且还要使得交换更加便利,安全和快速。
交易媒介职能的发挥首先需要货币将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此时货币是计价单位;商品具有了价格,货币便可充当交易媒介,实现商品交换;如果商品交换中出现了延期付款的状况,货币则成为延期支付的手段。
因此货币的交易媒介职能实际包含着货币三个相辅相成的功能。
计价单位,各种商品和劳务进入交换前必须对其进行标价,否则交换难以进行。
货币作为计价单位,就是指用货币去计量商品和劳务的价值,赋予商品、劳务以价格形态。
交易媒介,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易媒介时发挥交易媒介的职能。
支付手段,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商品赊销情况。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扩展到商品流通之外,在借贷、财政收支、工资发放、租金收取等活动中,货币都发挥着支付手段的职能。
财富贮藏职能是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做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的职能。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 2. 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 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 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金融法》
第一篇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
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 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 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 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 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 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 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 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理论与实务》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一、复习建议本章在理论体系和历年考试中,都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由于改版后的教材内容变化较大,建议学员全面掌握,重点复习。
从题型来讲,本章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以及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第一节货币的起源与货币形式的演变一、货币的起源货币的出现与商品交换紧密相连,是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自然而然地产生的。
两种关于货币起源的观点:一是马克思的货币起源说;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说。
马克思的货币起源说: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得到表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随着交换的不断发展,价值形式经历了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只是偶然地被另一种物品表现出来)、扩大的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可由许多商品表现出来)、一般等价形式(用一般等价物表现所有商品的价值)和货币形式的发展历程。
当某一种商品从发挥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几种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时,货币就产生了。
降低交易成本说:一些学者还从降低交易成本的思路对货币的产生进行了论述。
由于货币这种交换媒介可以与任何商品相交换,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方便了交换的实现,交换成本也随之下降。
二、货币形式的演变货币形式经历了从商品货币到信用货币的演变过程。
(一)商品货币: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二)信用货币:★名词解释:信用货币与商品货币相对应。
商品货币是足值货币,而信用货币是不足值货币,即作为货币商品的实物,其自身的商品价值低于其作为货币的购买价值,纸质货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都属于信用货币范畴。
信用货币的产生与发展弥补了金属货币数量无法伴随商品数量增长而相应增长的弊端,逐渐取代了金属货币,成为货币主要的存在形式。
1 纸币我国是世界上使用纸币最早的国家。
(单选)2 银行券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以银行自身为债务人的纸质票证(生活中的通俗称谓是“现钞”),也是一种纸制货币。
3 存款货币在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转账结算服务的程中,能够签发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挥着与银行券同样的购买功能,我们将其称作“存款货币”。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007802课程名称:金融法理论与实务英文名称: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课程类别:专业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金融学及相关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先修课程:金融学、国际金融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基于商法融合的教学目标,力争实现经济学理论与金融法律法规实践的结合。
课程开篇对经济与金融学的相关理论,特别是制度和产权理论进行介绍与分析,接着对金融法规的法律渊源和法理基础进行介绍。
在此基础上,课程将从金融行业分类角度开辟专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做框架性总结与分析。
本课程不具体解析法律法规的细则条款,而是将重点放在对金融法律法规的框架特征以及基本思想的阐述。
Based on the teaching objective of fusion of Business and Law, This course strives to achieve the combination of economic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ourse begins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especially theories of institution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Then we will introduce the origin and basis of the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industry, the course will open up a special topic and make a framework summary and analysi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course does not specifically explain the detailed rule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focuses on the framework characteristics and basic ideas of them.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可以作为金融学相关专业的必须课,也可以作为法学及其他专业的选修课。
第 1 章 金融法规概述

2)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 :
金融管理关系与金融业务关系各有不同的特点。金 融管理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赋予的义务具有法定性;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等价有偿性; (4)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
法律授予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
(1)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2)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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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金融法律责任
1)金融法律责任的概念 :
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 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金融法律责任包括 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 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三种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责任形态。
(4)信托法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 委托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信 托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 为。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 基本法。 。
(2)宏观目标 :
从宏观经济领域看,资金融通的目标则是确保货币 流通与货币币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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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1 1.2.2 1.2.3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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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概念及金融法渊源 :
(1)金融法概念 :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 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主要是指金 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之间,在货币流通过程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对上述社会关系实施调控与监管过程中 形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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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参考意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 系,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二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 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 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 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智力成果与其物质载体的关系
智力劳动是智力成果产生的源泉,智力成果是智力的 结晶。 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一般要用物质性的载体表现或显 示出来,才能使人们了解、掌握、应用。例如,技术方面 的智力成果,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等必须用图 纸固定下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必须刊登在书籍报刊 之上,或者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 但载体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 的物体。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和它载体的有形性,是智力成 果与其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区别。有形物是实物 形态的产品,智力成果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知识产品。
第一章
第一节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 灭 § 符合两方面的条件:(想一想: 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需要具 备什么条件?) 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 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 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 织。 § 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财产) 这里所说的物是具有法 律意义上的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 (注意:智力成果与其物质 载体的关系) 行为 经济信息 § 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 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 获取的或付出的状态。
• 义务性(强制性)规范: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如:《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小问题
金融机构有很多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这些制 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对谁有强制性?
• 参考意见: 金融机构有很多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内部管 理制度是金融机构进行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环节, 但他并不是法律,它只是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 进行日常业务工作的直接依据,但对金融机构的工 作人员具有很强的制约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具 有强制性,但是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的强制 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
无效法律行为的5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例如,格式合同中不当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 条款无效。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金融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述
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
第一章
• •
第一节
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 (小问题)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三)法与职业道德的关系(注: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 联系: 职业道德规范与以法律为核心的规范执业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起, 共同构成了执业行为的重要行为准则。 区别: 1.引导还是强制推行 2.重事前预防还是重事后处罚 3.重自律还是重他律
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否是全体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总和? • 参考意见: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具 有整体性。它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 意志的简单相加。这是基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 各个成员有着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 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存在。 通过制裁被统治阶级(包括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 违法犯罪,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第一章
第一节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表现为6种情形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五)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补充案例)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理论课:4课时 实践课:2课时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金融法”学习的前提是对一些 与金融活动相关的基础法律知识的 了解和掌握。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与金融活动 相关的法与职业道德、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以 及金融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旨在 为后续的学习以及课程实践打下一 个坚实的基础。
规范性
• 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怎样行为 通常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来表述。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禁止性规范:人们不得怎样行为
如:《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再如:《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