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5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金融理论与实务》第五章(杨丹)

②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发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长期资金。 金融债券的信用风险要低于公司债券,其利率水平也相应低于公 司债券。但金融债券的流动性低于银行存款,因此,一般来说, 金融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又被称为企业债券,是由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 债券。按有关规定,公司企业要发行债券必须先参加信用评级, 级别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发行。 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大,其利率水平也高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 券。
①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它以政府的信誉作保证, 因而通常无需抵押品,其风险在各种债券中是最低的,利率水平也低于金融债 券和企业债券。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统称国债,因国债以国家财政收入为保证,所以,一般不 存在违约风险,故又有“金边债券”之称。
在多数国家,地方政府都可以发行债券,被称为地方公债。地方政府发行地方 公债的目的主要是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因此期限一般较长。地方公债由地方 政府财政收入担保,其信用风险仅次于国债,同时也具有税收优惠特征。
(二)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特征 (1)期限性:通常都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即从举借债务到全部归 还本金与利息所跨越的时间。
金融工具的偿还期限有两种极端情况,
一种是类似于活期存款的零期限,随时可以存取;
另一种是类似于股票和永久性债券的无偿还期限,永远没有到期 日。
(2)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的变现能力,即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货 币的能力。
通常来说,金融工具的变现能力越强,其流动性就越强,反之, 流动性越弱。偿还期限(反向变动)、发行人的资信程度(正向 变动)、收益率水平(正向变动)等是影响金融工具流动性强弱 的主要因素。
2011年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笔记5

第五章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基本内容?贷款的五类分类法是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1)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人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4)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包括:政府债券:三种类型,中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股票,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创新的金融工具。
应用:为什么要对贷款进行信用分析?信用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分析是为了确定企业的未来还款能力如何。
影响企业未来还款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信用支持以及非财务因素。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构成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信用支持为第二还款来源,非财务因素虽不构成直接还款来源,但会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
因此,对借款企业信用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借款企业的财务分析。
就是银行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所进行的确认、比较、研究和分析,以此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审查借款人的损益表和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
(2)对借款企业的担保分析。
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对其提供的贷款给予担保是为了提高借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它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在一定条件下担保会变成现实的还款来源。
因此,在银行发放贷款时,会尽可能要求借款人为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以及附属合同等。
金融法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 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 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 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 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 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
(2)孳息
(3)添附物
(4)代位物
3.对租赁权的效力
其一,若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则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其二,若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则租 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六、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
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 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法规实务 教学课件9

第一节 担保与保证
《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如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落 空,给主合同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一损失的责任承担,应视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所具 有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过错大者所承担的责任就大。
一、抵押与抵押物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 抵押的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节 抵押
一、抵押与抵押物 (二)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
第五章 金融交易担保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担保与保证
2
第二节 抵押
3
第三节 质押
4
第四节 留置与定金
目 录
第一节 担保与保证
一、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与分类 担保,又称为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担保权人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 要求担保人(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依法享有就特定担保财产 (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受先受偿的权利。
【00150】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重点

【00150】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重点金融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1、货币:含义指固定地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特征:它是衡量和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它可用来购买任何商品,具有与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
2、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基础上发行的,并在流通中发挥货币职能的信用凭证。
3、货币购买力,即指一定价格水平下购买商品、劳务的能力。
3、汇率指:两国货币折算的比率,或者说是以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单位的“价格”。
4、财政发行指货币发行也可能是为政府弥补财政赤字而向银行透支6、价值尺度:指货币作为尺度用以表现和衡量商品劳务的价值。
7、流通手段:是当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时,执行流通手段职能。
8、信用发行或经济发行:是指增加贷款发放是基于生产和流通扩大的需要,由此增加的货币发行是适应经济需要的。
9、国际货币:在现代各国普遍实行不兑换的信用制度下,黄金已基本丧失世界货币地位,而由某些国家的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取而代之。
10、信用含义: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特征:偿还性、付息性。
11、商业信用: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相联系的信用形式。
商品的赊销和预付货款是其主要的做法。
最典型的做法是:商品赊销。
12、银行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信用关系。
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信用形式。
存款和贷款是最基本的形式。
13、国家信用:中央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同国内外其他信用主体之间所结成的信用关系。
分内债和外债。
内债主要采取政府债券发行方式。
14、消费信用: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直接有于生活消费。
15、民间信用:即个人信用。
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
16、直接融资指:资金盈余者直接购买资金短缺者的债权或产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17、间接融资指:是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将资金盈余者的盈余资金筹集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对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
银行向资金盈余者出售的金融工具主要为各种存款凭证。
金融法第五章

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第一节《贷款通则》概述《贷款通则》的管理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贷款通则》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管理1.贷款种类(1)按贷款期限分类,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贷款,包括三种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3.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
展期限制主要有:(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4.贷款利率和信息管理:(1)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在借口合同注明的利息率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率(2)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隐含的规定执行。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 担保法

参考案例5——3 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 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 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 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 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 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 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
参考案例5——5 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地是否可以抵押 某乡村民钟某为提高家庭经营能力,打算向乡 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购买两辆农用车,信用社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钟某提出以自家承包经营的 荒山作抵押,并说明所承包的荒山已经种上果树, 很快就有收成。但信用社以承包土地不能用于抵押 为由,不同意以此做贷款担保。 请问:钟某能否以自己所承包的荒山作贷款抵押?
[参考案例5——8]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 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遂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 王某限期搬出房屋。
5.3.5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以一定的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 抵押,抵押权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 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抵押担保制度。
[参考案例5——5]分析:可以。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 依法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抵押。
(3)抵押物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参考案例5——6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 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 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 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 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 决定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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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①债务人债务已到期 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③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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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3)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抵押权人在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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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4
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 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 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 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 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 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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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202金1 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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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
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案例
保证—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3个月内还清,并 由丙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一个 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银行同意后,将30万元 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的丁公司。对 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 ,乙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而丁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 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于是,乙 银行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 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 议,乙银行诉至法院。
(分析)
分析: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 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优 先于抵押权,首先是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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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到车管所 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3年5 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抵押车辆严重受 损,被拖至C汽车修理厂修理。A旅游公司无 力支付修理费21万元,该车被C汽车修理厂 留置。C汽车修理厂、B银行对于该车辆变现 价款的受偿顺序争执不下,双方先后以A旅 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后判 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汽车修理厂优先于B 银行受偿。
第 二 一、银行贷款保证概述 节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合同
银 三、保证方式
行 四、共同保证
贷 款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保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证 七、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银行贷款保证概述
银行贷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时,和第三人订立保证合同,由第三人承诺在 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按约定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注意 如果保证份额的约定只发生在保证人之间,而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 间,这种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转让 ➢主合同债务转让(债务人变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七、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 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 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 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 担保,即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 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 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 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 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第17条规定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 《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就公司的担 保行为做了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已不仅是 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 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 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 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
第五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理论课:10课时 实践课:4课时
第 五 章
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担保概述
业
第二节 银行贷款保证
银
行
第三节 银行贷款抵押
担 保
第四节 银行贷款质押
法 律
第五节 对外担保
规
范
第 一 节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商 业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银 三、反担保
行
担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问题]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担保的核心是什么?
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担 保范围,保证人担保全部债务。本案例中, 乙银行与保证人丙公司未约定担保范围,丙 公司的担保范围应是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 (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
概
述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一)担保的类型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案例) ➢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留置案例
A旅游公司因购买旅游汽车需向B银行借 款,经A旅游公司与B银行及汽车经销商协 商,B银行同意向A旅游公司提供贷款人民 币70万元,利率为5.125‰,借款期限两年 ,并以购得的一辆汽车作抵押。2002年10 月18日,A旅游公司与B银行先后签订了借 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当天,B银行将人民币 70万元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B银行的账户。
第 三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节二、抵押物的范围
银
三、最高额抵押
行
四、浮动抵押
(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债务。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于丁 公司的行为得到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因此转让 有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除非得 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继续担当保证人;否则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 行为没有告知保证人丙,更未得到丙的书面同意 ,所以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特征:
➢ 保证的从属性 ➢ 保证的相对独立性 ➢ 保证的信用性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合同
1.保证人的资格
2.保证合同
三、保证方式
到期不能履行
保证
一般保证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到期不履行
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按连 带责任保证
四、共同保证
按份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
份保证。 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 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 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