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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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务酬金发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关于2013年试行东南大学单位综合考核及年度奖励性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办法的通知》(校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酬金发放行为的通知》(校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报告与讲座费(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的,报告与讲座费发放参照财行〔2016〕540号文件,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2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50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7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

(二)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有发放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使用财政专项经费聘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或开设专—2—题讲座的,应事先将报告或讲座列入课程教学计划,重点审核邀请专家条件、报告或讲座内容、酬金发放标准等内容,按照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培养计划执行;未事先列入教学计划的,报告与讲座费原则上不在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

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制定发放实施细则,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另行发布通知执行。

二、讲课酬金(一)对达到学校开课要求,经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确认的课程聘请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教师授课的,讲课酬金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2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3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高管、专家学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500元/课时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800元/课时执行。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XX 政办〔2021) XX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的流程和标准,强化内控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X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行〔2017〕XX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非学校在编教职工(主要包括校外专家、退休人员、本校学生等)的劳务报酬,包括讲座费、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翻译费、论文指导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以及发生的其他劳务费。

学校在编教职工承接校外单位委托任务产生的劳务报酬,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认定后发放,发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放标准按委托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发放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流程第三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讲课费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500元/学时)执行;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税后1000元/学时)执行;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税后1500元/学时)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课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

(二)咨询费(1)院士及相当院士的全国知名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250-3600元/人/天(税后);(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3)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 天(税后)。

具体标准如下:第四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上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合理合规、标准适当''的原则制定,经人事处、财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其中: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科研处归口管理日常科研管理劳务报酬;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报酬;财务处归口管理鉴定咨询、档案及文献检索等其他社会服务类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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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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