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文件汇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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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注: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税总便函【2016】71号

税总便函【2016】71号

税总便函【2016】71号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12366中心站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沟通的最前沿,除了要回答问题,也要宣传讲解政策,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告诉纳税人:“你的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就一定要按11%征收”;甚至还应澄清一些误导宣传:“营改增要交11%或者17%的税,税负要增加”。

要把政策给纳税人讲清楚,打消纳税人的疑虑。

第三,本次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最开始为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开始转型,转型后允许固定资产抵扣,但还不是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直到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之后,才是比较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6年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汇编

2016年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汇编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税指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一、税务登记 (3)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三、增值税发票核定 (6)四、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7)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业务 (8)六、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注销发行 (9)七、发票发放 (9)八、发票退回 (10)九、发票代开 (11)十、增值税优惠备案 (12)十一、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12)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13)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5)一、税务登记【业务描述】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的税务登记情形(1)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个体工商户;(3)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①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②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④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2.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税总函〔2016〕1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

税总函〔2016〕1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

税总函〔2016〕1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一、分工安排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二、代开发票流程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2016年营改增文件汇总

2016年营改增文件汇总

2016/3/31 2016/3/31 2016/3/31 2016/3/31 2016/3/31 2016/3/31 2016/3/31 2016/4/19 2016/4/25 2016/4/26 2009/1/19 2016/2/20 2016/4/25 2016/4/30 2016/3/31 2016/5/2 2016/4/29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4 25
文件号 财税〔2016〕36号
2016年第13号 2016年第14号 2016年第15号 2016年第16号 2016年第17号 2016年第18号 2016年第19号 2016年第23号 2016年第25号 2016年第26号 财税[2009]9号 财税[2012]13号 财税[2016]23号 财税[2016]43号 财税〔2016〕47号 税总函〔2016〕145号 税总函〔2016〕190号 2016年1号
文件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缴税时间及税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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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住建部2015年7月发布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价税分离”为原则,就工程造价各类要素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等,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发布的工程定额、价格信息、造价指标等计价依据于2015年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在改变,“增”在必行,营改增政策即将到来!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哪些?是怎么影响造价工作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专家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看法是什么?…….在营改增、大数据、互联网到来的时代,身在其中的我们,只有提前学习了解,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才能更好的接受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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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实际上吃亏。

2、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

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家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

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

营改增是2012年开始试点的,最早只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方试点,后来推广到全国。

最早纳入营改增的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和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等),后来又纳入了邮政业、物流业等。

到了2014年,剩下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只有餐饮、房地产、金融、建筑等硬骨头了。

而营改增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也就是2017年就要完成,现在是2015年了,时间只有2年。

原本我们接到消息说1月1号就要纳入的,后来说是7月1日,现在说年底,但反正是快了。

3、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是5%。

比如你营业额100万,那么就要交5万的税,优点是非常方便简单,是个人都会算(所以很多营业税户连会计都不请,法人自己报税)。

但是营业税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他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

打个比方,我从别人那花100万买了A产品,这个100万里包括了95万的营业额和5万的营业税,如果此时我120万把A产品卖出去,我还要根据120万的营业全额再交6万的税(120万*5%)。

也就是说,一个产品流转过程越多,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

一个产品如果流转十次才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实际上负担了十次营业税。

增值税,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增值部分交税”。

比如我100元买进B产品,120万卖出去,税率是17%,我只需要交3万4的税金(120万*17%-100万*17%=3.4万),远少于营业税。

所以很多税务小白不懂,一看营业税税率是5%,增值税税率是17%,就觉得增值税要交更多,其实不是,增值税税率高恰恰是因为增值税交的比较少,这里暂不讨论价内价外的问题。

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

更何况90%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3%,还可以代开发票,比起营业税来说真是优势不小。

不考虑留抵的情况的话,一般的增值税的算法就是“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销项税金,就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比如上面一段的“120万*17%=20万4”;进项税金这个概念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谓进项税金,是指“我企业买进来的产品已经给国家交过的税”,比如上面一段的案例中,B产品在卖给我的时候已经给国家交了“100万*17%=17万”的税金,所以我实际要交的税金,就只有“20万4-17万=3万4”了。

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金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金,抵扣不完的还可以留下来以后慢慢抵扣。

比如我今天买了100万元设备,这100万元设备形成了17万进项税金,但是我只销售了50万产品,此时我的进项税金是17万,销项税金只有8万5,应交税金是-8万5,当然国家不可能倒贴你钱,此时你的应交税金就是0,下次你再销售的时候还可以继续抵扣8万5。

那得回到营业税,我刚说了营业税会带来重复征税,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行业以前只能征收营业税?原因很简单:许多行业无法确认进项!我如果是一个生产厂商,我花100万买一套设备来生产产品,这100万设备的17万税金都是我的进项,我在之后销售的时候,这17万税金我可以用来抵扣。

但如果我是一家软件行业,我主要依靠的是高智商的那些码农,而不是机器设备等产品。

我在聘用码农的时候,并没有交过增值税(个税是另一回事),所以我根本没法抵扣。

也就是说,我如果花了100万请人给我设计了一套软件,这100万成本得全部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可能像买一套机器一样,可以扣除个17万。

所以第一批营改增期间,抵制力量最大的就是这些依靠人力而不是机器的新兴行业。

当然国家也没太狠,广告业等新兴行业,增值税税率是6%。

4、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除了刚才说的,其实交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比较合算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好处还包括两个方面:(1)营业税期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不能抵扣,比如一家餐馆买的电脑、桌椅都是不能抵扣的,现在可以把电脑、桌椅的增值税金用来抵扣了;(2)在销售的时候,由于对方也可以抵扣了,所以你可以和他们重新谈判价格,比如可以说“哥们,你看现在你可以抵扣十七万的进项税金了,你要不再给我价格抬高一点,抬高个十万怎么样?”;(3)从大环境来说,以后营业税会取消,各行业都是增值税,人家都交增值税可以抵扣就你交营业税不能抵扣,多亏啊。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明显能比营业税实现更好的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

但是,营改增也有局限和弊端。

最大的弊端,还是进项无法核算,比如建筑企业从农民那里买到了水泥等,农民是不可能开发票给他的。

而在中国,不能开发票,国家就不承认这些水泥交过税(实际上很多农民确实从不交税),既然不承认交过税,也不可能承认买进来的这些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这导致了,原本这些企业只要交3%的税,现在变成11%了,但实际上又没有抵扣,税负就大幅度增加了。

所以也有专家说,虽然表面上改成增值税,但是可能还是按照原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不可以进项抵扣,但是税率较低,和营业税一模一样)。

其他的弊端也有很多,比如现在营改增如果必须两年内到位的话,两个税种的过渡势必出现问题,很多大型企业的财务要把账重头到尾重做一遍。

还有更深层次的,中央地方税制改革问题,地方吃不饱一定会出现问题。

可以看这两篇资料“争议建筑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增”/lz/2014-12-23/5900955.html和“房产建筑业营改增又升温专家预测税率或11%”/lz/2014-12-23/5900955.html。

国家推行营改增,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最主要的是转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东南沿海地区小企业大规模倒闭的新闻,倒闭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人民币升值等金融因素,另外一部分就是营改增,营改增对于国家经济调整来说是全盘性质的,因为从循环性和完整性来讲,增值税比营业税成熟的多,也合理的多,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上游下游大企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越来越大,既然要开发票,那么不可避免就要交税,如果自身发展不规范或者无法取得成本类产品的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那么企业的税负就会瞬间提升(5%到17%的差距),很多中小型企业是无法承受这种变化的。

应对的路只有两条:关门大吉或者从进项上面找办法,前者导致了一部分企业被淘汰,后者则是国家所期望看到的,因为企业追求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自身转变和升级的过程,如果全国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加入链条,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调控都是有推动作用的。

另一个原因是产业结构的升级。

现在有个词叫做结构性减税,可能很多中小型企业感受不到,但是对于很多大型企业或综合性企业,他们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更多的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进项的取得,也意味着原来按营业额比例交税变成了按毛利交税(大概意思这样,比如原来一个物流企业,一个亿的收入按照营业税需要缴纳500万,改为增值税后考虑成本,按照30%利润率,成本7000万,除去人工大概能取得5000万进项发票,虽然税率增加为11%,粗算下来交税5000*11%=550万,咱们再想想30%利润率和更多的进项,所以税负是不会增加的,只对大企业而言),这一类大企业是倒逼中小型企业转型的主力军(第一个因素),结构性减税后,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进行再生产活动,加上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促进转型和升级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第三是集权。

可以说国家从94年国地税分家中吃到了甜头,想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最重要的就是钱,94年以前,国家得向地方要钱,94年至今,变成国家地方各挣各的,有的混的不好的地方还得伸手向中央要钱,随着营改增,虽然目前而言税收分成比例还没变化,但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迟早是要重新定义的,增值税收上来之后直接入国库,再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划分,比例由谁来定?当然是中央,这就是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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