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2023加工合同纠纷起诉状正规范本(通用版)

加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背景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了原告将提供加工原料,被告进行加工加工,并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制作成品,双方分别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
然而,经过实际操作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并且所制作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辞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原告姓名],我在此向法院就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事宜提起诉讼,详细陈述如下:一、事实依据1.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了主要内容:–原告提供加工原料:[原料名称];–被告进行加工加工,并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制作成品;–原告支付加工费用:[费用金额]。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约定的加工期限]内完成加工任务。
3.经过实际操作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被告所制作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相差甚远。
二、争议焦点1.加工期限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一?2.被告是否确实在加工过程中不能按时完成任务?3.被告的加工成品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三、我们的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我们提出主张:1.被告应当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加工义务,即按时完成加工任务。
2.被告应当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制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3.被告未能履行加工合同的约定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事实和主张,我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加工义务,即按时完成加工任务。
2.判令被告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制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应费用。
证据清单1.加工合同正本及副本(2份)2.加工原料的收据(1份)3.加工过程的通信记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沟通)4.加工过程的监督记录(如现场照片、监督记录表等)代理人意见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加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加工合同纠纷起诉状【案号】XXX号原告:(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被告:(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诉讼代理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代理人执业证号)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具体日期)签署了一份合同(以下简称“加工合同”),约定如下:(合同约定内容)事实依据如下:1.(事实1)2.(事实2)3.(事实3)根据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然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其在合同中所负的义务,通过提供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用的方式,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
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1)2.(违约行为2)3.(违约行为3)以上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诉状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并按时交付甲方制定的产品。
2. 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陈述事项及证据甲方作为原告,在此陈述以下事项及提交相关证据,供法院审查:1. 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原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合同约定的加工要求及交货日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4. 与被告间进行的书面、口头沟通记录。
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诉讼费用承担方式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授权委托本诉讼委托代理人(如果有)代理诉讼,并授权代理人在必要时对案件进行和解、撤诉等一切诉讼行为。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六、陈述事由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关系到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涉及财产权益,需要法院依法处理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诉讼请求符合提起诉讼的要求,且本单位没有到其他法院起诉相同案件。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篇1甲方:王某(承揽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乙方:张某(委托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因加工承揽事务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概述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及后续协商,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指定物品的加工制作。
在履行过程中因加工承揽事项产生分歧和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第二条合同事项及内容(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和时间完成承揽工作。
具体承揽事项包括:[具体事项列表]。
(二)乙方应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加工要求。
(三)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五)其他具体条款和细节补充:[补充条款]。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如下:签订合同后预付XX%,验收合格后支付XX%,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二)因承揽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三)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发票应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一)甲方应确保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要求。
(二)验收标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程序和方法:[验收程序和方法描述]。
(四)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一)如甲方未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
我和被告之间呢,就像是搭伙做买卖,签了个加工承揽合同。
这合同就好比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大家都得按照这个约定来办事,对吧?我呢,按照合同里说的,辛辛苦苦地把被告交给我的加工任务给完成了。
我就像个勤劳的小蜜蜂,从找材料到精心加工,那可都是按照被告的要求,一点都不敢马虎。
我心里想着,我把活干好了,被告肯定也会按照合同约定,痛痛快快地把钱给我。
可是啊,这被告就像是突然失忆了一样,到了该付款的时候,那是左推右推,就是不给钱。
我去问他们,他们就像打太极一样,今天说财务不在,明天说还在走流程,这流程走得就像蜗牛爬一样慢,到现在都还没个结果。
我这可都是血汗钱啊,我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被告这么耍赖,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来麻烦您了。
我和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加工承揽的内容、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我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的工作,并且也已经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成果,被告也验收合格了(如果有验收环节的话,这里可以详细说明验收情况)。
可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加工承揽费用,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合肥劳务合同被辞退赔偿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合肥,劳务合同被辞退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合肥劳务合同被辞退赔偿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务合同被辞退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公司的一名技术员。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劳务合同被辞退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张某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故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本案中,张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故应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敦化职业技术学院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敦化职业技术学院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2【案件字号】(2020)吉24民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福祥董志忠林一【审理法官】葛福祥董志忠林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敦化职业技术学院;张峻宁【当事人】敦化职业技术学院张峻宁【当事人-个人】张峻宁【当事人-公司】敦化职业技术学院【代理律师/律所】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志友【代理律所】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敦化职业技术学院【被告】张峻宁【本院观点】1、关于本案案由确定。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张峻宁系2018年9月入学的新生。
2018年10月26日校方责任保险单记载,职业技术学院投保校方责任险,注册学生1585人,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2018年10月26日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汇交承保确认书记载,汇交人:孟庆慧;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敦化职业技术学院;承保人数:1585人;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运动会比赛前,学校老师对参赛规则进行了宣传告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案由确定。
本案系被上诉人张峻宁在上诉人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运动会田径比赛中发生事故受伤而引发,故案由应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同时,张峻宁以职业技术学院未能及时衔接保险公司造成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要求学院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
普法栏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将这些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给甲公司。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且成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且成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已经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并确保成品质量符合要求。
(2)如果乙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货款。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128条: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篇1甲方:王某乙方:张某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项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承揽加工产品,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经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争议。
二、协议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三、协议内容1. 加工承揽事项(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加工任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确保乙方能够准确理解并完成加工任务。
(3)双方应共同确定加工期限、价格、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
2. 质量与验收标准(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产品加工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3)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及时组织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XX 日内提出异议。
3. 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应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 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王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张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本协议在格式上遵循了法律文书的规范,内容严谨、完整。
在撰写过程中,注意了格式的完整性和美观性,保证了清晰易读。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因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能履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按照约定加工后交付给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产品。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产品。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约定明确。
本案中,《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乙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未能提供合理抗辩。
在甲公司多次催促下,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提供合理抗辩,进一步证明其违约行为。
(二)关于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 继续履行。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我方作为被告在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要求我们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主张。
但我方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二、关于合同履行1、合同的签订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揽加工合同是经两方协商后,在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部分担保措施,明确了各自义务。
2、履行过程在本案中,我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积极预定原材料、进行生产和加工,并将成品交付给原告。
但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我方无法支付部分采购原材料的款项。
然而,我方仍坚持履行合同义务,为保证原告的利益,决定先垫支该部分资金,但却被原告拒收。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方并未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反而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我方违约导致损失,应该承担违约金。
但实际上,我方并没有违约,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的要求。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违约金并不是固定的标准,而是由合同双方对于违约行为进行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明确一点:我方并未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违约金。
四、关于原告索赔金额的问题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的要求我们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居多。
但是,原告所要求支付的金额过高,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索赔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等相关数据,无法证明索赔金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而我方所要求支付的金额,应该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实际情况,我们承认必须要支付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支付的金额应该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能任意为所欲为。
五、总结意见根据上述理由,我方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我方对合同大度敬重,对原材料提前垫付也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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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宏扬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0日和2006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行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5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盛廷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隆公司辩称,2006年10月20日和2006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我公司出具的支票系预付款,并非宏扬公司陈述的结算款项,宏扬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单,除2006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4日三次送货,即曹旭东、周富学签字的无异议外,其余署名盛廷松的,我公司未委托过盛廷松签收货物,此部份货物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盛廷嵩辩称,宏扬公司的七张送货单,是我签字属实,因书写习惯我一直签写为盛廷松,是华隆公司电话同我联系要求我拉货,拉出货物桥架到北碚三溪口,加工好后拉回华隆公司均没有出手续,是华隆公司一个姓皮的人收的货,我喊棒棒去下货,而且每次我都把油票给华隆公司结了帐的,周富学和我一样都是跑车的,他清楚此事,不可能是我把货拉走了,请求法院秉公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就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
第一条,加工成品为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规格为δ=15MM、单位吨,数量10,价格4500元,备注为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的热镀锌电缆桥架数量结算。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钢制电缆桥架防腐环境技术要求》中关于桥架热浸锌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三条,产品用途:用于青岛大鑫兴建物资有限公司西南海尔重庆工业园项目。
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及地点:承揽方厂区。
第五条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
第七条其他:1、热镀锌质保期为三年。
2、加工产品单价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
第八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承揽方镀锌产品未达质量要求应作重新处理,造成定作方产品无法使用的应赔偿,包括承担定作方向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06年10月20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
2006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合同对加工产品、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产品用途、交(提)货时间及地点、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其他、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27日生效等进行了约定。
2006年10月24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3940元的桥架;2006年10月25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7675元的桥架;2006年10月26日,周富学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3630元的桥架;2006年10月3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6897元的桥架;2006年11月3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889元的桥架;2006年11月7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604元的桥架,上述六笔货物价值187635元。
2006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向宏扬公司出具出票日期为2006年11月7日的转帐支票一张,用途为“热镀锌加工费(限贰拾万内有效)”2006年11月10日,宏扬公司持付款金额为187635元的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与“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对此支票退票。
2006年11月8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7392元的桥架;2006年11月9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分别签收价值32037元和42579元的桥架;2006年11月1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8703元的桥架。
在庭审中,证人周富学(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下横街121号)陈述,“华隆公司一个女的叫我拉货,还有一个姓龙的叫我拉货,我拉了十几车后,华隆公司叫盛廷嵩拉货,我们拉货时把车牌由华隆公司记载,我把货拉到三溪口一个电镀厂,宏扬公司出的送货单是我签的字,具体拉了十几车记不清楚了,我在三溪口拉货有过磅登记,拉回华隆公司后,他们登记,凭他们登记给我记帐,我经过多次要运费,才把运费收到了”。
证人文永长(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对坎村13组)陈述,我是棒棒,一起的有四人,在华隆公司下货,我们上下货无数次,盛老师的最多。
另在庭审中,宏扬公司出具该公司从2006年9月25日到2006年11月27日期间车辆出入登记本一本,该登记本记载,从2006年10月23日到2006年11月11日期间,周富学、盛廷松均以所在单位为华隆公司,以及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牌照,事由有送货有拉货等,进行过登记。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承揽合同均有效,在华隆公司按约定收取加工后的产品后,应及时支付对价338346元,拒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的加工好的桥架,是否应由华隆公司支付对价。
在庭审中,华隆公司提出两个理由:一、2006年11月7日支票款项,系华隆公司对宏扬公司的预付款。
二、华隆公司从未委托过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提货,对这两个事实,本院均不予以认定。
理由如下:关于支票款项性质问题,宏扬公司与华隆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均没有约定华隆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方式,2006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出具支票填制出票日期为2006年11月7日,并对支票支出款项限额为贰拾万元内,在此之前,2006年10月24日到2006年11月7日期间,华隆公司已在宏扬公司拉取了货物。
如按华隆公司所述,在加工承揽双方在前面加工费未结清的情况下,却预支以后的加工费,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认定华隆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对价187635元,系华隆公司与宏扬公司按2006年10月24日到2006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累计结算之后,支付的相应加工费对价。
关于华隆公司是否委托盛廷嵩拉货问题,一、从2006年10月24日到2006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华隆公司对曹旭东、周富学拉货无异议,对其中的三张由盛廷嵩签字的三张送货单有异议。
此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价值187635元,同2006年11月7日支票上载明金额187635元相吻合,在庭审中华隆公司陈述187635元系宏扬公司填制,因此支票限额200000元以内由宏扬公司补记,故宏扬公司对此六张送货单累计金额后,结算款项并无不当。
二、华隆公司对周富学拉货无异议,而周富学的证言同盛廷嵩的陈述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在华隆公司拉货到宏扬公司时不出具书面手续,仅由华隆公司登记车辆牌照号,宏扬公司加工完毕后,周富学、盛廷嵩均应在宏扬公司签收,然后拉回华隆公司,此时双方亦无需出具书面手续,周富学、盛廷嵩在华隆公司均凭华隆公司的记载的情况结算运费。
三、盛廷嵩的陈述与证人文永长的证言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盛廷嵩多次要约力夫在华隆公司下货。
四、宏扬公司从2006年9月25日到2006年11月11日期间的车辆出入登记本记载,在此期间,盛廷嵩、周富学多次以华隆公司名义,送货、拉货。
盛廷嵩以渝B83107货车为运载工具,在渝北区等待货运业务,在没有华隆公司、宏扬公司明确确定运货人的情况下,能以华隆公司的名义多次仅在北碚区的宏扬公司送货亦拉货,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综上,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本案中,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加工好的桥架,均系华隆公司委托,在本案中,华隆公司应支付宏扬公司款项33834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33834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盛廷嵩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08元(其中受理费7585元,其它诉讼费3783元,)由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51元,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邬瑾审判员宋良琼代理审判员赵红媚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