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请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二、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卫生系列、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另行下发。
三、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AA 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AA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21]37号〕各县〔市〕区D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碰到的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反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治理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治理,且依据国家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均纳进岗位设置治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那么上应实施岗位设置治理。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钱卫祥等17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钱卫祥等17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浙教人[2009]228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钱卫祥等17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通知
(浙教人〔2009〕228号)
各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9年11月29日评审通过,钱卫祥等100人具有高级讲师资格,傅萍萍等21人具有高级实验师资格,平长明等53人具有副研究员资格。
以上人员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
1.具有高级讲师资格人员名单(100人)
2.具有高级实验师资格人员名单(21人)
3.具有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名单(53人)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甬政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对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但目前由于毕业生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毕业生就业机制转换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尚未配套完善,加之国有企业减人增效、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事业单位控制人员增长等原因,毕业生就业工作难度较大。
为切实做好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稳定毕业生接收数量,提高毕业生引进质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
二、就业流向(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计划编制等条件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浙教办高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3〕39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高校教师分类评价。
各高校要在总结前些年分类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师岗位类型、完善分类评价标准,按类申报,按类评审。
从2013年起,高校自主评审与省统一评审均按照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4个类型分类评审。
二、规范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规范的考核。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
对高校青年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高校青年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
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
强化高职院校专任及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考核,切实加强“双师”教师队伍建设。
三、更加注重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实践应用的考核。
教学与科研项目不唯立项、不唯层级与类型,主要考核研究成果转化与实际运用。
对教师完成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及成果,要重点评价其解决问题的实际贡献。
教学改革项目以辐射作用、实际共享、学生使用以及质量提高等方面的推广借鉴价值为主要考核观测点。
从今年起,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运用证明或阶段性成果(省部级以上课题)。
四、进一步发挥评审导向作用,明确需要优先倾斜、从严把握的重点。
对于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学生评价一直较高的一线教师,申报副教授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的、具有行业企业高级专业职称的,首次转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一些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浙人专〔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月起在全省逐步换发由省人事厅监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
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二、换证程序。
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2),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1)。
三、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过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换发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3),逐级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核,省级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换证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为保证全省统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杭州市、湖州市、省农业科学院先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换证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其他市和省直单位于2007年下半年开展换证工作,全省换证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遇遗失,需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发证书,由当地人事部门逐级上报省人事厅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建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号】甬人专[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
知
(甬人专〔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精神,要求全省在2008年完成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证书换发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予以直接换发;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2、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本省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需换证,须经浙江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
二、换证程序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分新发证、老证换发新证、确认换发新证三类。
(一)新发证
2007年及以后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发放新证书。
经省人事厅授权成立的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第一、第二、第三评审委员会、宁波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评审组等评审组织负责采集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和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证书办理工作。
(二)老证换发新证
2006年及以前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新证书。
老证换发新证程序:
1、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1),提供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写好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贴在信息表规定位置。
因照片用于证书,为确保证书清晰,请尽量提供数码照片)。
《信息表》经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后连同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2、县(市)、区人事部门对《信息表》内容及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校对后,将符合换证要求人员的《信息表》内容和照片(扫描成jpg格式,用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约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其它方式采集的照片尺寸应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
以下涉及照片的同此要求)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将《信息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文件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
市级主管部门对《信息表》内容及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校对后,将符合换证要求人员的《信息表》内容逐项输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照片按规定要求扫描做成电子文档。
信息汇总后将《信息汇总表》和照片的电子版本、《信息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文件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3、市人事局负责复核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的(三)确认换发新证
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本省人员持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浙江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本省新证书。
确认换发新证程序:
1、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省级公布文件复印件;由本人填写《信息表》,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供调动登记表或引进审核表、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等办理调动、引进手续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由单位逐级上报至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复核后再上报省人事厅确认。
调入本省人员要求换证的,应完整地提供上述材料。
三、换证时间要求
本次换证时间紧、任务重,证书所涉时间跨度长,为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任务。
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四、其他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公布文件复印件;
2、证书遗失登报声明作废的整张报纸(要求为宁波日报、宁波晚报或东南商报);
3、本人书写遗失经过说明,并经单位核实盖章;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一式三份。
上述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市人事局上报省人事厅复核后予以补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退还给本人继续使用,待下发新证时,以老证换新证。
老证收回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处理。
换发后的证书相关信息,可登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验证系统查询。
换证收费标准按浙价费〔2007〕178号文件执行,即新核发的10元/本,老证换发的5元/本,遗失或损坏等补领证件的20元/本。
换证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注意上下协调配合,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