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
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21]37号〕各县〔市〕区D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碰到的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反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治理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治理,且依据国家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均纳进岗位设置治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那么上应实施岗位设置治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9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3.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甬政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对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但目前由于毕业生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毕业生就业机制转换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尚未配套完善,加之国有企业减人增效、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事业单位控制人员增长等原因,毕业生就业工作难度较大。
为切实做好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稳定毕业生接收数量,提高毕业生引进质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
二、就业流向(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计划编制等条件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号】甬人[2009]3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甬人[2009]3号2012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经批准按公务员登记的人员,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的离退休人员及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离退休费列支渠道与公务员工资列支渠道相同。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5.04•【字号】甬人才[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才[2000]5号2000年5月4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外来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智力,以各种方式为宁波建设服务。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四日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进一步落实人才工作的具体政策,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智力为宁波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暂不迁移户粮关系、来我市工作的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宁波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外来人才,聘期在半年以上的,必须为其申办《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
第四条《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的管理部门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办部门是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委托各县(市)及北仑区、镇海区的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管理辖区内《外来人才聘用证》办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聘用(劳动)合同书;3、拟聘用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4、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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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文件
甬人才…2008‟25号
关于开展2008年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人才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2号令)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运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2008年11月30日前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主要采取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市或县(市)人事局报送检查材料的方式,市和县(市)人事局选择对部分机构开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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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走访。
三、检查程序和时间
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此通知后,根据本机构实际,对2008年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按通知要求认真统计填写文后所附“2008年宁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统计表”[表格可通过宁波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人才(智力)引进)栏”/xzzx/rczlyj/下载],由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31日前报我局人才开发处(同时附报总结材料及表格电子文档)。
各县(市)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当地人事局报送材料,由所在县(市)人事局汇总后统一报我局人才开发处。
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通过宁波人力(政府高校)QQ群(16337130)、各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宁波人力(中介机构) QQ群(71800069)进行下载及上报。
四、有关要求
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配备专人具体落实,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和表格数据。
检查情况将作为今年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的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将按照《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2号令)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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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予以处罚。
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联系人:罗洪涛;电话:87186335;传真:87341955;Email: lhtzjnb@
附件:2008年宁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人才中介业务检查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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